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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隻基金誕生於哪個國家

發布時間: 2024-04-11 23:22:57

⑴ 國內第一隻開放式基金和第一隻貨幣基金分別成立於哪一年

國內第一隻開放式基金:2001年9月4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獲准發行華安創新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標志著證券投資基金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第一隻貨幣基金:2003年,華安現金富利。2003這一年,也是內地貨幣市場基金從孕育到面世的一年。

(1)世界上第一隻基金誕生於哪個國家擴展閱讀:

開放式基金十周年大事記

2001年9月11日

我國首隻開放式基金發行

華安創新是我國首隻開放式基金。十年前,大部分居民不知基金為何物。十年後的今天,基金賬戶數已突破3500萬大關,其中個人投資者佔比高達99.88%。

2002年6月1日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出台

據普華永道統計,截至2011年一季度,36家合資基金公司資產管理規模為1.067萬億元。十年間,許多海外職業經理人空降到合資基金公司,帶來成熟基金公司的管理經驗,但有一些水土不服,一段時間後黯然離職。

2004年6月1日

《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

該法確立了基金業的法律地位,構建了基金業發展的制度框架,為基金業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制定了基金市場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場主體的准入和約束機制,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完善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機制和手段。

2004年11月11日

我國第100隻開放式基金發行

第100隻開放式基金的出現,與我國第1隻開放式基金的誕生相差三年。2001-2003年三年發行的開放式基金數量分別為3隻、14隻和39隻;到2004年,漸熱的市場令開放式基金的發行開始出現遍地開花的景象。

2006年6月15日

第200隻開放式基金成立

華寶興業收益增長成為市場中第200隻開放式基金。在股票市場持續火爆的背景下,開放式基金受到市場追逐,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成為主流。

2007年9月19日

首隻股票型QDII基金成功募集

國內首隻股票型QDII基金南方全球配置基金成立。盡管首批出海的股票型QDII基金遇到金融海嘯,但海外投資的趨勢難以阻擋,2009年第二批、第三批QDII基金以細分區域、細分行業為特點再次出海。

2007年年底

開放式基金規模突破3萬億元

2007年藉助牛市爆發,基金規模從5000億份躍升至3萬億份,「一夜售罄」、「按比例配售」成為司空見慣的景象。但自2010年以來,受傷的基民日趨理性,基金規模一直處於停滯階段。

2009年10月14日

首隻可配對轉換分級基金成立

國內首隻可配對轉換的分級基金國投瑞銀瑞和滬深300指數分級基金成立,首募32.15億份。此後,分級基金的結構越來越多樣化,帶杠桿的產品不再稀缺,二級市場的交投日漸活躍。

2010年以來

發行通道大擴張

基金申報發行實施多通道制,基金數量大量提高,後來又增設一個指數通道,開放式基金的發行量出現井噴。

⑵ 世界上第一隻指數基金出現於哪個國家

世界上第一隻指數基金於1971年出現於美國,它是威弗銀行向機構投資者推出的基金產品,以標准普爾500為追蹤標的。
指數基金的理論起源於1952年諾貝爾獎獲得者提出的現代投資組合理論,他指出,一個風險分散的組合,可在風險與回報之間提供最佳的平衡。
1964年,另一位諾貝爾獎獲得者提出了資本資產定價模式,指出市場組合就是最佳的風險分散組合。這些都為指數基金的誕生提供了堅實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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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全球第一隻指數基金是哪家公司首先推出的

世界上第一隻指數基金於1971年出現於美國,它是威弗銀行向機構投資者推出的基金產品,以標准普爾500為追蹤標的。指數基金的理論起源於1952年諾貝爾獎獲得者H.Markowitz提出的現代投資組合理論,他指出,一個風險分散的組合,可在風險與回報之間提供最佳的平衡。1964年,另一位諾貝爾獎獲得者W.Sharpe提出了資本資產定價模式,指出市場組合就是最佳的風險分散組合。這些都為指數基金的誕生提供了堅實的理論依據

⑷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產生年代和原因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參考資料: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20334290.html

⑸ 第一家證券投資基金誕生於哪個國家吖

投資基金起源於1868年的英國,而後興盛於美國,現在已風靡於全世界。在不同的國家,投資基金的稱謂有所區別,英國稱之為「單位信託投資基金」,美國稱為「共同基金」,日本則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這些不同的稱謂在內涵和運作上無太大區別。投資基金在西方國家早已成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投資手段,並在當代得到了進一步發展。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些發展中國家積極仿效,愈來愈運用投資基金這一形式吸收國內外資金,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隨著改革中金融市場的發展,也在80年代末出現了投資基金形式,並從90年代以後得到了較快的發展,這不僅支持了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而且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型的金融投資選擇,活躍了金融市場,豐富了金融市場的內容,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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