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買賣基金需要什麼牌照
Ⅰ 基金銷售牌照需要哪些辦理條件
不同的公司或銀行或機構辦理基金銷售牌照最後所需要的條件是有差異的,主要的差異體現在下面的第(九)條規定,下面就來列舉一下」基金銷售牌照需要哪些辦理條件"吧。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就是「基金銷售牌照需要哪些辦理條件」的答案了。這里因為篇幅的問題,說不了那麼細,如果需要了解中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的規定的基金銷售牌照需要哪些辦理條件的其他條件,也就是第(九)條,可以搜索」匯域國際「了解下。
Ⅱ 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大全 金融牌子申請條件匯總
金融牌照是指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包括銀行、保險、信託、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第三方支付等。金融牌照申請需滿足多項條件,如符合章程、注冊資本、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等。
重要金融牌照包括銀行、信託、證券、基金、保險、期貨和租賃。其中,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為十億元人民幣,需符合《商業銀行法》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信託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3億元人民幣,需符合《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需符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三方支付牌照分為網路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第三方支付牌照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和管理《支付業務許可證》,注冊資本最低1億元人民幣或3000萬元人民幣,需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牌照包括宣傳推介、發售、申購、贖回等活動。基金銷售機構需具備健全的治理結構、財務狀況良好、有安全高效的技術設施、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等條件,並需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注冊並取得資格。
設立證券公司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具備完善的公司章程、持續盈利能力的股東、符合要求的注冊資本、風險管理制度等條件。注冊資本要求: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業務最低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中的一項時,最低注冊資本是1億元,兩項或兩項以上時最低注冊資本是5億元。
設立保險公司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注冊資本最低2億元,實繳貨幣資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等條件。
融資租賃牌照分為商務部主管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和內資融資租賃,分別由商務部和商務部與國稅總局聯合審批。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擁有相應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3年從業經驗等條件。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需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等條件。
Ⅲ 金融牌照是什麼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分別頒發。金融監管根據時段劃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後監管,市場准入制度是事前監管的核心,金融許可證則是市場准入制度的常態表現。
用途: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金融牌照種類:在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託、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
Ⅳ 私募基金公司需要金融牌照嗎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有金融牌照,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在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託、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等。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