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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犯如何處理財產

發布時間: 2022-11-27 23:08:38

Ⅰ 結案後在逃人員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案件已結案的,警方會對其他在逃人員繼續追逃,在逃人員到案後會根據其所犯的具體罪名進行審判量刑。具體流程如下:逃犯抓捕後,首先由公安部門進一步偵查;然後,公安部門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批捕後會擇日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提起公訴對在逃人員進行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Ⅱ 因合同詐騙的在逃犯人欠我錢怎麼辦

詐騙罪,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某些特定的詐騙犯罪專門作了具體規定,如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等,對這些詐騙犯罪應當適用專門的規定。

[新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Ⅲ 服刑人員財產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監獄服刑人員欠的貸款是用於家人生活使用,那麼其家人應當承擔和處理償還貸款的責任,如果沒有償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償還貨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Ⅳ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財物應如何處置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的財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財物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並及時鑒定、估價。
第二百二十六條 對作為犯罪證據但不便提取的財物、文件,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可以交財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且開具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財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資料附卷備查。財物、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第二百三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理。
對違禁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處理。

Ⅳ 越獄逃犯再次被捕會沒收財產嗎

越獄逃犯再次被抓捕後會按脫逃罪重新判處刑罰,與原來未執行完的刑罰合並執行。從法條來看中,越獄逃犯只能處有期徒刑、拘役,沒有沒收財產的附加刑。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Ⅵ 坐牢個人財產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被判刑坐牢,要看是否判決沒收財產,如果沒被判沒收財產,那麼財產仍是被判刑的人的。他可委託人保管。一般不是財產型犯罪,不被沒收財產。如果被判死刑,被判刑者的財產在其死亡時即成為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對於被判刑之後,如果有涉及到罰金的情況就要按照判決進行繳納。剩下的財產還是自己的財產,在出獄之後可以進行合法使用。因此坐牢和財產的歸屬沒關系,是你的始終是你的。

Ⅶ 一個逃犯在外面賺的錢被捕以後錢歸家裡人還是充公

一個逃犯在外面賺的錢被捕以後錢還是屬於個人
如果是夫妻當然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是父母什麼的就是屬於個人了
是否充公要看法院的判決是否包括沒收個人財產

Ⅷ 公安機關如何進行涉案財物管理

涉案財物管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未移送的涉案財物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應在何時進行?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依法返還。公安機關未移送的涉案財物中,對權屬關系明確、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等存卷備查;對涉案財物情況復雜、難以查明權屬關系的,為防止提前返還引發爭議,可以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再作出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考慮到經濟犯罪案件涉案財物處理往往十分復雜,《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6條對此專門作了規定。特別是對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案件,返還工作宜在政府或法院的統一組織下進行,防止因返還工作不當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
二、對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未作出處置的涉案財物如何處理?
如果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未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置,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置意見或者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予以妥善解決。對容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9條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相關手續及款項予以妥善保存,待有關部門作出處置意見後作出處理。
三、對原主不明的涉案財物是否能通過網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原主認領?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3條規定,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關於公告的具體形式,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實踐中,一般採用登報、電視、廣播等形式進行公告。隨著信息化社會的不斷發展,網路、手機簡訊、微博等新興媒介日趨普及,應以便民利民為原則,提倡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本公安機關的政府門戶網站或經國家有關部門備案的正規網站上採取設立專欄、微博發布等多種方式進行網上公告,但應當保證公告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親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賠款物時,要求公安機關代付、代收的,應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將退、賠款物作為涉案財物扣押或者暫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不願意當面接收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賠款物,要求公安機關代付、代收的,可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願意提供銀行賬號,公安機關可通知退、賠方將退、賠款項匯入銀行賬戶。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願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機關可建議退、賠款方以郵政匯款方式予以退、賠。
(三)上述兩種方式無法實現的,公安機關可建議不願正面接觸的一方或雙方書面委託除公安機關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賠款物,公安機關可安排民警對退、賠過程予以見證。

Ⅸ 詐騙被抓所得財物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詐騙被抓,所得財物應當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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