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如何辦理財產公正
1. 婚後共有財產如何公證
婚後共有財產公證的流程:1、辦理婚後財產公證需要准備個人的身份證明、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2、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後財產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公證法》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二)提存;(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2. 婚後財產公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雙方婚後財產公證辦理流程為:
1、准備辦理婚後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3、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等;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後財產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活動,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八條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3. 夫妻婚後如何財產公證,程序是什麼
一、夫妻婚後如何 財產公證 ,程序是什麼? 夫妻婚後進行財產公正的程序是:准備好關於財產公證的相關材料;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 婚前財產協議 書上簽名。 二、關於 婚後財產 的規定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 民法典 》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 、獎金;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③ 知識產權 的收益;④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婚後財產公證的程序 (一)准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 身份證 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 結婚證 ;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證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 購房合同 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 婚前財產 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託他人 代理 或是一個人來辦 婚前財產公證 。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對於哪些是婚後的財產的判斷在正文中給出了詳細的解讀。很多夫妻都忽視了這一過程,認為公正婚後財產是無關緊要的,事實上一旦出現 離婚 的情況涉及到 財產分割 時將會變得非常麻煩。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公正的過程是必須夫妻雙方本人到場共同辦理,不能是委託人代為辦理的。
4. 婚後財產公證怎麼辦理
婚後財產公證按以下步驟辦理:
1、申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2、受理: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3、審查: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
4、出證: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製作、發送公證書。
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一方非常富有,兩人感情非常好,他們公證這一部分財產為雙方共有,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對法律中間狀態,需要界定的,要進行公證。如果結婚之日,一方獨自出資購買的房產、汽車的產權證沒下來。婚後才辦下產證,法律上會認為這是夫妻共有財產。這種情況需要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六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但遺囑、委託、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