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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不分紅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2-11-07 18:39:26

A. 股東不分紅怎麼處理

公司不分紅股東的處理辦法:1、如果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紅條件,而不分紅的,則對公司該項決議,股東可以投反對票,然後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2、如果在規定時間內達不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投資的錢長期不分紅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是一個管理層的問題!只有原掌門人郭樹清做的最好!上市公司虧損都要對投資者每年分紅!後來掌門人不知為什麼不繼續執行?這樣非常不好!

C. 理財裡面現金方式不分紅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虧損,沒有現金收益。
現金不分紅是有可能現金經營不佳,現金虧損的比較多。其次就是現金收益分配後,單位凈值低於面值的情況,現金也不會進行分紅的,另外現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的情況也是不能分紅的。
是指基金公司將基金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者的一種分紅方式。

D. 合夥企業不分紅怎麼辦

法律分析:合夥中發生不給分紅情況的,合夥人可以採取以下辦法處理:

1、可以試試找合夥人協商,按照確定合夥成立的條件,合夥人需要將出資等具體情況訂立書面協議,所以可以按合夥約定先找合夥人協商,要求對方及時分紅。

2、去法院提起訴訟,經協商解決不下,但是分紅有多的話,那麼建議最好是積極去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 公司法不分紅股東要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法不分紅股東的處理: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於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F. 公司不分紅小股東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不分紅的,小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G. 合夥人不分紅不退股怎麼處理

一、合夥人不分紅不退股怎麼處理
1、合夥人不分紅不退股處理如下:
(1)與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股東會對分紅進行決議;
(2)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本人的股權;
(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分紅給各股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二、持股和控股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控股指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持股屬於持有一定股份。當持有股份達到30%,持股可以稱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東還可以稱為相對控股,當持股超過50%,持股可以稱為絕對控股;
2、發揮的作用不同,控股的作用主要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持股的作用是當持股30%時可以稱為控股,最大股東也可以稱為相對控股,持股超過50%時可以稱為絕對控股,表明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3、許可權大小不同,持股需要持有某家公司一定的股票,控股就是持有的股票份額達到一定比例,能在董事會股東投票時起決定作用。

H. 合夥人不分紅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合夥人嚴重違反了公司合夥人簽訂的合同協議,合夥人可以要求退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I. 公司不給股東分紅股東該怎麼處理

一、如果股東會已作出分紅決議,股東直接要求公司執行分紅決議
股東出資成立公司,一般主要目的是獲取投資收益,股東請求公司進行盈餘分配是股東從公司獲取投資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公司是否對盈餘進行分配,如何分配是公司內部事務,是董事會、股東會自行判斷的事務,應由公司自行判斷。
公司法第37條和第4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應由公司董事會制訂,並由股東會審議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下稱「《公司法解釋四》」)第14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作出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公司與股東之間已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股東可以依據上述分紅決議要求公司執行分配方案。
另外,如果股東之間實質達成了分紅合意,但不具有股東會決議的形式,原告股東也可以提交具有盈餘分配方案內容的股東協議、分紅結算等文件作為證據。
二、雖然沒有分紅決議,但公司有盈餘可分,特殊情形下股東也可請求法院判決強制分紅
雖然盈餘分配屬於公司自治范疇,但現實中也確有很多控股股東藉此侵害小股東權益的情況。《公司法解釋四》第15條規定了司法介入公司盈餘分配。公司法解釋四第15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因此,在公司有盈餘可分的情況下,原告股東如果能夠證明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情形,即使不存在分紅決議,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向股東進行分紅。
上述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一般包括:部分股東隱瞞利潤,轉移利潤,部分股東實際獲得了公司利潤的分配,但其餘股東卻未享受同等分紅的權利;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其指派人員發放過高薪酬,購買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財產、服務供股東消費、使用等情形。
因此,在公司具備分紅條件,但是不分紅的情況,股東如果能證明存在股東濫用權力的情況,請求法院強制盈餘分配也是小股東可以選擇的一種救濟途徑。

J. 小股東不願分紅怎麼辦

公司不分紅小股東應該的辦法:當事人可以再次與公司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且應當在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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