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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綠色企業金融

發布時間: 2022-11-19 07:27:19

⑴ 綠色金融的經驗

當前,我國進入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綠色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綠色改造對金融的需求日益強勁,這使得「綠色金融」成為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業發展的新的趨勢和潮流。客觀地講,雖然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普遍對發展「綠色金融」頗為熱心,但在具體實踐中卻又面臨著諸多的障礙,如「綠色金融」業務風險較高而收益偏低、信息溝通機制有待完善、金融機構缺乏專業領域的技術識別能力、相關政策不完善等。不過,筆者認為,要破解這些瓶頸,可以借鑒一下發達國家,特別是德國的成功經驗。德國是國際「綠色金融」主要發源地之一,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其相關政策已經較為成熟,體系也比較完善。分析來看,德國實施「綠色金融」的經驗主要有:
首先,國家參與。這是德國發展「綠色金融」過程中最重要特徵。舉例來說,德國出台政策,對環保、節能項目予以一定額度的貸款貼息,對於環保節能績效好的項目,可以給予持續l0年、貸款利率不到1%的優惠信貸政策,利率差額由中央政府予以貼息補貼。實踐證明,國家利用貼息的形式支持環保節能項目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國家利用較少的資金調動起一大批環保節能項目的建設和改造,「杠桿效應」非常顯著。
其次,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在整個「綠色金融」體系中始終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斷開發出「綠色金融」產品。還值得一提的是,復興銀行的節能環保的金融產品從最初的融資到後期金融產品的銷售都沒有政府的干預,各項活動都通過公開透明的招標形式開展,保證了過程中的公正、透明,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貼息及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這樣保障了資金高效公平的使用。
最後,環保部門的認可。這是德國發展「綠色金融」取得成功的關鍵。在德國「綠色金融」政策實施過程中,環保部門發揮著重要的審核作用,以確保貼息政策能夠准確地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每個節能環保項日要想得到貼息貸款,必須得到當地或上級環保部門的認可後才能申請。

⑵ 中國農村綠色金融發展有什麼機遇和挑戰發展路徑又是什麼

中國農村綠色金融發展有什麼機遇和挑戰?發展路徑又是什麼?綠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務形式和模式,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綠色,綠色是綠色金融的前提和基礎,即必須支持綠色產業和綠色項目;二是金融,這是綠色金融的關鍵和本質,即它應該滿足金融服務的條件和金融機構的需要。實際上,綠色金融項目更多地由大型銀行承擔。中小銀行可以充分發揮其後發優勢,充分借鑒大型銀行的經驗,把握綠色金融發展的機遇。

農牧業融資的困難在於農牧民和農牧業企業缺乏良好的抵押擔保工具。只有解決好抵押質押的風險控制,才能解決農牧業融資難的問題。為此,中信銀行堅持「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及時適當調整客戶准入門檻,在生物抵押、林權抵押、土地流轉抵押等方面進行了大膽有益的嘗試。

⑶ 綠色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逐步構建綠色信貸政策體系。制定發布《綠色信貸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勵引導銀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支持,注重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

二是持續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和考核評價。出台銀行業綠色融資統計制度,發布《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定期組織國內主要銀行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和評價工作,引導銀行業加深對綠色發展理念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推動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工作。與相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氣候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產品,不斷加大對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是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能效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探索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提升綠色金融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五是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綠色保險發展。不斷優化政策環境,鼓勵地方開展實踐探索,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生態文明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六是鼓勵金融機構借鑒國際良好實踐經驗,加強融資項目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積極參與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⑷ 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建立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經國務院同意,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強調,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綠色投融資的一系列激勵措施,包括通過再貸款、專業化擔保機制、綠色信貸支持項目財政貼息、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的重要作用,要求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准,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導意見》提出發展綠色保險和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指導意見》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綠色產業。

《指導意見》要求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積極穩妥地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加強綠色金融發展政策協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加大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推廣,共同推動我國綠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附《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對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金融的需求不斷擴大。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從經濟可持續發展全局出發,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支持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意義

(一)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二)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支持經濟向綠色化轉型的制度安排。

(三)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四)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需要金融、財政、環保等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支持,通過建立適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解決項目環境外部性問題。同時,也需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加大創新力度,通過發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解決綠色投融資所面臨的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產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問題。

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

(五)構建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體系。完善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加強綠色信貸實施情況監測評價。探索通過再貸款和建立專業化擔保機制等措施支持綠色信貸發展。對於綠色信貸支持的項目,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支持。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並將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指標評價結果、銀行綠色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納入相關指標體系,形成支持綠色信貸等綠色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貸款的約束機制。

(六)推動銀行業自律組織逐步建立銀行綠色評價機制。明確評價指標設計、評價工作的組織流程及評價結果的合理運用,通過銀行綠色評價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做好環境風險管理。對主要銀行先行開展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將綠色銀行評價范圍擴大至中小商業銀行。

(七)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總結前期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擴大參與機構范圍,規范綠色信貸基礎資產遴選,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方式,提升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流動性,加強相關信息披露管理等舉措,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發展。

(八)研究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借鑒環境法律責任相關國際經驗,立足國情探索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九)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企業和項目加大支持力度,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降低綠色信貸成本。

(十)支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質量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並在資產配置和內部定價中予以充分考慮。鼓勵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環境高風險領域的貸款和資產風險敞口進行評估,定量分析風險敞口在未來各種情景下對金融機構可能帶來的信用和市場風險。

(十一)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等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立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三、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

(十二)完善綠色債券的相關規章制度,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准。研究完善各類綠色債券發行的相關業務指引、自律性規則,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籌集的資金專門(或主要)用於綠色項目。加強部門間協調,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的綠色債券界定標准,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監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和相關產品,提高核准(備案)效率。

(十三)採取措施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場機構通過專業化的擔保和增信機制支持綠色債券的發行,研究制定有助於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准。規范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評估的質量要求。鼓勵機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參考綠色評估報告。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過程中專門評估發行人的綠色信用記錄、募投項目綠色程度、環境成本對發行人及債項信用等級的影響,並在信用評級報告中進行單獨披露。

(十五)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在符合發行上市相應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綠色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進行再融資。

(十六)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鼓勵相關金融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私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滿足投資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對偽造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懲罰力度。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為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提供環境信息披露服務的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採集、研究和發布企業環境信息與分析報告。

(十八)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開展綠色投資,鼓勵投資人發布綠色投資責任報告。提升機構投資者對所投資資產涉及的'環境風險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

四、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

(十九)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地方綠色產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設立各類民間綠色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的綠色發展基金要在確保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過放寬市場准入、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落實財稅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風險共擔機制,支持綠色發展基金所投資的項目。

(二十一)支持在綠色產業中引入PPP模式,鼓勵將節能減排降碳、環保和其他綠色項目與各種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質的綠色服務收費機制。推動完善綠色項目PPP相關法規規章,鼓勵各地在總結現有PPP項目經驗的基礎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類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關項目。

五、發展綠色保險

(二十二)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布實施性規章。選擇環境風險較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領域,將相關企業納入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範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並將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通報環境保護部門,為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提供支持。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指導保險公司加快定損和理賠進度,及時救濟污染受害者、降低對環境的損害程度。

(二十三)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完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研發環保技術裝備保險、針對低碳環保類消費品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森林保險和農牧業災害保險等產品。積極推動保險機構參與養殖業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建立農業保險理賠與病死牲畜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

(二十四)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參與環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防災減災功能,積極利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研究建立面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主體的環境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實時開展風險監測,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提示風險隱患,高效開展保險理賠。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專業優勢,開展面向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環境風險管理知識普及工作。

六、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

(二十五)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二十六)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在重點流域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合理推進跨行政區域排污權交易,擴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加強排污權交易制度建設和政策創新,制定完善排污權核定和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和完善節能量(用能權)、水權交易市場。

(二十七)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在總結現有試點地區銀行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經驗的基礎上,確定抵質押物價值測算方法及抵質押率參考范圍,完善市場化的環境權益定價機制,建立高效的抵質押登記及公示系統,探索環境權益回購等模式解決抵質押物處置問題,推動環境權益及其未來收益權切實成為合格抵質押物,進一步降低環境權益抵質押物業務辦理的合規風險。發展環境權益回購、保理、託管等金融產品。

七、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過再貸款、宏觀審慎評估框架、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等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於綠色產業。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綠色債券市場為中長期、有穩定現金流的綠色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地方將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並在全國性的資產交易中心掛牌,為利用多種渠道融資提供條件。支持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機構與地方合作,開展綠色投資。

八、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二十九)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准則和其他綠色金融領域的最佳經驗,促進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通過「一帶一路」戰略,上海合作組織、中國—東盟等區域合作機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撬動民間綠色投資的作用,推動區域性綠色金融國際合作,支持相關國家的綠色投資。

(三十)積極穩妥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充分利用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引導國際資金投資於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

(三十一)推動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鼓勵和支持我國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我國參與的多邊開發性機構在「一帶一路」和其他對外投資項目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開展綠色供應鏈管理,探索使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工具進行環境風險管理。

九、防範金融風險,強化組織落實

(三十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綜合運用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統一和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准,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範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的違約風險,充分發揮股權融資作用,防止出現綠色項目杠桿率過高、資本空轉和「洗綠」等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十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應當密切關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激勵和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加強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和統計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相關分析預警機制,強化對綠色金融資金運用的監督和評估。

(三十四)各地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以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積極探索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綠色金融發展規劃,明確分工,將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納入年度工作責任目標。提升綠色金融業務能力,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力度。

(三十五)加大對綠色金融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綠色金融領域的優秀案例和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廣泛共識。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環保意識,倡導綠色消費,形成共建生態文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6年8月31日

⑸ 華夏銀行綠色金融業務怎麼辦理

可向華夏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咨詢辦理綠色金融業務,提交的資料有: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貸款項目的情況、貸款擔保情況、各類審批資料(可研、環評等)、需要提交的其他內容。

⑹ 解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解讀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社會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支持及扶持力度,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委共同發布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下面是由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解讀,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意見》是支持我國綠色投資的強有力的政策信號

要實現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目標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達峰目標的國際承諾,預計每年需要3萬億元到4萬億元人民幣的綠色投資。但是,業界估計財政資金只能覆蓋綠色投資的15%左右,因此絕大部分的綠色投資需要來自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我們亟需動員和激勵大量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而社會資本往往會擔心政府是否在綠色投資方面有明確的戰略目標和支持性的政策導向。在目標和政策不確定的情況下,社會資本往往會給未來的項目收益很高的“折現率”,銀行和其他投資者也往往會對投資收益要求很高的“風險溢價”,因此會導致融資貴、融資難的問題。

這個由中央深改小組討論通過、國務院同意的七部委《意見》的出台,標志著我國從最高戰略層面到各相關部委的層面已經形成高度共識,決心全力支持和推動我國的綠色投融資,加速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我認為,《意見》將成為引導金融業和綠色企業開展綠色投融資的一個重要的、積極的政策信號,有助於降低投資者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心,鼓勵更多的“非綠色投資者”加入綠色投資者的行列。

二、《意見》首次給出了綠色金融的“官方”定義,有助於綠色金融產品的界定,為通過“聲譽效應”來激勵綠色投資提供基礎

由於綠色金融還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國際國內對其范疇和內涵的理解各有不同,而不同的理解可能會影響政策導向。《意見》的第一條明確表示,“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這是國內迄今為止最為權威的關於綠色金融的定義。這個定義至少包括幾層意思:一是綠色金融的目的是支持有環境效益的項目,而環境效益包括支持環境改善(如減少污染排放)、應對氣候變化(如降低碳排放)和資源高效利用(如節能和各種資源循環利用);二是給出了綠色項目的主要類別,這對未來各種綠色金融產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等)的界定和分類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三是明確了綠色金融包括支持綠色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和風險管理的金融服務,說明綠色金融不僅僅包括貸款和證券發行等融資活動,也包括綠色保險等風險管理活動,還包括有多種功能的碳金融業務。明確界定綠色金融,並在此基礎上對綠色金融產品貼標,有助於綠色企業和綠色投資者獲得應有的“聲譽效應”,並以此激勵更多的綠色投資。

三、《意見》包括了通過貼息、擔保、再貸款、宏觀審慎評估、簡化審批、PPP等對綠色金融的具體激勵措施

部分綠色項目雖然有較好的環境效益,但由於回報率不夠高,難以吸引足夠的社會資本,因此需要一定的財政、金融和監管類的激勵機制來降低融資成本或提高項目收益,以幫助投資者達到合理的回報率。《意見》中的許多內容都體現了對綠色金融的激勵,比如,可以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向金融機構提供較低成本的`資金來支持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專業化擔保機制(以降低綠色項目的風險溢價)、財政貼息(以降低企業所支付的綠色信貸的融資成本)等方式來支持綠色信貸;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對有良好綠色表現的銀行予以一定的激勵;支持地方政府通過專業化擔保和增信機制及其他措施來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對綠色債券和相關產品的發行,提高核准(備案)效率,以降低行政成本;通過將綠色項目與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綠色項目。

四、《意見》首次提出了建立國家級的綠色發展基金

過去,我國綠色金融主要局限在綠色信貸。但是,很多綠色項目,尤其是新的綠色項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權融資,因為它需要有資本金才能進一步做債務融資。所以要通過建立一些綠色股權基金來推動綠色項目的股權融資。很多綠色項目是比較新的,從技術上來講,民間覺得風險比較大,也面對著政策上的不確定性。由於這些不確定性,民間資金不太願意投入到這些綠色項目。而政府背景的基金參與投資這些項目後,可以大大降低民間資金對於這類項目的風險嫌惡,使得民間資金願意跟投。《意見》第一次提出將“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從國際上看,像中國這樣在國家層面上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是少有的一種中央政府對綠色發展的強力承諾。一個可比的案例是成立於2012年的英國綠色投資銀行。雖然這個機構叫“銀行”,但它不能吸儲、不能發債,因此事實上也是一個綠色基金。

五、為進一步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意見》提出統一綠色債券標准和完善相關業務指引

發展綠色債券市場有多方面的好處:為綠色企業和項目開辟新的融資渠道、解決銀行和企業期限錯配、為投資者提供新的資產類別、通過“聲譽效應”強化發行人的綠色投資行為。2015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同時發布了綠色金融債的公告和《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15版)》,啟動了中國綠色債券市場。此後,發改委和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發布了關於綠色企業債和綠色公司債的指引。2016年以來,中國綠色債券發行量已經成為全球第一。《意見》提出下一步完善綠色債券市場的若干發展方向,包括“建立和完善國內對綠色債券的界定標准”,其目的是防範監管套利的風險,也有助於降低投資者對綠色債券的“搜尋”成本;“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准”,以保證第三方認證和綠色評級能客觀、有效地評價綠色債券發行人和支持項目的環境效益,並強化發行人完善環境信息披露的動力。

六、《意見》明確了強化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

只有提供了充分的企業環境信息,包括二氧化碳和各種污染物排放量的數據,投資者才能判斷哪些企業是綠色的,哪些是污染型的,哪些是深綠的,哪些是淺綠的。換句話說,只有提供了環境信息,資本市場才能用腳投票,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綠色企業,減少對污染性企業的投資。目前,國際上已有20多家證券交易所推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要求或指引,至少有7家交易所已經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我國大陸的深交所、上交所在ESG信息披露方面頒布了相應的通知或指引文件,但對多數上市企業來說還是以自願披露為主,因此目前實際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只有20%左右。

《意見》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屬於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等內容的信息披露要求。我認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採取分階段走的辦法:在第一階段,對環境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和發行綠色債券企業採取強制性披露要求,對其他企業採用“不披露就解釋”的半強制要求;在第二階段,將強制性披露要求推廣到全部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

七、《意見》明確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

去年,中國向世界承諾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的目標,並宣布在2017年啟動運行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這將是推動我國經濟結構向低碳、綠色轉型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動力。

碳交易是一項“政府創造、市場運作”的制度安排,是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等環境負外部性問題的重要手段。2005年到2013年間,被碳交易機制覆蓋的歐盟地區企業總減排量達到13%。碳交易和在此基礎上的碳金融市場至少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一是抑制排放總量的功能,即通過控制配額總量,實現總體減排的目標;二是價格發現功能,通過價格信號實現碳配額資源在空間上的優化配置;三是成本分擔功能,即讓高排放者向低排放者支付,事實上起到共同為減排買單的作用;四是為減排者提供融資的功能,即通過向有未來碳收益的企業提供融資來支持其發展;五是為碳市場參與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意見》指出,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市場”,“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意見》的出台,將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的參與,促進形成規模化交易的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碳金融市場也將包括各類以未來碳收益為支持或抵(質)押的貸款和通過債券和股票市場的融資。

八、《意見》明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全國每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數百起。很多環境事故的責任人都是中小企業,發生事故以後企業就倒閉了,因此沒有人來支付環境修復的成本。而受害者一般是事故現場周圍的居民,會強烈要求政府處理,從而使環境事故演變成地方財政壓力和財政風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建立綠色保險制度。發達國家的綠色保險大部分是自願投保。這是因為,發達國家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環境執法力度也比較強,許多企業和股東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環境法律責任,自願到保險公司購買環境責任險。但在國內,這種自願性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廣不是很順利。

《意見》提出要在“按程序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少學者指出,未來應該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在環境高風險行業中(比如采礦、冶煉、皮革、危險品運輸和倉儲等行業)建立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目前,應該開展更多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為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環境責任保險創造條件。

九、《意見》首次提出開展對環境風險的壓力測試

由於一些金融機構對污染性投資所帶來的對自身的市場和信用風險缺乏分析能力,因此可能導致對污染性行業的過度投資。去年開始,工商銀行已經率先通過壓力測試開始探索環境風險對銀行造成的風險。工行在幾個行業領域做了環境風險對銀行不良貸款率影響的分析,比如說火電、水泥、鋼鐵、化工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污染比較嚴重,但是其所面臨環境風險還沒有全部轉化為信用風險。這是因為,未來會出台很多環境方面的政策、法規和新的市場機制。如果環境執法監管力度提高後,原本逃避繳費的企業就必須要對其污染物排放付費,從而使企業的生產成本上升。全國碳交易市場將在2017年正式啟動,如果控排企業的減排目標難以實現,就必須去市場上購買碳配額,也會產生更多開支。所以,很多污染型企業將會面臨成本上升、收益下降的情況。對銀行來說,這些企業的不良貸款率也會相應上升。如果通過壓力測試可以估計出這些環境高風險行業的未來不良貸款率,由此得出環境風險和未來信用風險之間的定量關系,從而使銀行能夠重新審視自己的資產配置,激勵其減少對污染行業的貸款,同時加大對綠色行業的資金投入。

《意見》提出,要“支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這主要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究分析環境因素對信用風險的影響。《意見》還提出,要“提升機構投資者對所投資資產涉及的環境風險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其背景是國際上已有不少機構投資者關注到一些碳強度過高的資產可能成為“擱淺資產”,即由於未來碳排放受限,長期來看這些資產的市場價值可能大幅下降。

十、《意見》豐富了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的內容

今年以來,我國倡議成立了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該小組提出的發展綠色金融的全球倡議已寫入成都G20財長和央行行長公報。在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影響下,一些國家開始規劃本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過去一年多,我國的一些銀行和企業也在海外成功發行了綠色債券,金磚銀行最近成為首個在國內熊貓債市場發行綠色債券的國際組織。

在此基礎上,《意見》提出進一步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共識,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原則,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引導國際資金投資於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推動在我國參與的對外投資項目中強化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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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綠色普惠金融是在什麼條件下

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中的重要主體和主要因素。金融綠色化可以自內而外設定三個目標:實現自身綠色化,要自覺踐行節能、減排、低碳的綠色運營要求,倡導低碳辦公;實現環境風險下財務或商業可持續性,金融機構要將環境風險納入風險考量和定價模型,降低環境風險對金融機構經營穩定性的沖擊;要支持綠色經濟的發展,金融機構要優先支持踐行綠色發展的企業,鼓勵綠色生產方式,提高綠色產品供給的目的。金融普惠化的重點目標是讓傳統金融排斥的小微經濟體能夠獲得與大中企業平等的金融服務權利。綠色普惠金融體系的目標,既是金融綠色化與普惠化同步實現,是普惠金融實踐的綠色化,也是綠色金融實踐的普惠化。
構建綠色普惠金融體系的建議
一是構建綠色普惠金融機構體系。當前,一個相對完善的普惠金融機構體系正在形成。普惠金融機構體系包括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的普惠金融部,城商行、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村鎮行、民營行,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小保險、新金融和保理、典當、融資租賃、小貸、擔保等金融機構。構建綠色普惠金融機構體系,要加快推進以上普惠金融機構自身運營的綠色化。
二是構建綠色普惠金融技術體系。普惠金融技術體系分為三大類,以貸款為例,第一類是傳統抵押擔保技術,第二類是抵押擔保技術創新,第三類是無抵押無擔保純信用貸款技術。構建綠色普惠金融技術體系,要求上述普惠金融技術將環境風險納入風險控制和定價模型,更好保證機構商業可持續。
三是構建綠色普惠金融基礎設施體系。絕大多數普惠金融機構規模都不大,很多服務需要市場和社會提供。這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人員培訓、技術研發、產品設計、外源融資、IT系統建設、會計制度、審計制度、統計制度、擔保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等等。以普惠金融服務小微企業為例,在發放信用貸款時,就需要有可靠的小微企業主信用評級信息,在綠色金融背景下,還需要該小微企業的環境信用評級信息。
四是構建綠色普惠金融准入監管、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規體系。構建綠色普惠金融體系,既要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又要更好發揮政府的作用。政府要創造有利的政策和制度環境,推動綠色普惠金融的發展。
在准入和監管政策上,要堅持穩定與發展相平衡,對切實踐行綠色普惠理念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降低准入門檻,適度降低監管要求。必須堵住體制機制漏洞,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綠色普惠金融體系協調機制,努力實現監管部門目標、績效、激勵、資源的一致性,努力做到監管政策、標准、規則和行動嚴密對接,特別是對跨行業、跨市場、跨部門綠色普惠金融活動要有效監管。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綠色普惠金融屬地風險處置責任。要健全綠色普惠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干預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全面聯通共享,努力做到金融監管全覆蓋。
在政策支持上,主要是財稅政策和金融政策。財稅政策包括對綠色普惠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獎勵、補貼、貼息、風險分擔、減免印花稅、增值稅、所得稅和貸款撥備稅前列支等。金融政策主要是對綠色金融業務和普惠金融機構合理運用和搭配存款准備金、再貸款、再貼現、窗口指導等政策工具。
此外,還要著力促進制定和完善金融綠色化和普惠化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保證政府支持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鑒於我國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實踐經驗尚顯不足,可考慮推動在綠色金融試驗區和普惠金融試驗區制定和完善道義責任、社會責任強而法律責任相對較弱的「綠色金融促進條例」和「普惠金融促進條例」,一來推進試驗區建設,二來積累經驗,待實踐和時機均相對成熟時,再擴大立法范圍、提高立法硬度。

⑻ 四部門聯合表態:支持綠色企業融資,建設碳期貨市場

11月5日晚間,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以及證監會聯合發布《四部門關於加強產融合作推動工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其中明確加大綠色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硬 科技 」企業在科創板上市。除此之外,《指導意見》還明確將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建設碳期貨市場。

四部門罕見發文

11月5日晚間,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產融合作推動工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商業可持續的產融合作推動工業綠色發展路徑,推動建設工業綠色低碳轉型與工業賦能綠色發展相互促進、深度融合的產業體系。

據悉,《指導意見》有32字基本原則,為政府推動、示範引領;市場導向、增進效益;創新驅動、重點突破;相互促進、系統發展。

《指導意見》中明確,到2025年推動工業綠色發展的產融合作機制基本成熟,符合工業特色和需求的綠色金融標准體系更加完善,工業企業綠色信息披露機制更加健全,產融合作平台服務進一步優化。

同時,支持工業綠色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加豐富,各類要素資源向綠色低碳領域不斷聚集,力爭金融重點支持的工業企業成為碳減排標桿,有力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保障產業與金融共享綠色發展成果、人民共享工業文明與生態文明和諧共生的美好生活。

此前,我國已發布《關於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和《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

明確提出建設碳期貨市場

《指導意見》稱,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擴大綠色信貸投放,合理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信貸管理政策,優化信貸審批流程,通過調整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等方式引導信貸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綠色信貸、能效信貸,推動「兩高」項目綠色化改造,對工業綠色發展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同時,研究有序擴大綠色債券發行規模,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中長期綠色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降低融資費用。

另外,依託科創屬性評價,研究建立綠色科創企業培育引導機制,支持「硬 科技 」企業在科創板上市;鼓勵推廣《「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GIP),進一步發展跨境綠色投融資,支持開展「一帶一路」低碳投資。

在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指導意見》中明確,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氣候友好型金融產品,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建設碳期貨市場,規范發展碳金融服務。

對此,趙越認為,當前歐盟的碳交易市場發展的更為成熟,也更加市場化,其中有大約80%的交易量來自於碳期貨,建設碳期貨市場的模式助於參與企業盡可能的發現最低的交易成本。

另外,針對建設碳市場的目的,趙越表示,在於以增加碳排放成本的方式減少參與企業的碳排放量。由於當前全國碳交易試點為區域分割性市場,這也就意味著無法實現跨市場交易,再加上當前缺少碳衍生品,最終導致難以實現套期保值。

「除此之外,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很多企業偏愛於在臨近履約期時進行交易,而交易履約期與其他時間的交易量與碳價也勢必會存在差別,此時政府與交易所需要出台相關政策與規定去引導企業進行更為合理並利於碳交易 健康 的交易行為,這則意味著碳市場的短期風險管理需要政府與交易所介入,市場化難以解決。」趙越稱。

⑼ 天津出台綠色金融支持31項措施,綠色金融是如何服務於實體經濟的

天津出台綠色金融支持31項措施,可以加快實體經濟向綠色低碳轉變,讓實體經濟更加的健康活躍。比如天津發展的綠色租賃、綠色產業基金以及綠色直接融資,可以讓這一系列的金融活動更加的有保障,讓甲方與乙方更加的信任彼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也可以抓住轉型升級的機會加大對於節能環保以及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的建設,在後續的經營發展過程中就會更加的符合環保政策。

只有先立後破,才可以讓企業與綠色金融進行接軌,也能讓企業的創新更有活力。

⑽ 綠色金融的政策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綠色金融」隨綠色發展應運而生,代表國際金融業發展的新方向和新趨勢,對於我國金融業來說,更意味著將迎來一場巨大的變革。而結合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加快以下幾方面的進程:
――加大綠色金融政策引導。國家應盡快出台對「綠色信貸」的扶持政策,制定「綠色信貸」目錄指引、項目環保標准和環境風險評級標准,放寬「綠色信貸」規模控制,實施差別信貸政策,使商業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有利可圖。
――健全綠色金融法律法規。國家應加快節能減排法制化進程,通過國家立法確定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從而讓「綠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通暢信息交流渠道。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和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加快金融機構改革。金融機構應改變傳統的經營理念,積極推進業務轉型。如從商業銀行的角度看,發展綠色金融要做好下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引入環境觀念,加強員工環保意識和業務流程的環境評估。二是要進一步有針對性地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創新能力。三是要進一步放開和擴大銀行業的綜合經營范圍,商業銀行有必要把金融創新、實現戰略轉型、發展綜合經營和發展綠色金融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通過貸款、理財、擔保、租賃、信託等多種金融工具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市場。
――加強國際交流和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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