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大修基金用了什麼需要補交
1. 現在維修基金不強制交了嗎
仍然強制交,而且不交維修基金是違法法律的行為。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拓展資料:
一、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
三、物業維修基金
物業維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儲備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期滿後大修、更新、改造的資金。公共部位是指建築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物業維修基金在性質上屬於專門用於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專項基金一類,即它是專門用於對物業共用部位進行大的維修保養、保值增值目的而轉向籌集、獨立核算的資金,其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也有人將它稱為「房子養老金」。
2. 維修基金的使用規定
為了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設部於1998年11月9日印發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旨在規范維修基金的使用,確保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
根據辦法,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新建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均需建立維修基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商品住房的購房者應按購房款的2-3%繳納維修基金,而公有住房的購房者則需按購房款的2%繳納。售房單位和購房者共同承擔維修基金的管理。
維修基金需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不得挪作他用。維修基金的利息凈收益將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維修基金的使用需經業主委員會審定,物業管理企業需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可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將被責令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將處以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維修基金代管單位如有挪用維修基金或造成損失的行為,將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3. 大修基金是做什麼用
大修基金主要用於:
一、用於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產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例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二、用於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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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慶地區為例,大修基金使用的規定如下:
1、涉及大修基金的有: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2、使用大修基金,必須由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天以上。方案中的內容包括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劃,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劃。
3、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這些費用不能從大修基金中支取,而是由物管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