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金融平台有什麼危害嗎
⑴ P2P網路借貸的風險有什麼
法律分析: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P2p有風險嗎
P2P是有風險,風險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內部風險:混亂的規則和經驗不足的員工。
外部風險:大環境下的信用危機。
一、所謂的內部風險主要來自公司內部:
1、公司規則混亂。
2、員工能力。
3、風險的執行能力。
4、不能及時緊跟市場動態。
5、內部溝通及檢討不足。
二、外部風險主要是:
1、經濟環境造成的危機。
2、信用危機帶來的風險。
⑶ p2p網路借貸的優缺點有哪些
P2P網路借貸有八大優勢:
1、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通過網路化方式進行;
2、資金供求的期限和數量匹配,不需要通過銀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方直接交易;
3、超級集中支付系統和個體移動支付的統一;
4、產品簡單化,操作簡單;
5、金融市場運行完全互聯網化,交易成本極少。
6、年復合收益高
普通銀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財產品、信託投資等,也一般在10%以下,與網貸產品動輒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沒法相比的。
7、操作簡單
網貸的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路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
8、開拓思維
網貸促進了實業和金融的互動,也改變了貸款公司的觀察視野、思維脈絡、信貸文化和發展戰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貸局面。
P2P網路借貸有四大缺點:
1、無抵押,高利率,風險高
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無抵押貸款。並且,央行一再明確:年復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一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風險
網貸平台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一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於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台創建者有些目的也並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
3、缺乏有效監管手段
由於網貸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央行和銀監會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網貸。對於網貸,監管層主要是持中性態度,不違規也不認可。但隨著網貸的盛行,相信有關措施會及時得到制定和實施。
(3)p2p金融平台有什麼危害嗎擴展閱讀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路信貸平台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在監管不完善的情況下,信息不透明一直是P2P平台跑路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資者和平台之間的信息不相稱,導致用戶無法判斷項目的真實性、平台經營情況等等,最終發生危機。
P2P在2017年迎來了重拳整治,這一年8月25日銀監會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首次較全面地明確了網貸平台應當披露的各類信息、披露時間、披露頻次及披露對象等,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信披概念進行統一口徑。信息披露透明與否,關乎著投資者資金的安全,也關乎著平台未來的發展之路。
⑷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風險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一種依託互聯網而興起的新型金融服務模式,由於其方便、快捷、靈活的特性,獲得了快速發展,但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運作原理及操作流程P2P網路借貸平台原理就是有資金並且有投資理財想法的個人,通過中介機構的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風險 (1)P2P網路借貸平台運營存在的法律風險。P2P平台作為民間融資的一種新型形式並不存在法律障礙,只要平台運營商不參與借貸活動,基本上無法律風險可言。但是,如果平台運營商參與借貸活動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面臨諸如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經營 、集資詐騙、洗錢等法律風險。 (2)P2P網路借貸平台監管缺失。 (3)P2P網路借貸平台運營存在信用風險。信用風險防範一直以來都是包括P2P在內的小額貸款機構的一塊短板,這不僅是影響其自身做大做強的關鍵因素,也是普通投資者對其安全性充滿疑慮的症結所在。 《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 公訴 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⑸ p2p網路貸款平台風險有哪些
P2P網路借貸平台作為新興的網路平台,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有所了解過,也許身邊的人就在使用。那麼P2P網路借貸平台真的就這么好用嗎?不盡然,我在這里給大家介紹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風險,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個人風險
一、P2P平台現在審核借款人相關情況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此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即使證明材料是真實的,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無法做出有效評估,故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二、網路借貸平台都是採取「賬戶式」操作,數額巨大的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這就給了網站控制客戶賬戶余額資金的機會。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甚至捲款走人等「監守自盜」的違法犯罪行為。出借人對自己資金無有效的防控 措施 ,這是出借人面臨的最大風險。
三、當前部分P2P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以及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四、P2P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五、P2P借貸一般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解除,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平台風險
除了參與者的信用風險,更為重要的是網貸平台自身的風險,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網貸公司的信用風險
由於資金流量規模較小,多數銀行並不給予P2P網貸公司資金託管服務,這便給部分惡意創辦的網貸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嚴的資金託管機構進行欺詐的機會,這也是「淘金貸」和「天使計劃」詐騙案得以發生的原因。
(2)激烈競爭下的經營風險
由於網貸平台創立初期往往難以盈利,運營成本較高,加之激烈的行業競爭更是延長了「燒錢」的階段,長期難以盈利的平台將不得不面臨關閉的命運。2011年7月,哈哈貸宣布關閉。在其長達一年半的營業時間里,只取得了30多萬盈利,而相較於每年200多萬的成本投入,這一部分盈利顯然是杯水車薪,資金的捉襟見肘讓哈哈貸終於難以為繼。而類似的情況未來或許會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這一初期野蠻生長的行業中。
(3)擔保杠桿過高引致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超過10倍。而網貸公司擔保倍數突破10倍警戒線是業內常態,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大面積的違約將拖垮網貸平台。
就國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 經驗 來看,由於二者分屬有擔保和無擔保模式,這決定了二者的風險和收益水平差別非常明顯。具體而言,Zopa歷史上的逾期壞賬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壞賬率水平達到7.42%,與之對應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達17.11%。就目前國內網貸平台的收益率水平來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間收益率的差別並不明顯。因此,我們認為,這其中很大一部分體現的是投資者對於網貸平台風險所要求的溢價。
就P2P網貸的需求側來看,為市場提供小額貸款的模式除了P2P網貸,小貸公司和民間借貸占據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較而言,一方面,網貸運營的成本遠低於小貸公司,另一方面,其為無法提供擔保、抵押的群體提供了便捷的融資 渠道 ,最重要的是P2P網貸由於藉助網路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在規模上的發展空間遠大於以自有資本放貸的小貸公司。而相對於傳統的民間借貸,P2P網貸消除了向親朋好友借款時欲說還休的尷尬,並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資使得即便發生信用風險也不至於對貸款人構成太大影響。正因為這些比較優勢,P2P網貸在小額貸款這一細分市場中有著生長、發育乃至壯大的基因。
就P2P網貸的供給側來看,由於其為市場提供了一種靈活自主的投資方式,且賦予投資者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較為完善的風險保障體系,相比於傳統的投資理財渠道有其獨到的優勢,受到一批投資者的青睞。正因為此,網貸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資金,具備持續發展的生命力。
由於P2P網貸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間金融的屬性,加之目前國內網貸市場沒有受到制度的強制約束,這使得其領先於整個金融系統實現了利率市場化,因此網貸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為觀察民間信貸市場的窗口。進一步來看,隨著網貸平台與區域性金融機構合作的不斷推進,本地化趨勢將使得其作為區域信貸供求觀察窗口的功能不斷凸顯。而這可以為我們從微觀上觀察某一地區的經濟活動提供一種新的、可行的途徑。
⑹ p2p網路借貸風險是什麼誰能介紹一下.
風險大:
1、信用風險大。現階段中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還有待配套,互聯網金融違約成本較低,容易誘發惡意騙貸、捲款跑路等風險問題。特別是P2P網貸平台由於准入門檻低和缺乏監管,成為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溫床。去年以來,淘金貸、優易網、安泰卓越等P2P網貸平台先後曝出「跑路」事件。
2、是網路安全風險大。中國互聯網安全問題突出,網路金融犯罪問題不容忽視。一旦遭遇黑客攻擊,互聯網金融的正常運作會受到影響,危及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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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p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1、業務模式風險 目前國內的P2P業務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 債權轉讓 模式及收益權轉讓模式。 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發布借款標,出借人 投標 。到期借款人按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例如,某拍貸) 根據《 民法典 》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貸關系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風險如下: 借貸合同 風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絕大多數P2P平台採用 電子合同 的方式是合法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六十七條 【 借款合同 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 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2)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人 和 債務人 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台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模式具體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無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 債務 關系,出讓人從法律關系中退出),二是債權轉讓及回購(出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出讓人沒有從法律關系中退出,當原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向受讓人還本付息時,需要出讓人來回購債權)。 2、非法集資風險 非法集資其實包括了四個 罪名 ,分別是「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 集資詐騙罪 」和「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如上圖所示。P2P無法繞開「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兩條,但是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批准以規避條件(一),並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來規避條件(三)。 集資詐騙,屬於欺詐行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好區分。 話說P2P平台為什麼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與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 一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未出,資金銀行存管也未落實。很多平台表面宣稱其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或者有銀行存管等,但實質上借貸雙方的資金仍然會經手平台賬戶,聚集起來也就是形成了我們常說的「資金池」。 二、信息安全風險 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信息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 借貸隱私風險,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P2P網貸平台應採取數據交換加密、多重密碼保護和容災備份,加強網站安全以保護客戶信息安全。 在這里給大家完整的介紹了一下網貸公司面臨著的一些安全風險,比如說他的借貸業務模式的風險和非法集資的風險,以及信息安全方面的風險,這方面的安全包括信息借貸隱私風險,因為相應的責任人員需要承擔著保密的義務。
⑻ p2p網路借貸機構主要面臨哪些風險
(1)資金的來源缺少監管。
(2)違約責任追究困難。
即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在P2P網路借貸過程中,平台僅僅是在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扮演了中介的角色,為借貸雙方提供融資信息配對服務,協助雙方順利完成
沉澱資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網站等其它人員挪用。
1.借款人違約的風險
你貸款給借款人的資金沒有抵押,即借款人未為貸款提供保證(如房子按揭貸款)。所以,如果借款人違約,沒有錢沒有財產的情況下,那麼作為借貸人幾乎也無計可施,且只能承擔剩餘未支付款項的損失。
2.糟糕的分散化投資組合
實行分散化,進行投資組合是將風險減輕至1點的最好方法,即你應當將投資分成若干個部分。
3.網路借貸公司的經營風險
法律上沒有P2P網路借貸公司破產的先例,因而也就無人准確知曉具體後果。但是,近期,很多P2P公司頻頻暴雷,投資前一定要謹慎再謹慎。
4.利率上升的風險
近幾十年中,我們處於利率最低的環境當中。實際上,利率可能會有所上升,且是否會影響P2P網路借貸還尚不知道。現在,它比較容易吸引期望8%到10%回報的投資者。
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了量化起訴標准,即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這意味著網路借貸應當受制於法律尺度的限制,不能稍有逾越。但是根據網路公布的借款成功的具體標的的情況看,也有個別借款標的超過了30戶,而且有些超過最高投資人數額的借款標的,平台沒有起到限製作用。
⑼ p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有:
1.非法集資風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2.信息安全風險。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⑽ 7家P2P幕後老闆獲刑,P2P到底有哪些危害
現如今,老百姓的收入逐漸升高,腰包也是逐漸鼓了起來。所以很多人都會想著拿著自己的積蓄做點投資,畢竟這可能會收獲一筆不錯的收入。但大家都知道,把錢拿出來做投資,是有風險的,因為投資可能會賺,當然也可能會虧,所以投資的話,可能會損失掉手裡的積蓄,所以冷眼建議大家,想拿錢做投資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而且一定要最好虧損的心理准備。而且不得不提的是,投資領域套路很多,大家一定要學會避坑。接觸過投資的朋友應該聽說P2P,其實很多P2P公司,就是個坑。相信很多人都看這樣一則新聞,就是7個平台的P2P幕後老闆被判了刑,原因就是他們非法吸引用戶儲蓄,結果不能給人家返還本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P2P平台利息很高,但並不是說有人都知道,P2P平台有很大的風險。那P2P都有哪些危害呢?接下來,冷眼就給大家科普一下,希望大家最好不要接觸P2P這個東西,因為這個東西風險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