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如何處理金融風險
Ⅰ 央行:持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穩妥實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
9月13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於日前發布《中共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關於十九屆中央第八輪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的通報》。
觀點新媒體獲悉,對於下一步工作打算,央行提出,持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不斷健全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機制。穩妥有序推進金融風險處置。健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管理。實施好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存款保險早期糾正和市場化風險處置平台的作用。
推動平台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穩妥實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落實重大金融風險問責制度,壓實各方責任,形成工作合力。
深化重點領域金融改革。深化債券市場改革,大力支持直接融資。加強本外幣政策協同,推進金融市場雙向開放,提升人民幣資產吸引力,促進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推進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改革。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研發試點。深化法治央行建設,加快推進金融立法工作。
Ⅱ 銀行如何管控金融風險
導語:“強化內控機制,增強風險掌控力成為培育現代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能否實施有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是衡量各家銀行核心競爭力強弱的重要標尺。”
銀行如何管控金融風險
一、加強教育,打造合規文化。
讓合規的觀念和意識滲透到每一個員工的血液中,滲透到每個崗位、每個業務操作環節中,營造重操守、講合規、促案防的良好氛圍,促使所有員工在開展經營管理工作時能夠遵循法律、規則和標准,自覺抵制各種違紀、違規、違章行為,從源頭上預防案件的發生。
二、與時俱進,完善規章制度。
根據自身的改革和發展的形勢,制定盡可能詳盡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規章制度是構築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是各項業務應當遵循的標准和程序的總和,也是檢查和糾正一切違規問題的依據。規章制度的制定,要著重解決內部控制的“真空地帶”的問題,並且把可操作性的規程規范建設放在完善內控制度的首位,對那些不適應新發展的規定和辦法,該廢止的廢止,該補充的補充,該修訂的修訂。在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堅持以制度為標准,事實為依據,不搞雙重或多重標准,不故意誇大或縮小問題,不迴避矛盾,不當“和事老”,報實情、說實話。對一切破壞內部控制運行的違紀違規者,不管是誰,做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以維護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否則,姑息遷就則久必釀成大禍。
三、運用科學,量化銀行風險。
風險量化的第一階段是計量和跟蹤,對數據進行量化。第二階段是評估的階段,當量化有關信息之後,要對它進行衡量,在第二階段需要很多相關技術的開發。可以建立來自於內部和外部的風險損失事件資料庫,並從數據中擬合風險損失的分布,通過設置一個置信區間,比如95%,可以計算出風險損失。而到了第三階段,就是向各個管理層提供數據,以讓他們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解決所面臨的問題。
四、優選客戶,防範信貸風險。
信貸業務作為銀行的主要盈利來源,風險防控至關重要,而防範信貸風險關鍵在於選擇客戶。一是選擇信用記錄好及實力強的客戶。在信貸業務過程中,客戶自身的信譽與實力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銀行如何管控金融風險
(一)保持理性的信貸增長。
現階段銀行的主要風險依然是信用風險,做大信貸總量實際上是對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考驗。現在我國每年有10萬億元的新增融資投放,加上幾十萬億元存量貸款到期後的重新發放,對後續的信貸風險管理、防控大面積金融風險將帶來很大的壓力。因此,各銀行要恪守穩健的風險偏好,堅持穩健經營,信貸投放要循序漸進,不搞突擊放款,堅決避免非理性的.信貸增長。要改進和完善銀行內部考核評價機制,不宜把貸款增加多少列入對分支機構經營業績的考核評價指標,從機制上避免分支機構不顧潛在風險,過度強調業務的增長,過度激勵貸款業務發展,過度追求短期業績的行為。同時,還要通過信貸業務的後評價機制來杜絕分支機構發放沒有實際用途或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貸款,嚴格限制過度依賴抵押品來償還的貸款、過度依賴第三方保證的貸款、過度依賴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等。
(二)制定多維度的信貸政策。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結合本行的戰略導向、風險偏好、資本實力等,統一制定信用風險政策,確定區域、行業、產品信貸政策與風險限額。經營管理層要進行市場細分,確定重點行業,分析行業經濟周期、行業法律與政策環境、行業依存度、行業產品可替代性、行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通過行業數據的收集,確定銀行信貸行業相關指標領先值、標准值、最低值,確定風險管理技術與方法,明確哪些行業是進入類行業,哪些行業是禁入類行業,並制定出行業風險限額、授信總額等限額指標。在區域信貸政策方面,對於跨區域經營銀行來說,要依據不同區域經濟發展狀況、信用環境,制定差異化區域信貸政策,對縣及縣以下還需要制定有別於城市金融的信貸政策。有條件的銀行應當實行區域評級,對區域授信額度的確定要遵循發展、收益、風險相協調的原則。通過制定多維度的信貸政策,將行業或客戶區分為積極支持類、適度支持類、清收退出類。這樣既便於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明確風險政策、掌握整體風險狀況,也便於前台營銷部門有的放矢開展營銷,有利於中台部門掌握統一的審批標准,還有利於後台管理部門明確風險監控的重點。
(三)建立信用評級、統一授信管理體系。
客戶信用評級是指對客戶市場競爭力、經營狀況、管理能力、信譽狀況、發展前景設置若干定性、定量指標,按照一定的方法與技術對客戶償債能力與意願作出評價,並映射得出相應信用等級,作為投資與信貸管理准入的依據。對商業銀行來講,什麼樣的客戶可以進入,什麼樣的客戶不能進入,客戶評級是基本依據。目前國內評級企業不少,幾家較大的評級企業有了較快發展和一定聲譽,外資及中外合資評級公司對上市企業尤其是境外上市企業及重大項目融資評級佔有較大業務份額。但由於受文化習慣、信用環境等因素的影響,相當部分中小企業缺乏公認的評級管理。國內商業銀行一般根據開戶客戶群狀況、風險偏好進行內部評級。各銀行應當引進評級公司並結合自身力量,建立符合自身客戶狀況及風險偏好的評級系統。除公司類客戶評級系統外,對個人客戶還應當按照信用卡、按揭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生產經營貸款等,分別建立評分卡系統。
(四)依託大數據創新信用風險管理方式。
銀行既不能弱化對借款人的實地調查,又要創新風險管理方式,通過多渠道的信息採集,強化多信息的校驗分析和邏輯判斷,解決調查、審查、貸後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並為經營決策、政策制定、審查審批等提供支持。還要充分運用數據信息和技術,以大數據思維來改革風險管理方式。銀行總行要發揮信息集中的優勢,整合內外部數據信息,對客戶進行全方位的復合式動態風險評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戶,及時發現其潛在的風險及變化趨勢,為分支機構提供信息支持。
Ⅲ 張明:如何有效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
註:本文為筆者在2020鳳凰網 財經 峰會上的演講實錄,已經筆者本人審定修改,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
張 明 中國 社會 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理事
鳳凰網 財經 的各位朋友,大家好,非常高興來參加這個年度論壇,我是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張明。我演講的題目是如何有效應對中國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大概講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當前中國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分布,第二個問題是為何近期有些領域金融風險有抬頭的跡象,第三個問題是如何有效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
下面我先講 第一個問題,當前中國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是如何分布的。 我個人認為,目前中國系統性金融風險主要分布在四個領域。
第一個領域是企業債務風險,尤其是地方融資平台和地方國企的債務風險。 在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後至今的十多年裡,中國國民杠桿率上升得很快。截至今年三季度,中國的國民杠桿率,也即國民債務佔GDP的比率大概是270%,這其中的大頭是企業債,非金融企業部門債務佔GDP的比例截至到今年三季度是160%。
第二個領域是居民債務風險。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前,中國居民債務佔GDP的比率僅為18%,到2019年年底,這一比率上升至62%。眾所周知,中國居民加杠桿主要是為了買房。換言之,居民杠桿率問題與房地產相關風險緊密交織在一起。
第三個領域是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尤其是中西部的一些省份。 地方政府債務既有直接舉債,也有他們對地方國企、地方融資平台債務進行的各種顯性和隱性的擔保。根據官方數據,目前中國總體政府債務佔GDP的比例大概是50%-60%,但是根據一些市場研究,如果算上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中國總體政府債務佔GDP的比例可能達到90%,已經超過國際警戒線標准。
第四個領域是中小金融機構風險。 這些風險與他們過去表外資產累積的風險有關,也與他們的資本金與撥備不足有關。此外,最近這幾年他們也承擔了一些政策性貸款任務,這些任務未來也可能面臨新風險。
我要講的 第二個問題,是為什麼當前有些領域的風險有所抬頭,例如信用債領域。 在我看來,這是四重沖擊疊加的結果。
沖擊之一是新冠疫情的爆發。 疫情在中國是一季度達到峰值,導致中國一季度GDP萎縮了6.8%,二季度GDP增速反彈至3.2%,三季度進一步反彈至4.9%。盡管GDP增速顯著反彈,但是依然低於經濟潛在增速。疫情爆發不僅讓宏觀經濟增長減速,同時也對服務業行業的中小企業產生了非常顯著的負面沖擊。此外,疫情爆發、經濟減速與企業利潤下滑,也對地方政府財政收入造成了顯著負面影響。
沖擊之二是中美經貿摩擦以新的形式在演進。
沖擊之三是中國經濟潛在增速的下滑。 從2007年到2019年,中國經濟增速大致從12%上下降至6%左右,這背後的主要原因是潛在增速下滑。導致潛在增速下滑的原因,一是人口老齡化,二是中國經濟增長的主引擎正是由投資切換到消費,由第二產業切換到第三產業。
沖擊之四是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常態化與持續化。 從2017年底2018年初起,中國政府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已經成型,而且將會維持相當長的時間。這一政策取向在經歷了中美經貿摩擦與新冠疫情爆發兩輪負面沖擊後巋然不動,已經扭轉了很多市場參與者的預期。不過,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常態化,一是會加劇很多中小開發商的困難,二是會造成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收入下降,加劇地方政府的財政困難。
下面我想重點講 第三個問題,也就是如何地有效應對中國金融系統性風險。 我想先講四點比較宏觀的看法,然後我們再以最近的地方國企產業債違約來分析如何具體處置風險。
從大面上來講,有效應對風險意味著至少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我們要對風險治理進行新老劃斷,做到嚴控增量風險、妥善處置存量風險。 要嚴控新增金融風險,就意味著我們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來堵住過去存在的很多漏洞。其實從2017年開始,中國政府已經加強了對很多金融領域的監管。比如說開始擠壓銀行表外業務、迫使影子銀行業務回表、敦促銀行增加資本金與撥備等。但是金融監管在很多層面還需要進一步強化和鞏固。對於存量風險,這是長期以來逐漸累積下來的,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徵,因此應該謹慎有序地加以消化。
第二,是中國政府依然要對資本賬戶保持適當管制。 筆者之前的研究指出,短期資本大規模流出很可能成為引爆中國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扳機性因素。尤其是短期資本大規模流出與人民幣匯率貶值預期相互加強形成惡性循環,就可能迫使貨幣當局不得不提高利率,而提高利率可能引爆系統性危機。保持適當的資本賬戶管制,使得「肉爛在鍋里」,這就給了中國政府在國內處置危機與應對風險的閃轉騰挪空間。
第三,我們要及時制定危機應對預案。 無論我們採用什麼樣的措施來防控風險,但風險還是有爆發的概率。一旦系統性風險爆發甚至釀成危機,我們應該怎麼應對?我覺得提前做好一些預案是非常重要的。否則等到金融機構爆發風險,我們臨時再制定預案的話,就可能錯過了最好的救助時機。因此,針對未來危機可能爆發的路徑,量體裁衣地來做一些預案,比如說房地產泡沫破滅了該怎麼辦,中小金融機構未來違約加劇了該怎麼辦,或者說國企和地方融資平台債務集中違約了該怎麼辦,如此等等。有了這些預案之後,一旦發生負面情景,我們就可以根據預案來一一進行應對,這樣就可以增強前瞻性和主動性。
第四,對於存量金融風險,我們應該採取穩妥、審慎的一攬子措施來進行消化,既要讓風險逐步暴露出來,但是又要防止風險過快暴露造成雪崩效應,從而使得力圖控制風險的政策本身成為引爆危機的導火索。 我們要盡量避免這樣一個悖論或者怪圈。
那具體應該怎麼來做呢?最後我想舉一個例子,就是最近的一系列地方國企產業債違約應該如何應對。我想講兩個方面。
一方面,從大面上來講, 讓地方國企產業債打破剛性兌付,這對於促進中國債券市場 健康 發展,尤其是促進更加市場化的風險定價而言,非常重要。應該及時推進。
另一方面, 要把握好打破剛性兌付與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之間的平衡,避免地方國企產業債形成集體違約浪潮,甚至引爆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相應對策包括:
一是要嚴厲打擊某些企業的惡意逃廢債行為,最近召開的金穩委會議可謂恰逢其時;
二是要對違約的國企管理層進行合理問責與追責;
三是企業在宣布違約之前,要與主要債權人進行細致、坦誠的溝通,不能簡單粗暴地直接宣布違約;
四是央行在必要時應該對銀行間市場與債券市場進行干預,以避免企業違約行為加劇流動性緊張;
五是要提高企業違約處置的法制化市場化水平,在違約之後有序推進債務重組,保護債權人合理權益;
六是要加強投資者教育,讓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充分了解,債券投資也可能是高風險投資,尤其是加杠桿投資於違約率較高的問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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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央行:金融風險整體收斂、總體可控,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首先就是為了能夠維護好經濟的穩定大局,所以加強了監管,提升了防控能力,我國在宏觀方面仍然保持持續上漲的勢頭,所以得到了非常有效的遏制。現在金融風險整體處於可控,而且不斷收斂的情況之中。
但是金融局部的風險,經濟大局的穩定仍然會有很大的挑戰。所以一定要守住底線,持之以恆的防範和化解風險。
溫馨小提示
為了能夠更好的化解金融風險,一定要做好防範措施。在管理這方面一定要加強力度,在整個局面獲得控制之後,要守住最後的底線。畢竟金融形勢一直都在不停的變化,現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
一定要堅持不懈的進行防範,要持之以恆的化解金融風險。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操作,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局面更加的穩定。
Ⅳ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管轄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公正、公開、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執法檢查、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案件決定相分離。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另有規定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調查、審理、決定過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查閱相關案卷信息。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布之前,當事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案件調查的輔助人員、提供意見的外部專家等對行政處罰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與行政處罰有關的信息。
第二章管 轄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以中國人民銀行名義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所監管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發生在轄區內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以本單位名義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其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其管轄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信息網路等因素,無法確定發生地的,原則上由當事人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管轄。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案情復雜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認為應當由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案件不適宜由相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可以自行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指定其上級行、其他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可以決定由特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集中行使其他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管轄權,具體方式和集中管轄的案件范圍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所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其他涉及許可證件、資質等級、生產經營等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件、授予該資質等級、准許生產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兩個以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管轄。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指定管轄;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級行直接指定管轄。
作出指定管轄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出具指定管轄通知書。
第三章行政處罰委員會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案件審理和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涉及行政處罰的其他重大事項。
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行使行政處罰權,接受上級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涉行政處罰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行政處罰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設立方式等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委員會的主任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行長(主任),或者其授權的副行長(副主任)擔任,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委託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審議案件審理指導意見、本單位涉及行政處罰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等;
(三)對下級行行政處罰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審議本單位與行政處罰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法律事務部門;暫未設立法律事務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具體承擔法律事務工作的部門履行其職責。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立案審查;
(二)進行法制審核,提出案件處理意見;
(三)組織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和組織書面審議;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組織聽證;
(五)製作相關法律文書;
(六)督促行政處罰的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委員會採取集體審議的方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取會議審議和書面審議兩種方式。具體審議程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章立案和調查
第十九條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執法職能部門根據下列情形,認為符合立案標準的,依法向本單位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申請立案:
(一)在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確切線索的;
(二)對於公安機關、其他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等移送的違法違規線索,經初步核實認為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分支機構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移送本單位管轄的;
(四)上級行指定本單位管轄的;
(五)本單位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有管轄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立案後,認為需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調查,了解相關情況、補充證據材料的,可以對當事人開展案件調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案件調查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案件調查通知書,告知案件調查的依據、內容、調查期限范圍、調查開展時間、要求、調查人員名單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案件調查程序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簡易現場檢查程序進行;案件情況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可以參照現場檢查程序進行。
調查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等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充分收集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案件調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律師等專業人員,以及數據分析、信息技術等領域技術人員作為輔助人員協助案件調查,或者邀請上述人員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應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案件調查,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阻礙、拒絕案件調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及時就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三)按照要求及時提供案件調查所需的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並對所提供的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案件審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相關證據材料,依法提出案件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案件處理意見後,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批准,組織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或者組織書面審議。
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違法違規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定性是否准確;
(三)執法檢查、案件調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規章是否正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金額是否適當,擬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案件時,可以聽取與案件不存在利害關系的法官、律師、學者等外部專家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當面聽取的方式,也可以邀請外部專家提供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製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後,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應當載明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和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金額、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聽證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聽證的權利。其中,「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是指: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擬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合計五百萬元及以上的,對單一自然人合計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法人、非法人組織擬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合計三百萬元及以上的,對單一自然人合計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擬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合計一百萬元及以上的,對單一自然人合計五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案件調查人員、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從事案件處理工作的人員與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平審理的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應當迴避而未主動申請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且理由充分的,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應當要求相關人員迴避。
第三十條當事人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立案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前書面提出先行整改承諾申請,載明清晰、可查證的整改目標、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或者消除損害、不良影響的措施等。中國人民銀行認為當事人通過先行整改能夠更好符合金融監管要求且不立即實施行政處罰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決定中止審理、暫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督促當事人進行整改。當事人按承諾期限完成整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到期未實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沒有合理理由拖延整改的,恢復審理,並依法從重處罰。
先行整改承諾主要適用於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相關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等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且當事人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等情形。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發生金融風險事件,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存款保險機構依法完成處置的,對當事人在金融風險事件處置完成前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按照經批準的金融風險處置方案處理。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於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二節規定的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當事人書面申請、自願認錯認罰,且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有證據佐證的案件,可以適當簡化案件審理程序,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Ⅵ 央行對防控金融風險採取哪些措施
你好,央行為防控金融風險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在總量適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信貸結構,調節好貨幣信貸供給,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繼續優化流動性管理,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流動的變化,合理安排工具組合、期限結構和操作力度,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處於適當水平,合理引導貨幣市場利率。靈活運用利率等價格調控手段,調節資金需求和投資儲蓄行為,促進經濟和價格總水平穩定。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把貨幣信貸和流動性管理的總量調節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結合起來,並根據經濟景氣變化、金融機構穩健狀況和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等對有關參數進行適度調整,發揮好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措施的逆周期調節功能。
二、著力優化信貸結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加強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扎實推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引導金融機構把握好貸款投放節奏和結構,切實到有保有壓,有扶有控。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構建多層次、多樣化、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民生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欠發達地區、科技創新、節能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術改造等。嚴格控制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的貸款。
三、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加快培育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增強風險定價能力,積極探索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有效途徑。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推動匯率風險管理工具創新。順應市場需求,穩步擴大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品種和范圍。進一步做好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結算工作,做好人民幣跨境流動監測和監管工作,探索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繼續推進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人民幣對新興市場貨幣交易。密切關注國際形勢變化對資本流動的影響,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監測預警。
四、推動金融市場規范發展,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大力發展金融市場,優化融資結構,繼續鼓勵金融創新,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加強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穩妥地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推動大型商業銀行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加快發方式轉型。扎實推進中國農業銀行深化「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統籌考慮政策性金融總體發展,堅持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穩步推進中國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
五、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引導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加強對民間借貸、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的監測分析,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全局的、系統的、長期的視角處理好信貸合理增長和銀行貸款質量提升之間的關系,做好風險提示和防範工作。防範跨行業、跨市場風險,防範非正規金融及其他相關領域風險向金融體系傳導。既要防止金融風險蔓延,也要防止出現道德風險,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Ⅶ 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發布,下階段如何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我國央行發布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匯報稱,下一階段將維持現行政策的連貫性和可靠性,執行好穩定中性的財政政策,重視正確引導預估,維持流動性有效平穩,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構建中性適當的貸幣金融自然環境。完善財政政策和宏觀環境謹慎現行政策雙支柱管控架構,推進利率和利率市場化改革,提高利率管控工作能力,增加銷售市場確定利率的幅度,維持人民幣的匯率在有效平衡水準上的主要平穩。
創建社會化法制化的風險性處置體制。依據處置具體必須,參考國際性工作經驗,規定了履行運營管理許可權、遷移資產和負債、開設過河金融機構和獨特目地媒介、中止停止凈收益清算、拆換責任人員並討回薪資、執行股份債務減記和可轉債、中斷境外匯款和調至海外財產、規定系統軟體必要性金融組織隸屬集團公司適用等多種多樣處置對策。
Ⅷ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內容
分類: 商業/理財
問題描述:
盡快回簽
解析: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的規定。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我國的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工作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通過貨幣政策發揮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成為人民銀行的首要職責,而以前由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金融機構的審批監管權利則交給了銀監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人民銀行的職責做了部分調整。從條文上看,由原來的兩款十一項修改為兩款十三項。從內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的職責規定,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增加了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規定,並將人民銀行規章制度權的內容由原來的第五項調整到第一項,從而使各項職責的排列在邏輯上更加合理。
以上職責調整強化了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有關職能,使其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過去人民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主要是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來實現的,監管職能分離後人民銀行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方式將主要從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高度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業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履行好「最後貸款人」的職責,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本條規定的人民銀行職責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項,規定的是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機關所享有的規章制度權、制定的執行貨幣政策權和金融秩序管理權。另一類是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是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方面的職責。當然,這兩方面的職責並不是截然分開的,其中有許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為國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單位,人民銀行具有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並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人民銀行享有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機關的性質,這一點與其他銀行有質的不同。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和規章僅限於為履行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之目的,並且不能與國家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沖突。人民銀行代表 *** 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運用自己所擁有的金融調控手段,對貨幣與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和干預整個社會的經濟進程,實現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具體包括運用存款准備金手段、再貼現和再貸款手段,利用公開市場操作及其他手段進行調控等。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具有發行貨幣並管理貨幣流通的職責。它壟斷貨幣發行特權,成為全國惟一的貨幣發行機構。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紙幣都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發行紙幣已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特權。這種對發行權的獨占,一方面有利於防止因分散發行造成的信用膨脹、貨幣紊亂和幣制不統一,另一方面也利於調節和控制貨幣流通量。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由一家銀行發行鈔票,並有 *** 作後盾,也有利於貨幣的穩定。銀監會成立以後,人民銀行的部分金融監管職責劃歸銀監會,但仍保留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金融市場在金融發展乃至經濟資源配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基礎功能作用,為了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貨幣市場與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協調發展,人民銀行設立了金融市場司,其基本職能是擬訂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管理規定;承辦有關金融機構在上述市場的市場准入及退出審批工作;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範跨市場風險。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研究、擬訂和實施信貸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第十項增加了人民銀行反洗錢職責的規定。這是本次人民銀行法修改的諸多看點之一。「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目前洗錢已成為國際公害,加入WTO以後,國際社會對中國加入反洗錢是一項龐大系統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關、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三定」(定機構、定職責、定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原由公安部承擔的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的職責轉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將原來的保衛局改為反洗錢局,反洗錢局的主要職責是承辦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研究和擬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劃和政策;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並協助司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資金流動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銀行作為社會資金清算服務的最終提供者,能通過對大額資金流動的監測發現可疑資金的線索,有條件在反洗錢工作中擔當組織領導角色。2003年初,人民銀行先後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三部「反洗錢」部門規章,具體規定了反洗錢的各項措施和職責。
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是關於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與其他銀行相比,人民銀行的金融業務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執行貨幣政策為目的,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由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第23條至第30條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從金融業務的范圍。修改稿對該部分的變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將「金融機構」限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區分出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二是對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業務方面的貨幣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債券」。調整後,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存款准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 *** 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等貨幣政策工具;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代理國務院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 *** 債券;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組織或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對 *** 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 *** 債券;除國務院決定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外,不得向地方 *** 、各級 *** 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並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