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標准化法是什麼
㈠ 新的標准化法將於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標准化法。新的標准化法將於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對於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意義重大。
新修訂的標准化法對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過程的規定。法律規定,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㈡ 操作風險計量的採用方法
一、基本指標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供的計算操作風險資本金的三種方法中,基本指標法是最簡單的方法。根據基本指標法,銀行持有的操作風險資本金等於其前3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個固定比例(α),α為固定值15%。計算公式如下:
Capital Charge=α×Gross Income
其中:Capital Charge指基本指標法衡量所需要的資本
Gross Income指銀行前三年總收入平均值(此處總收入定義是,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交易凈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總和)
α取固定值15%,由巴塞爾委員會自定
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基本指標法的適用范圍是小型的、業務范圍限於某一國內銀行。它可以直接把操作風險資本同商業銀行業務指標相聯系,而不考慮銀行具體業務范圍。其中總收入指標具有易於獲取、可以校驗、連續性和可比較性以及反周期性的特點,所以選取總收入是一個比較簡便的做法。總收入反映的是業務規模,後者與操作風險暴露相關,但二者之間的相關性是不確定的。總收入並不反映操作風險管理質量,如果兩個銀行收入相近,其中總收益大的、利潤率低,但按基本指標法提取的操作風險資本要高。這樣銀行會選擇通過降低成本來提高收益,而不會通過提高總收入,但減少成本往往會削減儲備和風險緩釋工具。由於存在上述弊端,需要選取新的指標代替總收入指標,新指標需要同操作風險暴露有更高的相關度,且不會導致上述逆向選擇問題。從這個意義上看,營業費用較總收入更合適。
二、標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標准法的基本思路是:將銀行業務活動劃分為若干標准化業務種類(BusinessLine),並各設定一項指標以反映該類業務的規模及業務量。另對每類業務設定一固定百分比系數β,將其乘上相應的指標,即為該業務所佔用的操作風險資本金配置要求。所以業務種類所佔用的資本金配置要求匯總相加,即為銀行的總操作風險資本金配置要求。
Capital Charge=∑[βi×EIi]
Capital Charge表示標准法計算的資本要求
βi表示8個業務類別中各類別過去3年的平均總收入
表示巴塞爾委員會設定的固定百分比
EI表示有關業務種類的指針
與基本指標法相比,標准化法細化了銀行的業務部門,不同的業務部門被賦予不同的操作風險權重,但並不意味標准化法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
表巴塞爾委員會設定的不同業務類別的β值
三、高級計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AMA)
1.內部衡量法 (Internal Measurement Approach)
該方法假定預期損失和意外損失之間具有固定和穩定的關系。這種關系既可以是線性的,即資本配置要求是預期損失的簡單倍數,也可能是非線性的,即資本配置要求是預期損失的復雜函數。內部衡量法在標准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每一個業務類別劃分為7個損失事故類型,對每一個業務類別/事故類型組合(共56個組合),銀行可以使用自己的損失數據來計算組合的期望損失值(EL)。與標准法相同,巴塞爾委員會把金融機構的業務分為不同的類型並對組合類型規定一個風險暴露指標(EI),該指標表示業務類型操作風險暴露的規模或數量。金融機構通過內部損失數據計算出給定損失事件下操作風險的發生概率(PE)以及該事件的損失程度(LGE)。然後監管者根據全行業的損失分布,為每個業務類型組合確定一個將預期損失轉換成資本要求的轉換因子,利用該因子計算出每個業務單位的資本要求。用內部度量法計算的總資本要求(K),其計算公式為:
KIMA=∑i∑jγijELij=∑i∑jγijxELijxPEijxLGEijxRPIij
其中i=銀行的八大業務類型;j=操作風險的七大事件類型;Y=將預期損失轉換成資本要求的轉換因子;EL=操作風險的預期損失;EJ=操作風險的損失風險暴露;PE=損失事件發生的概率; LGE=給定事件概率下每個損失事件的平均損失比例率;RPI=各銀行具體風險狀況與行業風險區別的風險特徵指數。操作風險需要的總資本是每個產品線和損失類型組合所要求的資本的加總。
與基本指標法和標准法相比,內部度量法允許銀行使用內部損失數據估計預期損失量(ELA),並作為計算資本要求的關鍵指標。內部度量法為銀行提供了一種用內部損失數據度量操作風險狀況的選擇。然而由於模型所隱含假設的本質和復雜程度的不同,不同銀行所採用的模型有很大差異。最大的問題在於模型的建立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不同銀行對不同的操作風險的定義和衡量方法不一致,導致了相對之間難以比較。
2. 損失分布法(Loss DIStribution Approach)
在損失分布法下,銀行針對每個業務類別/風險類型估計操作風險損失在一定期間 (比如一年)內的概率分布,這種概率分布的估計建立在對操作風險損失發生頻率和損失額度的估計之上,與內部衡量法相比,損失分布法的特別之處在於需要使用蒙特卡羅模擬等方法或者實現假設具體的概率分布形式。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操作風險損失分布F(x)的風險價值VaR直接度量了最大可能損失。設x表示操作風險損失的獨立同分布的隨機變數,其分布函數為:
F(x)=P{Xi≤x}≤q
其中,q為一定的置信水平,給定q,對於分布函數F(x),則可以確定其VaR值,即:
VaRq=F-1(q)
其中,F-1為分布函數F的反函數。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就是每個業務類別/事故類型組合VaR值的簡單加總。
損失分布法與內部度量法的區別主要在於:
(l)內部衡量法是通過估計總體損失分布的預期損失入手,假定預期損失與非預期損失之間的關系是固定的,而不考慮相同預期損失水平下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之間的可能存在的不同組合方式,直接估計出非預期損失即操作風險的大小。損失分布法則是直接估計出非預期損失。
(2)在內部衡量法中,監管當局為每一業務/損失類型規定一個系數Y,這個系數可以將預期損失轉換成資本要求,它由監管當局按照行業數據確定。在損失分布法中,業務類型和事故類型的結構由銀行自定,監管當局無須確定乘數因子Y,能較好地體現銀行的業務類型。
(3)損失分布法強調建立模型,而不像內部衡量法是運用統計原理將歷史數據作為未來預期的無偏估計,更具有前瞻性。
各種計量方法的特徵
基本指標法最為簡單,其邏輯是銀行資產越大,非利息收入越高,操作風險就越大,分配的經濟資本就越多。這類方法雖然容易實施,但缺陷也非常明顯,它沒有區分出銀行之間的風險管理水平,不能起到激勵銀行提高管理操作風險管理水平的作用。由於各銀行使用統一的α參數,這樣具有不同風險特徵和風險管理狀況的銀行每單位的總收入被要求配置相同的監管資本,使得操作風險管理優劣獎懲機制不能自動發揮作用。
標准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業務風險特徵的差異,且計算簡單,各項指標系數由巴塞爾委員會統一具體給出,被許多國際活躍銀行所使用。與基本指標法一樣,該方法下的監管資本計算並不直接與損失數據相聯系,而且也無法反映各銀行自身的操作風險特徵,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內部度量法與前兩個模型相比最大的優勢在於銀行可以使用自身的損失數據來計算監管資本要求,監管資本的大小能夠隨銀行操作風險管理和損失特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這更加真實地反映了銀行所承受的操作風險,銀行可以因此做出及時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防範和化解銀行面臨的操作風險。內部度量法的使用必須滿足協議規定的一般標准和特定的定性定量標准。
損失分布法要求銀行自主劃定業務產品線,事故類型組合,通過計算VaR直接衡量非預期損失,而不是通過假設非預期損失與預期損失之間的關系而得到,具有更強的風險敏感性;其次損失分布法採用銀行自身的歷史數據對風險進行模擬,較其他方法更能體現銀行自身的風險特點,而且損失分布法強調建模,而不是利用歷史數據對未來預期做出估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代表了操作風險量化管理的發展方向。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㈣ 標准化法的目的是什麼
為了加強標准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標准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准、組織實施標准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標准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標准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標准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法。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88年12月29日通過並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准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對標準的制定、實施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說明,本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條。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是為了加強標准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88年12月29日通過,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
最新版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金融行業標准化產品和非標准化產品的區別和特點
1、業務不同:
非標准化產品有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類似於一種債權資產的一種OTC轉化業務;
標准化產品是銀行傳統業務的金融產品比如貸款、債券、證券、貿易融資等就是標准化產品。
2、在國家級交易所的管理不同:
標准化產品是在國家級交易所可以掛牌並公開交易的金融產品;非標准化產品不可以在國家級交易所掛牌並公開交易的金融產品。
特點:
非標准化產品:這類資產一般不公開發行,風險較高,流動性也低,缺乏標准化的證券特徵,但名義收益率會高很多。
標准化產品:公開發行、流動性高,安全等級最高,但利率偏低。
(7)金融標准化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金融業標准化工作的四項主要任務:
1、建立新型金融業標准體系,全面覆蓋金融產品與服務、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統計、金融監管與風險防控等領域;
2、強化金融業標准實施,發揮政府、行業協會、認證機構、企業等各方面的作用;
3、建立金融業標准監督評估體系,分類監督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實施;
4、持續推進金融國際標准化,在移動金融服務、非銀行支付、數字貨幣等重點領域,加大對口專家排出力度,爭取主導1-2項國際標准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