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與立法法哪個重要
⑴ 金融法的本質及其特點
金融法的本質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
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金融法有以下三個特點:
1、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
2、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3、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
(1)金融法與立法法哪個重要擴展閱讀:
金融法與其他法案的關系與區別如下:
1、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2、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3、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4、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金融
網路-金融法
⑵ 法律有哪些種類
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憲法是高於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
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2)金融法與立法法哪個重要擴展閱讀: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⑶ 民商法和經濟法中的證券金融法方向有什麼區別
民商法包含的東西內容很多,民商法,顧名思意,分為民法和商法。民商法屬於私法領域,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系。這是民商法不同於經濟法的一個方面。因為金融法主要是關於國家的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其產生的法律關系,調整的不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頗有些公法的意味,經濟法中的證券金融法方向應該是關於國家對證券金融方面調整的一些法律規范。主要規制國家和金融市場主體的關系。
民商法與金融法的區別:
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⑷ 金融法的作用和意義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義。首先,金融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心,在信用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貨幣流通。金融活動能否正常、有序進行,關鍵要看金融機構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過立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性質、職責許可權、業務范圍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組織管理、運行機制、設立、變更及終止等加以明確規定,進而為金融活動的健康開展創造前提條件。其次,金融市場是融通資金、買賣有價證券的場所。金融市場種類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場必須具備交易主體、交易對象、交易工具、交易價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過立法對各類要素加以規范,金融法建立起各類金融市場,並依法嚴格管理,才能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市場局面,才能加速資金的橫向流動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資的選擇性和及時性,最終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市場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再次,金融法在現代社會里,金融業是事關經濟全局、事關千家萬戶的公共性行業,金融市場瞬息萬變、充滿不確定性的市場,任何一個金融機構活動的開展,金融法其影響已超過了交易個體自身的范圍,都在現實或潛在地對其他市場主體產生影響,亦即對全社會發生作用。金融法通過其確認、引導、規范、調節、保障機能,金融法可以明確一國的貨幣金融政策的總體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及職權,規範金融監管和調控的方式、方法,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制裁措施等。
⑸ 金融法律關系由哪些要素構成
金融法律關系由三個方面的要素構成:
(1)主體,在金融法律關系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參加者,包括國家、國家銀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
(2)客體,金融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貨幣、金銀以及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范的行為;
(3)內容,金融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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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金融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屬於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屬於哪一層次的法律部門。
金融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作為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的金融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金融法是這個獨立部門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法律體系第三層次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作為一個法律學科,金融法就是隸屬於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可稱為法學的三級學科。
金融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學是一個具有廣闊研究空間和長遠發展前途的新興法律學科。
⑹ 金融法的特點
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這就是金融界所稱「連鎖反應」。因為存款人對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開始懷疑。於是,民眾對其他銀行開始擠提,結果許多銀行都可能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一對一」的關系,而是「一對多」和「多對一」的關系。由於金融業有「連鎖反應」的特點,所以,金融法對金融業有「牽一發動全身」的系統作用。例如,我國在制定與執行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考慮商業銀行法的問題,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問題。過去,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資金來源不充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來源比過去更充足,股市就會膨脹。再如,銀行存款利息提高時,證券市場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之,便會增加。在金融領域看來,銀行與證券市場就好像兩個互相連通的「水庫」,資金就像水庫中的「水」。當一個金融市場的壓力升高時,「水」就會從一個「水庫」流向另一個「水庫」。除了銀行與證券市場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場也像互相連在一起的「水庫」,資金之「水」可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等。
明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接軌。所以,國際金融之「水」與國內金融之「水」,將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但在國內法中表現出來,而且,也會在國際金融法中表現出來,就像現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樣。
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金融法本來具有國別性或地域性,不同國家的金融法存在許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與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的金融法,也越來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涉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議與同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換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採用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二元性
金融法體現了一系列二元結構,包括金融市場體系的二元結構,金融監管的二元結構和貨幣政策調控的二元結構。 金融法在本質上是屬於經濟法的范疇。盡管在金融法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中也包含有民商法、行政法的因素,但其最基本因素是經濟法。金融活動是連接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各個經濟環節的紐帶,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法是調整各類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法是國家在宏觀上調控和監管整個金融產業,在微觀上規范經濟主體金融活動,促進金融業朝著正確方向發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金融法之所以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其他部門法的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在於:第一,作為金融法調整對象的金融及金融關系具有強烈的經濟屬性,是國家調控經濟、監管市場過程中發生的核心經濟關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經濟法律部門的一般特徵,如金融法的主要功能是確認和規范國家調控金融和監管市場的職責許可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第三,金融法確立國家調控和監管金融業的法律原則,金融主管機關據此依法調控金融業和監管金融市場,體現出金融法規范和約束政府權力的經濟法性質的作用。 金融法的淵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體表現形式,各國金融法也都是各種金融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表現出來的,有以下幾種:
(1)金融法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法制定的有關金融活動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2)金融行政法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並且為了實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種有關金融活動的規范性文件。
(3金融地方性法規。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為執行和實施憲法、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發布並在本轄區內施行的規范性文件。
(4)金融規章。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的金融主管機關根據並為了實施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規,依法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5)金融國際條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締約的關於金融方面的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6)自律性規范。由金融業社團組織,如銀行公會、證券業協會等制定的約束其會員的帶有自治法性質的規定。
此外,在我國,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即司法解釋,在我國的司法的司法活動中也得以適用。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屬於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屬於哪一層次的法律部門。
金融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作為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a body of law)的金融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金融法是這個獨立部門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法律體系第三層次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作為一個法律學科,金融法就是隸屬於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可稱為法學的三級學科。
金融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學是一個具有廣闊研究空間和長遠發展前途的新興法律學科。
⑺ 什麼是金融法金融又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
⑻ 簡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
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徵,其主體為經濟關系,故其屬於民事法律體系的「特別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點:系統性、宏觀調控性 、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則,它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
一、維護貨幣政策原則
二、安全流動效益原則
三、利益平衡優化原則
四、有效監管原則
一方面它通過對若乾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而且是構成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總協調統一,以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
⑼ 金融法的重要性
金融法則很重要,因為金融代表著巨力暴力的風險需要有法律的保護,這樣的話沒有人能夠促進積極的膨脹和破壞,所以要把經濟法是很重要的,是必須要存在的。
⑽ 金融法學與金融法的區別
金融法學在法律科學中的地位,是與金融法在我國立法體系中的地位相聯系、相適應的。金融法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它是法律體系第三層次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作為一個法律學科,金融法學就是屬於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稱為法學的三級學科。對於金融法學在法學中的地位,有專家將其稱為是「一個亞法律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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