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的住房維修基金如何收
發布時間: 2025-05-20 22:10:01
① 包頭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 物業維修基金及管理服務費
包頭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中第五章詳細規定了物業維修基金及管理服務費的管理。第三十二條規定,無論是公有房屋還是新建房屋出售後,都會建立維修基金,專項用於房屋共用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維修基金的提取方式包括:新建房屋售房時按售房款的2%代收,公有房屋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繳交,未收取的由建設單位按建設總投資的1.5%提取,以及公有房屋出售單位按售房款的20%提取。維修基金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利息收入用於補充基金,由業主共有,動用需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代表批准,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市政府每年從城市維護費中劃撥經費,用於住宅區治理改造和公房維修補貼。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嚴格的規定,如自用部分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轉讓房屋時維修基金隨所有權轉移,滅失時按比例退還。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由管理服務人員工資、設施運行保養、清潔衛生、綠化管理、保安及固定資產折舊等構成,收費標准需遵循合理、質價相符原則,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指導價,經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對特困居民有減免政策,空置房屋收費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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