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金融資金方資金佔用怎麼辦
⑴ 金融服務資金佔用費可以抵扣嗎
金融服務資金佔用費可以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進項稅額包括: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因此,上述開在專用發票上的資金佔用費部分稅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金融服務資金注意:
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責任自負;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請廣大公眾和商家提高警惕,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防止利益受損。同時,對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
⑵ 關聯方資金佔用規定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⑶ 資金佔用費怎麼算
資金佔用費的計算方式:資金佔用費=借款額*利率*(1-企業所得稅率)。資金佔有費是指企業佔用資金所支付的費用,例如銀行貸款的利息。資金佔用費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資金佔用費,另外一種是流動資金佔用費。
固定資金是指企業墊付在勞動手段上的資金,固定資產為實物方式,比如廠房、機器等,通常情況下這種使用的年限是比較長的,需要保持原來的形態不變,直至其報廢為止。
流動資金也就是企業在一個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合計,其中包括現金、存貨、有價證券等項目。
【拓展資料】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佔用費的多少取決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再由雙方協商確定資金佔用費的計算所需要的利率。可以說資金佔用費可以算得上是企業之間變相的貸款。
1980年起,實行國營企業對國家固定和流動資金有償佔用制度,以改變過去統收統支吃「大鍋飯」的資金管理體制,固定資金佔用費,一般為月率8‰。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潤額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暫免交納。流動資金佔用費,一般為月率4.8‰。1982年4月,改為3‰。
交納固定資金佔用費的辦法,只在擴大企業自主權(即實行企業利潤留成辦法)的單位試行。交納流動資金佔用費的辦法,則在所有的國營企業試行。企業交納的資金佔用費,不列入成本,體現企業佔用國家資金應承擔的基本經濟責任。
1981年,縣屬國營工交企業試行小型企業利改稅後,曾規定上交國家資金佔用費(包括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費率為企業國家資金的2‰,由企業在稅後留利中支付,歸縣財政所有,用於縣屬國營工交企業擴大再生產的投資。對於資金利潤率在5%左右的企業,資金佔用費酌情給予減免。縣屬工交企業的資金利潤率多數較低。交納的資金佔用費數額不大。1983年財政部頒發《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規定。凡實行利改稅的企業,不再交納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佔用費。
⑷ 資金佔用費在會計中用什麼科目,怎樣處理。
長期以來,上市公司靠收取資金佔用費削減財務費用進而支撐利潤的大有人在,在2001年報中這種現象更為突出。但根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部分公司的這種會計處理方式顯失公允。
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_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計利息_存貨佔用資金計算公式
去年12月21日財政部出台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要求上市公司在取得資金佔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同時規定「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的規定中強調了「存款利率」這一計算標准,即資金佔用費按低於或等於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是公允的,而超過這一基準的則是非公允價格,不能在當期利潤中體現,只能在資本公積中反映。
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_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計利息_存貨佔用資金計算公式
那麼從2001年報反映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是否按相關規定對帳務進行調整了呢?遺憾的是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嚴格執行的寥寥無幾,巨額資金使用費仍舊是某些公司扭虧為盈的法寶。如某家電企業按照月利率4.875‰向集團公司拆放了超過10億元的短期資金,並將收取的6068萬元全部沖減財務費用。沒有這筆錢,該公司可能已步入虧損之列。4.875‰的月利摺合成年率約5.85%,恰好為2001年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水平。實際上按類似收益水平制定資金佔用費收取標准並沖減財務費用的絕不在少數,在年報中也罕有對其是否合規的解釋。而公司雖然明確表示是按同期同檔銀行貸款利率收取集團公司資金佔用費,但它認為其處理方式符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所以未作帳務調整。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計利息_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_存貨佔用資金計算公式
「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雖一字之差,上市公司的利潤卻可能發生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差別。2002年2月21日人民銀行調息前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而存款利率僅為2.25%,這就意味著2.25%應該是會計制度上認可的收取資金佔用費時可計入利潤的上限!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計利息_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_存貨佔用資金計算公式
2001年報中關於資金佔用費收取的處理是否應遵照財政部的規定進行帳務調整?據記者觀察,目前還沒有一家公司因此而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意見的審計報告。部分會計師也表示,規定的生效日是2001年12月21日,因此對於此前發生的資金行為不用追溯。但相反的觀點則認為,一般公司的資金佔用費都是在年底清算,因此按照收付實現制,應該遵守有關規定。
此外,財政部目前只規定了對關聯方資金佔用費收取的會計處理,那麼向非關聯方「貸款」是否該遵照這一標准呢?以首創股份為例,2001年它分別以6.435%、8%和14%的高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共計達1298萬元,同樣全部抵減財務費用。
⑸ 急!關於資金佔用,資金佔用利息計算方法,內部考核用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這種經濟行為波及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為了便於正確計稅,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及糾紛,將稅法相關規定歸納如下,供參考。
1.貸款方要關注資金佔用費所波及的營業稅以及附加稅費的繳納
● 國務院令〔1993〕136號《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納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 財法〔1993〕40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轉貸業務,是指將借入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將吸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資本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不屬於轉貸業務。
● 國稅函發〔199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注〕 ①按資金佔用費計征的營業稅稅率為5%。②附加稅費是指以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算依據並同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這三項稅費的稅率、附加率、徵收率請查閱相關規定,本文不作詳述。
2.借款方要關注資金佔用費所波及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確認
● 國務院令〔1993〕137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 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 財法〔1994〕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准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 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3.資金佔用費結算要填開套印有地稅局監制章的普通發票
收付資金佔用費,不能忽略了發票的填開。以下摘錄的稅務法規回答了收付資金佔用費為什麼要填開發票和怎樣填開發票的問題。
不管你怎麼算,但是計稅肯定是要按照稅法來的,你們老闆的演算法應該是為減少利潤,少繳所得稅,可是在稅法上那是不可行的哦。
⑹ 銀行抵債資產被佔用怎麼辦
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經營管理。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是當前商業銀行減少低效資金佔用,盤活不良貸款和降低不良資產率的一項重要工作。
抵債資產收取後應盡快處置變現。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
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範道德風險。
抵債資產原則上應採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系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選用。拍賣抵債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
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採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地市場狀況、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
不適於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採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託銷售等方式變現。採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債資產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
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