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局對銀行有哪些監管
A. 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各監管哪些方面
只有以下這四個: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
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B. 金融監管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有市場准入管理、日常業務管理、資本金管理等。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
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
對會計結算的監管;
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
對證券業的監管;
對保險業的監管;
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市場准入與機構合並、銀行業務范圍、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資本充足率、存款保護以及危機處理等方面。
C.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主要體現哪幾個方面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大致有以下10項: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傷業務的監管;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⑦對證券業的監管;⑧對保險業的監管,⑨對信託業的監管;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點,以美國為例,美國
對商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有:
(1)《巴塞爾協議》與資本充足率監管。
把資本充足性與風險管理一起考慮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於80年代中
期開始的,目前已為世界主要國家所普遍採用。而且隨著跨國銀行業的大力發展,那些資本要求相對低的銀行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比較優勢,要求實行統一資本充足的國際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一呼聲受到國際清算銀行的重視,組織了10國中央銀行進行廣泛的討論,於1988年達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記載這一標準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D. 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
中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有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的是「一行三會」的管理構架,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督管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國證監會負責集中管理全國期貨和證券;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督全國保險市場;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 拓展資料: 金融監管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作的某種限制或規定。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金融監管可以分成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 金融監督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E. 金融監管體制有哪些類型
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大致有3種類型: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由單一的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這種體制,英國為這一體制的典型。1996年英國借鑒德國的統一監管模式,建立了金融業監督管理局進行統一的監管。英國素以非正式監管著稱,但強調監管的法制化、規范化亦是其近年來的主要舉措。
2.雙層多頭的監管體制,即在中央和地方兩級設立多家管理機構共同負責金融監管工作。這種體制多存在於聯邦制國家,以美國為代表。在聯邦一級,有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系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銀行進行監管,而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住房放款銀行委員會、聯邦儲備貸款保險公司、國民信貸公會管理局和國民信貸工會保險基金負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州一級,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規和金行監管機構。美國是典型的分業監管,但1999年通過的《1999年金融服務法》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它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實現混業經營,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
3.單層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只在中央一級設立幾家管理機構共同進行金融監管。如法國設有國家信貸委員會、銀行委員會、銀行規章委員會、法蘭西銀行等機構共同負責監管工作。我國也採用這一體制。
F. 銀監會監督哪些單位
簡單說:銀行、信用社、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擔保公司等,大家見的比較多的是銀行。
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銀監會管理的,具體:
銀行監管一部(負責監管國有商業銀行)
銀行監管二部(負責監管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
銀行監管三部(負責監管外資銀行)
銀行監管四部(負責監管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監管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合作金融監管部(負責監管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
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
銀行業案件稽查局(銀行業安全保衛局)
拓展資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2003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 ,2018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30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G. 銀行受什麼單位監督管理
銀行的監管單位是銀監會及各地銀監局 。
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7)金融局對銀行有哪些監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 , 是國家的中央銀行,應當全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全國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訂金融法規草案;
三、制定金融業務基本規章;
四、掌管貨幣發行,調節貨幣流通,保持貨幣穩定;
五、管理存款、貸款利率,制定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比價;
六、編制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統一管理國營企業流動資金;
七、管理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審批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置或撤並;
九、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稽核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經理國庫,代理發行政府債券;
十一、管理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
十二、代表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全國的保險企業。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理事會,為總行決策機構。
理事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審議金融方針、政策問題;
二、審議年度國家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和外匯計劃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確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置、撤並、業務分工的原則;
四、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在各自轄區內,履行中央銀行的有關職責,具體領導和管理本轄區的金融事業。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在資金調度、工作協調、信息提供、人才培養等方面,為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支持其發展業務。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協調、仲裁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業務方面發生的分歧。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對企業、個人直接辦理存款、貸款業務。
H.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什麼管理
法律分析:實行並表監督管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並制定現場檢查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I. 行政機關採取的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