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存入賬戶前放在哪裡
⑴ 維修基金在哪裡保管
房管局只是幫忙監督和保管。維修基金是屬於所有業主的,他們能夠決定讓哪個單位保管,通常是讓房管局代管。假如小區有業主委員會的話,可直接讓業主委員會去銀行開一個維修基金專用賬戶,然後把維修基金存進該賬戶中,讓房管局幫忙監督。
一、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為:
1、制定方案。申請人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業主確認。申請人持《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將《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送業主確認;
3、方案公示。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簽字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在小區內公示7日;
4、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或異議人數未超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通知專戶銀行撥款。未施工前先來申請維修資金的,先撥付核准金額的30%,竣工驗收後,再撥付餘款。申請前已經竣工的,將核准金額一次性撥付到位。
二、以下情況可以申請緊急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1、電梯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經電梯質監部門或檢測機構檢測明確要求緊急維修或更換零部件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2、消防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經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書,確需緊急維修或整改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3、給水排水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造成大面積停水或滿溢等,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書面證明屬實的。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⑵ 維修基金 在哪裡
維修基金通常存放在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賬戶中。
維修基金,也稱為公共維修基金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於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這筆錢由業主在購房時按照一定比例交納,並屬於業主所有。然而,由於管理和使用的特殊性,維修基金並不會直接交給業主個人保管,而是存放在一個專門的賬戶中。
這個賬戶通常由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和維護。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機構,有責任確保維修基金的安全和合規使用。而業主委員會則代表業主的利益,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將維修基金存放在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可以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避免被挪用或濫用。
當物業的公共部位或共用設施設備需要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時,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使用維修基金。申請過程通常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並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決議。這樣,維修基金就能在需要時發揮應有的作用,保障物業的正常運行和業主的權益。
總的來說,維修基金是業主共同交納的一筆資金,用於物業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這筆資金通常存放在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確保其安全和合規使用。當需要使用維修基金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請和使用。
⑶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交交到那裡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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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設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