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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金融以什麼為標准

發布時間: 2022-12-20 22:27:18

❶ 什麼是全球行業分類標准

全球行業分類系統(GICS)是由標准普爾(S&P)與摩根斯坦利公司(MSCI)於1999年8月聯手推出的行業分類系統。該標准為全球金融業提供了一個全面的、全球統一的經濟板塊和行業定義。作為一個行業分類模型,GICS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認可,它的意義在於不僅為創造易復制的、量體裁衣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堅實基礎,更使得對全球范圍經濟板塊和行業的研究更具可比性。
標准普爾全球指數家族包含的所有公司都已根據GICS進行行業分類,每一家公司都會被分到一個子行業內,同時自動的歸屬於相應的行業、行業組和行業板塊。
目前有42,000家交易活躍的公司已被分類,若包括交易不活躍的公司,則總數已超過48,000家。已分類的全球股票市場資產份額超過90%。
GICS為四級分類,包括10個經濟部門(Economic Sector),24個行業組(Instry Group),68個行業(Instry)和154個子行業(Sub-Instry)。
新的標普全球行業分類標准把標普1500指數的成分股分為10個行業部門、24個行業組、68個行業。10個行業部門如下:
基礎材料(Materials)——化學品、金屬采礦、紙產品和林產品;
消費者非必需品(Unnecessary Consume)——汽車、服裝、休閑和媒體;
消費者常用品(Necessary Consume)——日用產品、食品和葯品零售;
能源(Energy)——能源設施、冶煉、石油和天然氣的開采;
金融(Finance)——銀行、金融服務和所有保險;
醫療保健(Medical & Health)——經營型醫療保健服務、醫療產品、葯品和生物技術;
工業(Instry)——資本貨物、交通、建築、航空和國防;
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硬體、軟體和通訊設備;
電信服務(Telecom)——電信服務和無線通訊;
公用事業(Utilities)——電力設備和天然氣設備。

❷ 金融體系是什麼意思含義 世界各國具有不同的金融體系

在現實中,世界各國具有不同的金融體系,很難用一個相對統一的模式進行概括。從直觀上看,發達國家金融制度之間一個較為顯著的區別體現在不同的國家中金融市場與金融中介的重要性上。這里有兩個極端,一個是德國,幾家大銀行起支配作用,金融市場很不重要;另一個極端是美國,金融市場作用很大,而銀行的集中程度很小。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是其他一些國家,例如日本、法國傳統上是銀行為主的體制,加拿大與英國的金融市場比德國發達,但是銀行部門的集中程度高於美國。

從一般性意義上看,金融體系是一個經濟體中資金流動的基本框架,它是資金流動的工具(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中介機構)和交易方式(市場)等各金融要素構成的的綜合體,同時,由於金融活動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為准公共產品,因此,政府的管制框架也是金融體系中一個密不可分的組成部分。

一個金融體系包括幾個相互關聯的組成部分:

第一,金融部門(Financial Sector, 各種金融機構、市場,它們為經濟中的非金融部門提供金融服務);

第二,融資模式與公司治理(Financing Patte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居民、企業、政府的融資行為以及基本融資工具;協調公司參與者各方利益的組織框架 );

第三,監管體制(Regulation System)。

金融體系不是這些部分的簡單相加,而是相互適應與協調。

因此,不同金融體系之間的區別,不僅是其構成部分之間的差別,而且是它們相互關系協調關系的不同。

金融體系包括金融調控體系、金融企業體系(組織體系)、金融監管體系、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環境體系五個方面。

(1)金融調控體系既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健全傳導機制、做好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調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包括利率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匯率形成機制、資本項目可兌換、支付清算系統、金融市場(貨幣、資本、保險)的有機結合等。

(2)金融企業體系,既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現代金融企業,也包括中央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上市、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革、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農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體制)包括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機制,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處理好監管與支持金融創新的關系,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銀行、證券、保險及與央行、財政部門)等。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

(4)金融市場體系(資本市場)包括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拓展債券市場、擴大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展機構投資者,完善交易、登記和結算體系,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❸ 國際金融法的國際金融法的本質特徵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國際關系。在當前金融業多向度、深入發展的情況下,探尋金融的恰當含義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國內外對金融的含義存在的不同認識和理解,直接影響到對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范圍、淵源、理念及社會功能等問題的科學認識,影響到國際金融法科學體系的建立。因此,探討金融的含義就構成考察和掌握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的基點和起點。對於金融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金融的內涵
金融的內涵,即金融的本質屬性有哪些,這是認識金融和國際金融法所必須回答且難以回答的問題。
對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金融
在訓詁意義上的基本含義「金融」是由中國字組成的詞,據考證,它並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見「金融」連在一起的詞。《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書均無「金」與「融」連用的詞,即為佐證。將「金」與「融」連起來始於何時,無確切考證。是否直接譯自Finance亦無任何證明。一個很大的可能是來自明治維新的日本。那一階段,有許多西方經濟學的概念從日本引進——直接把日語翻成漢字搬到中國來。最早列入「金融」條目的工具書是: 1908年開始編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辭源》和1905年即已醞釀編纂、1937年開始刊行的《辭海》。
《辭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對金融的釋義是:「今謂金錢之融通狀態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庄,曰金融機構。」《辭海》( 1936年版)對金融的釋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金融市場利率之升降,與普通市場價之漲落,同一原理,俱視供求之關系而定。即供給少需要多,則利率上騰,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緊迫,亦曰銀根短絀;供給多需要少,則利率下降,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緩慢,亦曰銀根松動。」
根據以上考證,我們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始於近百年前編纂的《辭源》、《辭海》是最早有據可查的、編入金融條目的辭書,說明這個詞在20世紀初以前已經使用,並已相當定型。《辭海》注以英文,顯示該詞有可能來源於海外。《辭源》、《辭海》就其始刊時對金融的定義來看,簡單地說,金融就是資金融通,即由資金融通的工具、機構、市場和制度等構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有機系統。這一含義至今仍然能夠體現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質特徵。
2.金融是虛擬經濟
虛擬經濟是資本以金融市場為主要依託所進行的有關的經濟活動,簡單明了地說,虛擬經濟就是直接以錢生錢的活動。虛擬經濟是與實體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實體經濟活動就是將貨幣通過交換成勞動力、原料、機器設備、廠房等,然後經過生產產出產品,產品通過流通變成商品,商品再通過交換再變回貨幣。在實體經濟的循環中,資本增值,取得了利潤,這是實體經濟的過程。虛擬經濟的循環是在金融市場上,貨幣先通過交換成為借據、股票、債券、外匯等,然後在適當的時候,再通過交換將這些金融產品變回貨幣,直接以錢生錢。
虛擬經濟經歷了商業信貸、生息資本的社會化、有價證券市場化和金融市場國際化以及國際集成化等階段。金融最初是個人之間的借貸,財富的剩餘者將閑置貨幣借給借款人,這時貨幣變成了生息資本。
由於這樣的借貸風險比較大,而且無法優化投資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出現。銀行把人們手中的閑置貨幣集中起來,變成生息資本,借給那些需要從事實體經濟活動的人。銀行在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賺取利差。企業向銀行間接融資,因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較高,企業如果直接發行債券,不僅融資成本較低,而且投資人也能獲得較高的回報,這樣就產生了債券。同時,為了使投資者能夠共擔風險,股票也出現了。債券和股票面對的是社會公眾,債券和股票出現後投資品種和選擇多樣化,但流通性問題妨礙了社會投資。有價證券市場化以後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股票和債券都能在市場上隨時變回現金,這樣解決了流動性問題。最後是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集成化,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虛擬經濟的總規模大大超過了實體經濟。由於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發展,資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調動,國際金融市場已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程度。
將金融界定為虛擬經濟,接下來的問題是,這種虛擬經濟活動包括哪些內容和形式? 這是認識金融的性質所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是資金融通,但是如果僅限於此,那麼還不足以反映現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險產品等就不具有資金融通的性質。因此,以金融市場為依託所進行的金融活動,除資金融通外,還應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如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的保險活動等。只有這樣,金融的概念才能與時俱進,對當今的金融實踐具有周延性。
總之,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有金融性,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的調整對象則沒有金融性質,因此,金融性將國際金融法與研究國際關系問題的其它學科或科學區分開來,也將國際金融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分支,特別是國際投資法區別開來。國際間資金流動的形式,依投資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投資法調整直接投資關系,國際金融法則調整間接投資關系。凡是以金融市場為依託進行的虛擬經濟活動都屬於國際金融法調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徵的國際間資金流動關系則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
例如,處於國際投資法和國際金融法敏感地帶的股票購入,如果這種購入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的,這種行為本身由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買賣的目的是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證券以便在證券市場獲利,而不是為了經營管理企業,也不享有控制權,則這類交易始終都應受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購入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經營管理和控制企業,購入股票後參加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股票購入行為由國際金融法調整,購入後的經營管理或控制行為等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如果對企業的收購不是通過證券市場而是通過產權市場進行的,且收購後對企業行使了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整個活動都應受國際投資法的調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不僅沒有使人們對其范圍形成共識,反而似乎助長了分歧。對於金融及其外延,國內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體上可以姑且稱為一般意義的金融和狹義的金融。以下對金融及其范圍的考察從當今對金融的兩種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礎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義的金融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包括貨幣供給,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資金借貸市場,證券市場,保險系統,以及國際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內容等。在國內,這種理解多年來存在於黨政部門、實際經濟部門、經濟學界、本土金融學界,它不是始於某種理論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國外,對金融也存在類似上述意義上的理解。
韋氏詞典對金融的理解就與我國對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當。根據《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新辭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貨幣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貸發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資(making ofinvestments)和銀行設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還有一種對金融的廣義的理解:凡是與錢有關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這個詞。《牛津辭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網路全書對Finance 的解釋是: 貨幣事務(monetaryaffairs) 、貨幣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貨幣資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時, 它指財政, 在與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聯用或與之有關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財務等。這種理解顯然比對金融的一般意義理解更廣,不僅包括上述一般意義的金融,並且還包括國家財政、企業財務以及個人貨幣收支等。
2.狹義的金融
狹義的金融是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市場,是指資本市場。持這種理解的人士認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 , 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 。據黃達先生考察,持有這樣用法者在國內主要是: 80年代開始關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學者;90年代中期起,在國外學成回國的中青年學者。其共同特點是: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國外,且只將金融覆蓋面限於資本市場。持狹義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認,在自己的「金融」領域之外還存在一個被更多的人視之為「金融」的領域,可稱之為傳統領域,但認為這只不過是過時的用法,不能與國際接軌,將來必被取代。
既然對金融的狹義理解來自於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對金融的這種界定。如比較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對「Finance」的解釋則是「金融主要關注資本市場的運行, 以及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
3.金融的恰當范圍
認為對金融持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合理和得當,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向度來考察。
(1)從金融的起源和現實來看,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切合實際。
從歷史上看,現代意義上的金融起源於銀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於資本市場,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裡的事情。從現實和發展前途看,雖然資本市場可能成為將來金融的主體,因而未來的金融可能主要指這一領域,但是商業銀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極大,今後是否必將削弱尚難定論。如果銀行、貨幣趨於泯滅,金融大概也不能獨自保存下來。
(2)從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傢具體使用情況來看,一般都趨於採用一般意義的金融。
①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聯合國統計署有對金融及相關服務(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統計,該項目大體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務,包括中央銀行的服務、存貸業務和銀行中介業務的服務;投資銀行服務;非強制性的保險和養老基金服務、再保險服務;房地產、租借、租賃等服務;為以上各項服務的各種金融中介的服務。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出於對WTO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的措施進行約束的目的,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列舉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的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簡稱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包括所有的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所有的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其中,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包括以下活動:直接保險(含壽險和非壽險) 、再保險和分保、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等) 。銀行和除保險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務包括以下活動:接受公眾存款,發放各類貸款,金融租賃,支付和轉移服務,保證和承諾,自營或代理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衍生產品、匯率和利率工具、可轉讓證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資產包括金條等,參加發行各類證券,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資產的清算服務,金融信息的提供轉移和金融數據的加工,為以上活動提供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金融服務。
②有關國家對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從有關國家對金融的理解來看,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務(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圍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儲蓄協會、住宅貸款協會以及經紀人等中介服務。如果說「金融」一詞來自日本,考察日本對金融的使用情況是有說服力的。日本中央銀行的統計報告, 前些年與「金融(日文的漢字) 」對應的是貨幣和銀行(Moneyand Bank2ing) ,這些年改為貨幣、銀行和證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銀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我國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對金融普遍採取的是一般意義的理解。
所以,無論是從歷史與現實的時間向度,還是從國際組織與各國的空間向度來衡量,對金融做一般意義的理解構成對金融的普遍的理解,採用這種理解既符合歷史和現實,也與國際金融實踐相吻合。據此,簡單粗略地說,金融涵蓋貨幣、銀行、證券、保險等。國際金融法應當涵蓋以上領域。 國際金融法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還具有國際性。以什麼作為標志和標准來界定「國際」? 理論和實踐都莫衷一是, 為此需要進行探討。
(一)確定「國際」的現有標准
「國際」在許多學科和法律領域中都有使用,但含義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將判斷「國際」的標准歸為三類:國際公法標准、跨境標准和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
國際公法標准體現在國際公法對「國際」的理解。國際公法將「國際」通常限於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即認為只有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才構成國際關系,這是從主體的角度作出的認定。
跨境標准體現在國際經濟法學者和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對「國際」的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一般認為,國際經濟關系是指不同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而跨越國境的活動,一般是行為或行為的對象、結果涉及了一個以上的國家。所以,從這一定義看,國際經濟法上的「國際」是從主體、客體或內容方面認定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學者對於「國際」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認為,國際金融關系就是跨越一國領域的金融關系,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間發生的金融關系,而且也包括分屬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的金融關系。這實際上是對國際經濟法上述標準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標准所講的跨境活動或跨境關系不止是跨境交易這類私法性活動或關系,也包括多邊、雙邊和一國對外的公法活動或關系。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見諸於國際私法、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的表述。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或曰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就是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這三項要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與國外有聯系。有國際金融法學者將國際金融表述為在金融活動的主體、交易標的或交易行為中含有跨國因素的資金融通;有的認為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是各種形態的貨幣金融資產跨越國境的流通和交易。國際私法和上述國際金融法學者的共同點在於:把「國際」的內容限於民商事流轉和交易;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標准雖然也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的跨境,但它與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不同,前者強調的跨境活動不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還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動,如國際規制與監管等。涉外標准在國際私法中極為正常,因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發生在私法領域,具有私法性質,但是,這一標准以及其它標準是否適用於確定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呢?
(二)國際金融法中「國際」的標准
在以上標准中,國際公法標准,與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的現實相悖,因此,是不適用的。眾所周知,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並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有關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這種活動的重要參加者,如一國銀行向外國借款人發放貸款,本國公司在外國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等。同時,各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還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發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關系,例如,不少國家的政府將本國外匯儲備的一部分以外國商業銀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經營,形成這些政府與銀行的借貸關系。又如,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私人企業的貸款,形成國際組織與一國法人的借貸關系。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重要的國際金融活動,不應被排除在外。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資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金融發展到今天,既包括資金融通,也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更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質上是規制與監管之法。因此,把國際金融關系中的國際性限於跨境民商事流轉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國際經濟活動,包括國際金融活動的許多情況下,將國際經濟活動的國際性界定為跨越國境,即採用跨境標準是適當的。但是,如果將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國境的金融活動之內,認為某一金融關系只要在主體、客體或或法律關系的內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性或跨國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問題。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WTO對金融服務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是由成員方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質的任何服務,而金融服務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條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4種服務提供方式。在這四種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與貨物貿易的通常形式相當,即交易客體跨越了國境,而其他三種方式中的兩種方式即境外消費和自然人移動,雖然都是貨物貿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夠為跨境標准所覆蓋。在境外消費方式中,從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角度看,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服務交易的客體——金融服務以及法律事實都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國外。從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母國來看,交易的主體之一——金融服務接受者構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動中,金融服務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論其以自己的身份,還是代表其所在的機構,對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而言構成涉外因素,對該自然人的母國而言,服務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實構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務的最重要的方式——商業存在就不同。建立商業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業存在的投資者和所需要的投資來自於境外,但是,WTO所說的商業存在是以商業存在這種形式而發生的金融服務。以銀行為例,如果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的是外國銀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務的該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體,因為外國分行是外國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不具有東道國的法人資格。但是,如果設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子銀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為子銀行是東道國的法人,交易如存貸款的客體——資金完全可能來自於東道國公眾的存款,法律事實也通常發生在東道國,所以在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方面都沒有涉外因素,但它確實是WTO項下的金融服務貿易。不止於此,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法律關系遠不止金融服務的提供和交易,WTO將商業存在界定為服務提供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將成員方影響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成員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納入其約束和規制的范圍,以建立多邊貿易秩序和推動金融服務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業存在必然引起WTO對各成員方的金融規制關系以及各成員方對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建立商業存在的管理關系等。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規范顯然都屬於國際金融法,但卻並不都為跨境標准所覆蓋。
這里需要解決一個潛在的疑問: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在東道國建立商業存在,特別是注冊獨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時,這種金融服務是國際金融服務本身的應有之義,還是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架構對國內金融服務的延伸適用? 換言之,這種金融服務是國內金融服務,還是國際金融服務?回答這一問題需要從服務和服務貿易的特徵入手。服務具有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等性質和特徵。以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為例,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決定了服務交易通常需要服務的提供者和服務的接受者彼此接觸,而且外國服務提供者也需要通過商業存在等方式了解當地情況並對情況變化做出反應。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接觸而發生的服務貿易都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的,而不論這種接觸是通過服務提供者的移動(自然人移動)或服務接受者的移動(境外消費)而發生的,還是由生產服務的手段跨境轉移而發生的(商業存在) 。這就導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生並不一定總是需要服務本身的跨境轉移(跨境提供) ,通過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動使二者接觸,或通過生產服務的手段的跨境移動而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同樣可以發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同時,由於服務具有上述性質和特徵,各國需要藉助國內規制的方法來管理國際服務貿易,WTO為了推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需要將成員方影響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納入到其約束范圍之內。
因此,因生產服務手段的跨境轉移以及由此所導致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而發生的金融服務貿易,雖然可能沒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確實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國際交易。然而,依據跨境標准,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有關金融法律關系顯然不具有「國際」性。這就在活生生的國際金融活動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標準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義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就成為現實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義? 跨境標准在多數情況下是適用於對國際金融關系的判別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判別金融關系是否具有國際性,只需要在跨境標準的基礎上將外國商業存在這種情形包括進來即可。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際金融關系不僅包括有關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境的金融活動而產生的各種關系,也包括在外國的商業存在這種形式中沒有發生跨境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簡言之,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過外國的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所具有的國際性使國際金融法與國內金融法區別開來。國內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沒有國際性。具體來說,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而不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內金融法調整。雖然對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從表面上講,很難分清是國內金融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但是,只要生產服務的手段和為此進行的投資發生了跨境轉移就構成國際金融關系,從而應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
[編輯]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法是根據它所調整的對象的特殊性加以分類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有利於我們准確地認識和把握國際金融法的概念以及特徵。關於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根據一般的說法既是:「國際金融關系」。那麼何謂國際金融關系呢?國內國際金融法學界眾說紛紜。這更直接導致了國內學者對於國際金融法名稱的爭議。
有學者認為:「國際金融主要是探討一國與另一國之間的貨幣關系,著意於開放經濟社會的總體經濟變數與經濟政策。」 這種觀點將國際金融法的研究重點放在了國際貨幣關繫上,甚至認為「國際金融法」的名稱應定為「國際金融貨幣法」。這種觀點當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當今世界還不存在統一的貨幣的現實條件下,幾乎所有的國際經濟交往,比如國際間貿易和非貿易支付、國家賠償、國際貸款等問題,但凡存在跨國際的資金移動,不論這種移動的形式、目的如何,都會涉及到國際貨幣問題。因而可以說,國際貨幣問題是國際經濟學中的一個宏觀的問題。這種意義上說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中也一定包含著國際貨幣關系。
但是,我們若簡單地認為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對以國際貨幣問題為主,那麼是不是認為了國際貨幣法也是國際金融法的一個分支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國際貨幣法與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有明顯不同的特徵,將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認為是以「國際貨幣關系」為主的國際金融關系,則沒有界定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徵,不利與整個國際經濟法的理論構建。
另一種學說觀點認為,國際金融研究的是「資本的國際移動」,「研究資本的國際移動過程中的規律及其內在矛盾」。這種觀點認為商品的流通范圍越出國家界限,產生了國際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導致資本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這就形成了國際金融。但是,我們認為僅僅指出「資本的國際移動」,並未體現國際金融法的本質特徵。
此外,還有一種學說認為,國際金融的對象僅僅是國際間的資金融通。這種觀點將資金融通僅認為是在以「償還為前提」的價值讓渡或資金提供。這種認識將國際金融與國際投資相區分。
將國際金融的對象列舉為債券發行、定期貸款、銀團貸款、項目貸款、抵押貸款等等。有學者將國際貨幣與國際資金流動相結合,認為國際金融關系主要是以國際貨幣關系為基石,國際投資領域與國際貿易領域的法律關系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我認為這種觀點是比較貼切的,能夠准確的界定國際金融法的概念。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金融法包括兩個方面的調整對象,第一方面是國際金融管制方面的法律,這顯然是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是一國或有關國際組織對國際金融市場的一種監控,具體包括對國際證券市場,國際融資市場,國際信貸市場等。第二方面是國際金融交易方面的法律,這里又存在個小分支:一是,國家政府間或其與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等發生的金融交往關系,如國家之間的或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貨幣與金融合作關系和資金融通關系。這實際上是平等的公法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關系,顯然是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二是,私主體之間的國際金融交往的關系。
這時候的主體往往是跨國公司, 國際商業銀行, 國際證券公司, 國際保險公司等。如從事國際商業信貸,跨境發行債券和股票,跨境項目融資等。這一部分實質是私主體的商事交往關系,是國際私法的范疇,這一部分國際金融關系應該放在私法領域考慮,更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

❹ 當今世界金融貨幣體系

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由國際貨幣體系、國際金融組織體系和國際金融監管體系組成。現行國際貨幣和金融體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美元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壟斷與霸權地位。布雷頓森林體系初建之時,美國的經濟實力,無論是以GDP還是進出口貿易或者以黃金(207,0.88,0.43%)儲備等指標衡量,在世界上都處於絕對壟斷地位,從而奠定了美元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壟斷和霸權地位。然而,經過60多年的發展,現在美國實體經濟在全球中的比重已大幅度下降,但美元依然占據著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壟斷和霸權地位。這種壟斷霸權地位使得全球流動性的松緊基本操持在美聯儲手中。在世界主要中央銀行中,貨幣政策的目標絕大多數是單一的,即物價穩定,而美聯儲仍實行多目標制,包括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物價穩定等。從歷史上看,經濟增長具有內在的周期性特徵,美聯儲貨幣政策也是周期性地放鬆和收緊,導致美元周期性地貶值和升值,而在每一輪美元升貶的周期中,總會伴隨著或大或小的金融危機。而危機的解決又離不開始作俑者。在這次金融危機中,美聯儲通過雙邊貨幣互換協議,向全球13家中央銀行提供大量美元流動性,扮演了全球最終貸款人的角色,儼然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中央銀行。第二,現行國際貨幣金融組織體系由少數國家(G7國家)居於主導地位,既與當前各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不相稱,又缺乏對儲備貨幣發行國行為的制衡機制,造成現行國際金融組織的決策難以反映大多數成員的利益。以IMF為例,其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其一,決策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挑戰,制約了其作用的有效發揮。其二,過多地強調對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進行監督,而對重要發達國家的監督缺乏有效性,所以不能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及時的預警和有效應對。這種歧視性的監督也導致了IMF與少數成員國之間一定程度的對立關系。其三,因其決策受少數大國控制以及缺少必要的資源和融資手段,故不能扮演國際最終貸款人角色,使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缺少最後的保障——全球最終貸款人。第三,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存在嚴重缺失,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全球化與金融監管的國別化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一方面,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混業經營客觀上需要全球有統一的監管標准和監管機構,以防止監管套利。另一方面,金融業一向被認為是一國經濟的命脈,金融監管權力又是各國經濟和金融主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現實中對金融業的監管都是由母國自主監管來進行,尚未建立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現有的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和論壇都存在一些難以克服的缺陷,不能擔當全球監管者的重任。

❺ 世界金融體系有幾種

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交易以及勞工、資本和思想的全球性流動和傳播-極大地促進了世界的繁榮。根據相對優勢原則,如果每個國家從事其機會成本較低的經濟活動,各國的財富將進一步增加。然而,所有這些經濟活動必須有資金來源,而且世界金融體系的穩定對保持世界貿易持續增長至關重要。另外,大多數國家都有自己的貨幣,而且各國的金融交易規則和條例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使得問題更加復雜化。國際金融界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幾乎沒有任何協調。當時的世界金融中心在倫敦,而且大多數主要貿易國家均採用金本位制,也就是說,用於結算的貨幣可兌換成黃金。如果一個國家用其貨幣過度購買進口商品或向海外過度投資,就會失去其黃金儲備,這樣會迫使它限制其貨幣的供應和信貸,結果往往導致通貨緊縮。這會使得該國的出口商品更具吸引力,而進口則遭受不利影響,從而糾正其國際收支失衡的問題。許多學者認為,1871年至1914年間,該體系運作良好。第一次世界大戰大大增加了國際資本的流動,英國和德國等歐洲國家負債累累,向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大肆舉債。《凡爾賽條約》( 於1919年簽訂)規定德國須支付懲罰性賠款,德國因此採取了惡性通貨膨脹的政策,導致該國經濟受到嚴重損害。19世紀20年代試圖恢復金本位的努力曇花一現,英國於1931年永久性放棄完全的金本位制,美國在兩年之後也步其後塵。19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的部分原因是高關稅導致國際貿易量急劇下降。但是,從1934年開始,在美國《互惠貿易協定法》的帶動下,各國開始減少具有毀滅性的貿易壁壘。但是,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破壞了恢復正常的國際金融體系的努力。這場最昂貴的戰爭擾亂了世界貿易,最終導致採用國際合作的方式來促進經濟的穩定和增長。新的國際機構 1944年至1960年間發生的許多重大變化深刻地改變了國際金融體系的性質。鑒於大量缺乏用於支付物資、服務及重建飽受戰爭蹂躪的國家經濟所需要的硬通貨,英國的約翰.梅納德.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和美國的哈里.德克斯特.懷特(Harry Dexter White) 在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成功提出了一個有關國際金融新秩序的建議,從而創建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國際復興和開發銀行(世界銀行前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幫助有國際收支問題的國家,並對無力按照各方同意的固定匯率保持黃金儲備的國家提供援助。雖然固定匯率於1971年解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繼續擴大其責任范圍。例如,作為財政困難的國家的最後貸款機構,它在避免或減少國家和區域金融危機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世界銀行原先只貸款給受戰爭蹂躪的國家,為它們提供重建資金。到19世紀50年代,該機構擴大了貸款范圍,開始為新的發展項目提供資金。雖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總部都設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鑒於美國作為全球金融大國的地位),這兩個組織在市場定位和控制方面都真正做到了國際化。聯合國這一最重要的國際組織在1945年初創於舊金山。雖然經濟和金融不是聯合國關注的首要事務,但這些事務對於聯合國的一些下屬機構卻很重要,如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和聯合國經社理事會(ECOSOC)。旨在緩解財政困難的國際援助原則因美國的「經濟復甦計劃」(亦稱「馬歇爾計劃」 1948年至1952年)顯著而獲得大大推廣,當時美國根據該計劃為歐洲許多國家提供了援助。馬歇爾計劃以貸款形式向受援國提供了超過120億美元的經濟援助,促進了受援國之間的合作。1945年後的冷戰期間形成了兩個軍事聯盟,即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導致了新的區域政治和經濟合作。更直接的金融合作開始形成,最終確立了一個國際金融協議的體系。 1947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簽訂,它為一系列談判(如肯尼迪回合和烏拉圭回合)提供了一個框架,並在隨後的半個多世紀內顯著減少了國際貿易(特別是商品和服務)的障礙。世界經濟和金融一體化 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的財源枯竭加速了殖民主義的瓦解,在短短數年內出現了幾十個新國家。最富有戲劇性的也許是1947年印度的獨立,在隨後的二十年裡,亞洲和非洲又有許多國家宣告獨立。這種變化大大增加了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需求。每個新成立的國家通常必須建立一種能獲得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的貨幣;需要從外國借相當大一筆錢,盡管其償付能力具有不確定性;而且往往不得不接受法治和市場條件的約束。在這些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所發揮的促進作用變得越來越重要。新設立的重要機構,尤其是在歐洲,推動了世界經濟/金融一體化的進程。1950年成立的歐洲支付聯盟為解決因美元短缺而造成的國際支付困難提供了便利。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開始統一收集主要工業國家的經濟資料,最終這項工作不僅包括歐洲和北美,也包括了亞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1957年簽署的《羅馬條約》最為重要,它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共同市場),該共同體已經從1958年的六國關稅同盟發展成為融當今歐洲聯盟大部分經濟結構為一體的27國集團,包括面積覆蓋歐洲一半以上的共同貨幣(歐元)和歐盟的中央銀行。歐洲的模式在其他地方以較小的規模進行復制,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正在加強各自區域的經濟一體化。例如,亞洲開發銀行(2008年貸款額超過100億美元)大約由40個經濟體組成,其宗旨是在這個重要地區進一步生成資本並使資本進一步自由流動,而1994年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則把關稅同盟形式借用於美洲。世界金融體系經歷了四次重要的擴展。 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TO )取代了關貿總協定,在執行有關貿易和跨境金融交易的國際標准方面獲得更大權力。七國集團( 簡稱G-7)原本是7個主要工業國的財政部長會議,現在已經包括20個國家(即「20國集團」)。該集團定期召開會議,商定有關國際經濟和財務安排的政策。非政府組織主辦的會議,特別是在瑞士達沃斯舉行的會議,匯集了企業和金融界領導人,往往為後來的政策改革播下種子。最後,一些多邊稅收條約對國際經濟和金融活動給予同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標准化的作用。最近,一些小的稅務天堂國家已同意修改有利於避稅的銀行保密條款。協調是關鍵 全球金融體系的演變既是全球化迅速發展的原因也是其結果。對於大多數國家而言,國際貿易在其國家產出中的佔比超過一兩代人之前。國際資本流量大幅上升。除此之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機構在為長期發展提供資金及穩定金融體系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有兩個值得注意的事例:1998年始於亞洲但最終蔓延到其他地方(特別是俄羅斯)的金融危機;以及給金融機構和世界經濟造成重大壓力的2008年全球性危機。在這兩次事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向遭遇困難的國家(如泰國和俄羅斯)輸入資金。例如,世界銀行的經濟發展部門每年提供約100億美元的「軟」貸款。此外,大國央行行長和財政部長們舉行會議,協調信貸供應,以減輕恐慌並避免大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倒閉。隨著國際經濟和金融的互動加強,協調行為規則的需求變得越來越迫切:人們需要統一的會計准則、有關可接受行為的國際標准、緊急貸款機制等等。毫無疑問,現有的機構將繼續演變,或許最終會形成一個涵蓋金融監管方方面面的新的

❻ 形成國際金融中心要哪些條件

形成國際金融中心的條件有
(1)強大繁榮的經濟基礎。
(2)安定和平的政治環境。
(3)高效健全的金融制度。
(4)分布集中的金融機構。
(5)鼓勵扶持的政策取向。
(6)低廉合理的稅費成本。
(7)完備齊全的基礎設施。

1.開放的金融市場包括很多層面,其中貨幣自由兌換是關鍵的一環。如果本幣不可自由兌換,就不能形成一個全球性的金融中心。理由很明顯,因為全球中心本身就意味著這個地區將聚集著全球各地的資金,包括長期投資者與投機商,後者同樣是市場繁榮不可缺少的力量。不可自由兌換的貨幣無疑將成為阻礙。

2.國際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是指聚集了大量金融機構和相關服務產業,全面集中地開展國際資本借貸、債券發行、外匯交易、保險等金融服務業的城市或地區。
其能夠提供最便捷的國際融資服務、最有效的國際支付清算系統、最活躍的國際金融交易場所的城市。金融市場齊全、服務業高度密集、對周邊地區甚至全球具有輻射影響力是國際金融中心的基本特徵。

3.根據金融交易發生與否,可將國際金融中心劃分為功能型和記賬型兩類。如果金融機構在當地金融市場為客戶提供服務或從事實質性金融交易,並創造就業和收入機會,那麼該地區就是功能型的國際金融中心,如東京、新加坡等;如果不發生實質性的業務活動,只是為發生在其他地區的金融交易提供合法的登記場所,則稱其為記賬型國際金融中心。

4.世界各地區都建有以國際金融中心冠名的商業寫字樓。例如,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廣州國際金融中心、南京國際金融中心、天津的羅斯洛克國際金融中心、深圳的平安國際金融中心和蘇州國際金融中心等。

❼ 國際金融體系具體指什麼

根據國際著名金融專家丁大衛教授的解釋,國際金融體系是世界金融的總稱或泛稱。由於金融具有環環相扣的系統性,因此稱之為體系。具體而言,國際金融體系主要指的是國際金融市場體系和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因為金融市場具有很高的收益和風險,因此,金融市場的發展始終離不開金融監管,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與時共進的關系。例如,2008年9月15日全球爆發金融市場危機,之後,全球都在致力於金融監管體系改革。

前面說過,金融體系是一環扣一環的,因此又可細分為若干市場和監管分枝體系,如貨幣市場體系及其監管體系(中央銀行)、銀行體系及其監管體系(銀監會)、證券市場體系及其監管體系(證監會)、保險市場體系及其監管體系(保監會)等。

各國國情不同、立法不同、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不同,因此,各國金融市場劃分及其監管體系略有不同。

國際著名金融專家 丁大衛教授簡介

丁大衛,國際著名金融專家、金融危機預言家、金融規律的發現者、金融定律的發明人、國際企業管理專家、國際金融界權威人士、全球金融領跑者、金融市場守望者、中國金融市場診斷師、中國金融走向國際化道路的促進者。他可能是全球金融領域擁有最多知識產權的個人。

全球獨一無二、最先進、最完善、最實用、最有效的管理體系、理論體系和教學體系——金融樹(FinancialTree)、金融樹體系(FinancialTree System)、系統金融學(Systematic Finance)、金融生態學(Financial Ecology)、金融物理學(Financial Physics)、金融科學(Financial Science)及金融科學體系(Financial Science System)的發明人和創始人。

他破天荒般地發現了金融的客觀規律,創立了科學的金融學和金融科學體系。他不僅開創了人類金融科學的先河,而且率先揭示了金融與危機的來龍去脈和變化規律。

曾在上世紀80年代成功考取了極個別人才能通過的幾乎所有美國金融/證券行業所需的營業執照,並在該行業的不同領域從業至今,涉及企業和金融管理的各個方面。歷任:美國環球證券首席投資執行官,美國國際金融證券研究院理事會副理事長,多倫多股票交易所董事局顧問,加拿大風險資本交易所董事,博鰲亞洲論壇/博鰲水城投融資總策劃,博鰲亞洲論壇顧問,博鰲水城發展戰略委員會委員(博鰲從一個漁村變為一座比澳門大兩倍的現代化水城)、中美多所大學教授或特聘教授、博導、清華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黃金投資專家委員會首席金融科學家,全國貴金屬產業專業委員會專家、中國房地產協會-清華大學房地產總裁同學會顧問、國際多家金融機構、跨國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美林、高盛、黑石、野村等國際投行的經常顧問。在海內外發表過多部著作、金融教材和上百篇論文,經常在國際會議上作專題報告。

上世紀90年代曾向朱鎔基副總理、總理及國務院等部門提出過許多有益建議,其中包括1993年加強宏觀調控,整頓金融秩序,尤其是整頓、規范期貨市場的建議和方案。據中國政府唯一英文官方報紙《中國日報》2001年4月10-16日的報道: 「他的建議曾至少兩次幫助中國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上世紀90年代中期,率先將國際金融從業執照和資格認證體系其中包括S3、S7、CFA、CFP等引入到中國。上世紀90年代以來曾為包括北大、清華、人大、中財、中科院研究生院、中央黨校、上海交大等中美眾多大學教授各種高端前沿課程;曾為國內外眾多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證監會等、各大金融機構、數千家房地產企業老總、跨國公司及上市公司高管提供前瞻性高端培訓,為中美培養了大量金融人才;曾為眾多政府機構如吉林通化市政府、北京東城區政府及企業,其中包括美林、高盛、黑石、大摩、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等提供獨特的咨詢和解決方案。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歷次金融危機爆發之前,丁教授都曾不厭其煩地向世人發出警告並預示了結果。 2008年9月15日華爾街引發了全球金融危機,此前的幾年中,他一直在為阻止這場危機的爆發進行了不懈的努力。相比之下,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執掌美聯儲長達21年之久,期間多次發生金融危機,他不但一次也沒有覺察到,反倒一次次將虛假的繁榮誤以為真。

丁大衛教授從事金融20多年來,始終走在國際金融研究與實踐的最前沿;開創了一系列嶄新的金融知識體系、理論體系、學科體系、教學體系、方法體系和管理體系:將原本抽象無形的金融世界變得一目瞭然;始終堅持承諾對所傳授的所有知識及每一個觀點和判斷的客觀性、前瞻性、准確性和正確性終生負責。

❽ 世界三大金融指數是什麼 各指什麼

道瓊斯工業指數,標准普爾500指數 ,納斯達克綜合指數

❾ 世界金融體系是什麼啊

1.一國金融以其銀行、貨幣、黃金、央票、利率、匯率、市場等為主的各種之間的一種協調關系即成為一該國的金融體系;
2.一區域或某些聯盟將數國金融體系融入一個金融圈,進行互惠互利共謀發展,成為集中式金融體系;
3.單個國家金融體系、集中式金融體系的全球所有集合體則構成目前的世界金融體系。

❿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以金融資產什麼的強弱是、作為劃分貨幣層次的主要依據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以金融資產「流動性」的強弱作為劃分貨幣層次的主要依據,這是國際金融相關課程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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