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轉金融需要什麼條件
『壹』 中級會計實務第五章: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工會
第五章長期股權投資
知識點一、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以下內容:(注意核算范圍的變化,「三無」除外)
1.(成本法)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
2.(權益法)投資方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且對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享有權利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其中:
①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
②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
首先判斷是否由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
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參與方一致同意。
【特別提示】
a.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營安排的參與方組合是唯一的。
b.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內容拓展】合營安排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營安排的分類
3.(權益法)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其中: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結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 20%以上但低於 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特別提示】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2 個方面)
①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
②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持有的當期可執行潛在表決權在假定轉換為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後產生的影響,如被投資單位發行的當期可轉換的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影響。
知識點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圖一(接下圖)
圖二(接圖一)
圖三(接上圖)
二、不形成控股合並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價的公允價值+初始直接費用)
【特別提示】
發行權益性證券:手續費、傭金等先沖減溢價收入,不夠的沖減留存收益。
知識點三、後續計量
一、基本原則
後續計量的總原則:
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子公司權益性投資,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後續計量。
除上述以外,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成本法核算,對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權益法核算,不允許選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圖一(接下圖)
圖二(接上圖)
圖三(接上圖)
圖四(接上圖)
圖五(接上圖)
【特別提示】
所有者權益不變的事項有: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提取盈餘公積。
知識點三、後續計量
一、基本原則
後續計量的總原則:
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子公司權益性投資,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後續計量。
除上述以外,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成本法核算,對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權益法核算,不允許選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圖一(接下圖、頭圖)
圖二(接上圖)
圖三(接上圖)
圖四(接上圖)
圖五(接上圖、尾圖)
【特別提示】
所有者權益不變的事項有: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提取盈餘公積。
二、權益法下涉及的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投資單位與被投資單位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不一致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二,確認投資損益時,對凈利潤的調整。
1.取得投資時,被投資方的有關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相等的,按下列原則調整凈利潤:(投資時點的調整)(1)存貨:只有售出部分才會影響損益;
(2)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尚可使用年限
【特別提示】(不用調整的情形)
①投資企業無法合理確定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的。
②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比,兩者之間的差額不具重要性的。
③其他原因無法取得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進行調整所需資料的,可以按照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利潤與持股比例計算的結果直接確認為投資損益。
2.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的抵銷(順流交易、逆流交易)
【特別提示】
①投資企業與其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無論是順流交易還是逆流交易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若賠
錢),屬於所轉讓資產發生減值損失的,有關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不應予以抵銷。
②在評估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潛在表決權的影響,但是確定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份額時,潛在表決權所對應的權益份額不應予以考慮。(考慮、但不記賬)
③在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凈利潤(或虧損)額時,法規或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凈損益應當予以剔除後計算,例如,被投資單位發行了分類為權益的可累積優先股等類似的權益工具,無論被投資單位是否宣告分配優先股股利,投資方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時,均應將歸屬於其他投資方的累積優先股股利予以扣除。(結合股份支付)
④投資方與聯營、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投出或出售資產的交易構成業務(如以分公司進行投資)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 20 號—企業合並》、《企業會計准則第 33 號—合並財務報表》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a.聯營、合營企業向投資方出售業務的,投資方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 20 號—企業合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被投資方應全額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投資方按比例確認應享有聯營企業凈損益時,不需抵銷該項交易形成的損益。(類似逆流交易)
b.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投出業務(以分公司進行投資),並能對聯營、合營企業實施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的,應以投出業務的公允價值作為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投出業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類似順流交易)
投資方向聯營、合資企業出售業務,取得的對價與業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合營方向合營企業投出非貨幣性資產產生損益的處理。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方不應確認該類交易的損益:
1.與投出非貨幣性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重大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給合營企業;
2.投出非貨幣性資產的損益無法可靠計量;
3.投出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
知識點四、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轉換
圖一(頭圖)
圖二(尾圖)
一、金融資產5% → 長期股權投資30%(權益法)(追加投資)
准則原文:(先賣後買)
投資企業對原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股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增加,使其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而改按權益法核算的:
1.應在轉換日,按照原股權的公允價值加上為取得新增投資而應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2.原股權投資於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先賣後買)
3.在此基礎上,比較初始投資成本與取得被投資單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
(1)前者大於後者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2)前者小於後者的,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二、長期股權投資30%(權益法) → 金融資產5%(減少投資)
1.准則原文:(先賣後買)
投資企業原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對其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因部分處置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能對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於失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改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的規定對剩餘股權進行會計處理。
(1)對剩餘股權在改按公允價值計量時,公允價值與其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原採用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採取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3)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確認的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應當在終止採用權益法時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2.賬務處理
①確認有關股權投資的處置損益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可借可貸)
—其他權益變動(可借可貸)
—其他綜合收益(可借可貸)
投資收益(可借可貸)
②剩餘股權投資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可借可貸)
—其他權益變動(可借可貸)
—其他綜合收益(可借可貸)
投資收益(可借可貸)
同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或反向。
知識點五、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減資,追溯調整)
准則原文:投資方因處置部分權益性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處置後的剩餘股權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對該剩餘股權視同自取得時即採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
2008.1.2 購買 60%股權(控制),成本法,2009.5.2 出售 40%,改為權益法,剩餘股權比例 20%(重大影響)
1.終止確認出售的部分(40%的部分)
借:銀行存款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可借可貸)
2.考慮剩餘部分的相關情況(剩餘 20%的部分)
①原投資時點:剩餘 20%的部分(2008.1.2)的有利或不利差額
A.不利差額:不調整
B.有利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餘公積
【特別提示】
若處置日與原投資交易日在同一會計年度,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同時,應調整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②考慮原投資時點(2008.1.2)至處置當日(2009.5.2)的凈資產引起的變動A.凈利潤或凈虧損引起的差額(當年凈利潤應當扣除宣告發放的股利★★)
Ⅰ.2008.1.2-2008.12.31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餘公積
Ⅱ.2009.1.1-2009.5.2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特別提示】
調整留存收益和投資收益時,應自被投資方實現的凈損益中扣除已發放或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B.除凈損益、利潤分配以外的權益變動(不區分年份)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其他綜合收益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注意科目變化)
知識點六、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的特殊情況(被動稀釋)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 7 號》(2015 年 11 月 4 日財政部發布)
准則原文:
投資方因其他投資方對其子公司增資而導致本投資方持股比例下降,從而喪失控制權但能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從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確認本投資方應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資擴股而增加凈資產的份額,與應結轉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好壞相抵)(剩餘後的股權×增資擴股的部分-應結轉的長期股權投資價值)(視為賣股權未收到對價)
然後,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視同自取得投資時即採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追溯調整)
知識點七、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轉換為金融資產 (減資所致)
准則原文:
投資方因處置部分權益性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也不能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對剩餘股權應當改按《企業會計准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在喪失控制權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處置部分權益性投資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
2.處置後的剩餘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的差額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
知識點八、公允價值計量或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 (多次交易、分步實現企業合並)
一、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權最終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
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最終形成企業合並的,應當判斷多次交易是否屬於「一攬子交易」。
多次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倩況,通常表明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如:資產剝離上市)
1.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
2.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
3.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於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
4.一項交易單獨看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並考慮時是經濟的。
(一)不屬於「一攬子交易」
取得控制權日,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特殊,不視為跨界,暫不處理)
1.合並日,根據合並後應享有被合並方的凈資產在最終控制方合並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含最終控制方收購被合並方形成的商譽)
2.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的處理。
合並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達到合並前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合並日進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對價的賬面價值之和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3.合並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採用權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暫不進行會計處理,直至處置該項投資時採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4.因採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中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暫不進行會計處理,直至處置該項投資時轉入當期損益。
其中:
(1)處置後的剩餘股權根據本准則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應按比例結轉;
(2)處置後的剩餘股權改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應全部結轉。
(二)屬於「一攬子交易」
合並方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取得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二、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的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第一次投資沒有達到 50%以上)
知識點九、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屬於「一攬子交易」)
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如果上述交易屬於「一攬子交易」的,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處置子公司股權投資並喪失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一次處置價款與所處置的股權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先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到喪失控制權時再一並轉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
1.喪失控制權前每次出售股權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
其他綜合收益
2.喪失控制權時出售股權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貳』 關於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的條件
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的確認條件是;1、股東依法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2、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3、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叄』 長期股權投資轉換成金融工具需要什麼條件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方對某個主體不再控制,或投資方對某項安排不再具有共同控制,不再屬於享有共同經營資產和承擔共同經營負債的參與方,投資方對於該主體不再具有重大影響,則該長期股權投資應該轉換為金融工具。
『肆』 長期股權投資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嗎
長期股權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別可分為三點:
長期股權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相互轉換。
長期股權投資只能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為長期股權投資;兩者之間在一定經濟關系達到條件後可以互換。
長期股權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均屬於非流動資產。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
①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
②企業持有的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也就是說各股東都不能單獨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③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大股東可以實施控制,但我方也存在較大的表決權)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④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3.長期股權投資與金融資產的區別主要在於:
①持有的期限不同,長期股權投資著眼於長期;
②目的不同,長期股權投資著眼於控制或重大影響,金融資產著眼於出售獲利;
③長期股權投資除存在活躍市場價格外還包括沒有活躍市場價格的權益投資,金融資產均為存在活躍市場價格或相對固定報價。
『伍』 長期股權投資需要股東協議嗎,確認條件及流程是怎麼樣的
長期股權投資不是金融資產。1、企業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及衍生金融資產等,但不包括長期股權投資,主要是其性質和特地決定的。2、長期股權投資是指:①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②企業持有的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也就是說各股東都不能單獨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③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大股東可以實施控制,但我方也存在較大的表決權)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④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除上述情況以外,企業持有的其他權益性投資,應當按照新准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一、長期股權投資的出資1、股份公司直接出資的項目,財務部根據法律事務部出具的公司形式的法律意見書、審定的合資合同及公司章程、發展計劃部的立項文件等辦理權益管理手續,落實資金。2、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部門根據股份公司授權委託書、發展計劃部的立項文件、同級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公司形式的法律意見書等辦理權益管理手續,落實資金。控股子公司的財務部門根據發展計劃部、財務部、法律事務部等部門的書面意見,履行內部審批程序,辦理權益管理手續,落實資金。3、股份公司直接或委託的投資項目,提名出任被投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的人選須按照各級人事部門的文件執行。二、建立長期股權投資各級投資管理部門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授權文件及投資協議等,建立並完善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台賬、財務投資項目明細賬表,妥善保管投資協議、合同、股票、出資證明書等股權證明。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賬表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法律事務部負責管理有關子公司的工商登記台賬。三、長期股權投資管理1、被投資的子公司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股份公司委託的股東授權代理人、提名的董事、監事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及時報告有關會議決議或記錄。2、各級投資管理部門負責收集被投資子公司經審計後的財務報表、每月會計報表及投資項目分析等有關資料,供有關部門實施管理。財務部及分(子)公司投資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根據管理的需要,定期對被投資子公司進行項目分析和監控。3、被投資子公司對股權、資產處_事項形成議案前,由股份公司委託的股東授權代理人、委派的董事將有關情況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財務部會同法律事務部等有關部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並按照規定許可權逐級上報審定後,由委託的股東授權代理人、委派的董事執行表決權。董事會秘書局、法律事務部為股份公司提名並出任的被投資子公司股東授權代理人、董事、監事的日常聯系機構。董事會秘書局承擔對上市子公司的股東授權代理人、董事、監事的服務職能;法律事務部承擔對非上市子公司的股東授權代理人、董事、監事的服務職能。4、各級投資管理部門加強長期股權投資經濟可行性的後評價工作,檢查分析投資期間經營行為是否合規,每年應對被投資子公司進行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財務部審核。財務部對經濟績效極差、資不抵債的被投資子公司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專題報總裁班子成員。5、各級財務、審計及有關部門發現被投資子公司或項目存在違規投資、違規進行股權運作等重大問題,或在生產經營管理中出現重大失誤等,發生投資損失的要及時上報財務部。財務部會同法律事務部、審計財務會計部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後批復,各分(子)公司應按批復的意見整改。##股東會決議只是履行了公司對外投資時的必要法定程序,沒有投資協議,你怎麼維護公司權益
『陸』 長期股權投資什麼情況下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股比例下降,對被投資單位不再構成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也不打算短期內出售。
『柒』 轉讓金融公司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一、金融公司轉讓條件
金融公司轉讓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
2、公司章程原件;
3、工商信息單;
4、股東會決議;
5、股權轉讓協議書;
6、轉讓方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7、受讓方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以上金融公司轉讓條件僅供參考,想要了解金融公司轉讓具體條件可以直接找我們咨詢。
二、金融公司轉讓流程:
1、召開股東大會討論;
2、做國有資產評估;
3、簽訂合同;
4、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放新的證明給新股東;
5、公司章程的一些變更;
6、修改股東名冊,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7、公告全公司。
『捌』 長期股權投資什麼情況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對被投資單位構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玖』 長期股權投資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處理
1、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投資。比如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2、可供出售金融資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3、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作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投資者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利並承擔責任。4,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初始計量的區別: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將發生的相關手續費直接計入投資收益,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再初始計量時將發生的手續費計入其初始計量成本。後續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採取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按照成本計量模式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權益性資產按照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債權性資產按照成本模式計量,類似於持有至到期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目的是短期獲益,隨時轉手,其中包括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行為。
『拾』 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的確認條件是什麼
依據新 公司法 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將自己的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時,可以向向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在不同轉讓情形下,法律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其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只要相互同意即可,而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公司法》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的具體規定。為了避免公司股東故意刁難,阻止其他股東行使轉讓股權的權利,新的公司法對轉讓手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某一股東決定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該股東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股權轉讓 這一事項,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答復,期滿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但是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