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學上的背書是什麼意思
① 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在財務中指的是票據權利轉移方式,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 非轉讓背書是將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金融學上的背書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騎縫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
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
② 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行為。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何種目的,都應當記載背書事項並交付票據。
(2)金融學上的背書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我國《票據法》第57條規定了付款人的票據審查義務及其過錯付款的責任,其第2款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票據糾紛規定》)第69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於《票據法》第57條規定的『重大過失』」。
從該條規定的本意看,主要是為了解決票據偽造與變造發生後的損失分擔問題。作為一項基本規則,由付款人承擔錯誤付款的主要責任,是無可非議的,也早已為各國票據立法處理出票偽造、英美法處理背書偽造時所採用。
當然,如果由付款人對背書偽造承擔錯誤付款的責任,那也就意味著付款人將對背書的實質連續承擔審查義務。
然而,規定付款人承擔背書實質連續的審查義務,須其他輔助性規則配套使用,才能真正體現有效和公正。單一使用該規則,則將會極大加重付款人在票據付款業務中的風險責任,從而影響銀行票據付款業務,特別是支票付款業務的開展。
在英美法中,由一系列歷史上法院案例形成的「但書」規則,諸如,被偽造人追認、禁止反言、被偽造人過失、怠於通知等,足以使付款人審查背書實質連續的義務軟化。
③ 金融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是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背面批註簽章,將票據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具體內容如下:
背書是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背面批註簽章,將票據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背書也包括兩個內容,即在票據後面背書,和將已背書的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背書的效力有三:轉移效力,即通過背書,將票據的一切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擔保效力,即保證票據必然會被付款或承兌;證明效力,即保證出票人及前手背書人的簽名的真實性,票據的有效性和合格性。
背書的方式有二:記名背書,即在背書中記明被背書人的姓名,並由背書人簽章;空白背書,即背書人只簽署自己的姓名,而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
背書人在背書時必須把票據上的全部金額同時轉讓給同一個被背書人。只轉讓票據金額的一部分,或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別幾個被背書人,這樣的背書是無效的。
背書人對其後手負有擔保票據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背書人一經在票據上簽字,即為票據的債務人,將與其他在票據上簽名的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日後如有付款人對票據拒絕付款,執票人有權向任何背書人進行追索,請求償還票載金額。
被背書人,有權取得背書人原有的一切票據權利。他既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將票據再背書轉讓。當票據遭到拒付時,他有權向所有背書人及出票人的保證人進行追索。
④ 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一詞在學生時代經常見到,主要是指背誦學習過的文章。
但是在商業金融行業也有一個背書,它是指人們在轉讓匯票所有人時使用的一種法定手續,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是加上受讓人的名字,並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背書和有條件背書5種方式。
商業行為含義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書連續性對於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
背書在商業行為中的意思:支票在轉讓的過程中有一種是轉讓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後簽名(或蓋章),稱為背書。背書的人就會對這張支票負某種程度、類似擔保的償還責任,之後就引申為擔保、保證的意思。即為你的事情或為你說的話作擔保、保證。
比如說:我為這句話的真實性背書。
背書的形式: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須做成背書並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連接。
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得自行承擔責任。背書連續主要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比如有偽造簽章等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的情況下付款。
⑤ 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在財務中指的是票據權利轉移方式,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 非轉讓背書是將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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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的三種方式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
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
2、 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後,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後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註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
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托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