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融租賃合同怎麼解除
① 租賃合同怎麼才能解除
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② 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式有:(1)約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法定解除的事由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③ 如何才能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依法解除 融資租賃合同 的條件需是符合下列情形: 1、原買賣合同被解除、撤銷或無效後未訂立新的買賣合同; 2、租賃物因不能歸責當事人的原因而徹底毀損滅失; 3、由於出賣人而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 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 買賣合同解除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④ 租賃合同未到期如何解除
一、租賃合同未到期如何解除
1、租賃合同未到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除:
(1)合同當事人可以互相協商,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雙方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承租人存在違法的情況,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簽訂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有:
1、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
3、住房用途;
4、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
⑤ 租賃合同怎麼解除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房東想要 解除合同 的,方式如下: 1、房東和租客協商一致的,可以 解除租房合同 ; 2、 租房合同 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合同。 《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686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 租賃合同 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 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房主可以與房客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後向房客送達退租通知,通知到達房客時解除租賃合同、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⑦ 租賃公司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需要承租人及時通知出租人,並與出租人協商一致簽訂租賃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如果是房屋租賃有進行備案登記的,還需要申請撤銷備案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⑧ 怎樣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分為兩類,一類是達到了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或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一類是按照《民法典》規定解除租賃合同。法律規定以下情形可以解除:
1.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2.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3.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期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如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5.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7.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⑨ 租賃合同如何解除
租賃合同解除的方法如下:
1、協定解除,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2、約定解除,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3、法定解除,一方違約,另一方主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因合同內容違法由國家有權機關決定撤消而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利用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