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從業人員離職怎麼查詢
Ⅰ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登記操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操作要點如下:
名稱、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
- 名稱需統一規范,包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等字樣。
- 經營范圍需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等相關字樣。
- 業務范圍聚焦投資管理主業,不得從事沖突或無關業務。
實繳資本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合理資本金,覆蓋日常運營開支。
- 一般建議實繳資本能覆蓋公司正常運營六個月以上。
- 實繳出資證明需為第三方機構出具,不允許代付代繳。
機構員工人數:
- 員工人數不能過少,一般建議在8-10人左右。
自然人登記限制:
- 自然人不可以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靜默期要求:
- 從公募基金離職的基金經理3個月內不得在私募基金從事投資等相關業務。
募集方式:
- 私募基金應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和募集方式。
高管任職證明:
- 高管需上傳符合要求的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證明。
- 不得在非關聯私募機構兼職,關聯機構兼職需說明合理性。
人員和制度要求:
- 人員年齡不宜過小,需具備相關經驗。
- 制度和章程是必備的,包括但不限於運營風險控制制度等。
注冊和實際經營地:
- 注冊和實際經營地需一致,不一致需如實陳述並說明理由。
審計報告:
- 機構已成立滿一年必須提交上一年審計報告,每年必須上傳。
法律意見書:
- 法律意見書有效期在登記提交前一個月內。
- 需詳細說明申請機構情況,包括高管人員、團隊員工的專業能力等。
- 更改經營范圍無需出具法律意見書,工商變更後在協會更新即可。
基金從業資格:
- 高管人員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少3名高管。
會員要求:
- 證券基金管理人必須加入會員,股權和創投未作強制性要求。
重大變更:
- 只有控股股東變更才做重大變更,小股東變更只是季度更新事項。
合規風控:
- 合規風控不得參與本機構的投資業務。
股東要求:
- 股東建議為中國境內自然人或組織,不能是公務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等。
分支機構:
- 首次登記備案前最好不要設立分支機構,待登記備案完成後設立。
信息報送:
- 每月、每季度、每年度需按時更新私募基金信息。
補正機會:
- 登記備案信息提交有5次補正機會,5次後面臨3個月鎖定期。
外商獨資和合資:
- 提供完備登記申請材料的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也可登記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嚴格遵守上述登記操作要點,確保合規運營。
Ⅱ 從入門到精通,私募機構高管離職操作指引
對於私募行業從業人員,尤其是高管來說,離職往往不是簡單的向公司提出申請然後一離了之。往往需要與所在私募機構、基金業協會、甚至當地工商局來回溝通。根據不同的情況,辦理周期不同,時間長的甚至有幾個月還未辦理通過的情況。本文梳理私募高管人員離職所涉事項、系統操作指引以及列舉實操中常見問題供大家參考。
高管離職所涉事項
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發生變更的,屬於重大事項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劃重點:私募高管離職屬於重大事項變更,需要進行信息披露。
報送基金業協會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劃重點: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規定,對於1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高管,協會會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和誠信情況。
確認是否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變更時,也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劃重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私募高管離職系統操作
私募基金公司高管離職需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進行重大事項變更,待中基協審核通過後,需在從業人員管理平台進行離職錄入。
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 AMBERS系統)
1、登錄AMBERS系統【管理人登記】—【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新增】;
2、點擊【高管變更】—【變更】,進入變更頁面,點擊【確定】按鈕;
3、點擊【選擇刪除的高管】—在彈出的窗口中勾選需要刪除的高管;
4、點擊【上傳證明】,上傳離職相關證明。
從業人員管理系統
1、登錄從業人員管理系統【離職備案】—【離職錄入】;
2、選擇需離職的高管,填寫離職時間和原有;
3、【菜單】—【離職備案人員查詢】,查詢辦理情況。
私募高管強制離職
如已提出離職,但是前東家一直不在中基協系統里辦理重大事項變更和離職備案怎麼辦?針對前面這個問題,對已離開原機構超過6個月以上的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原機構未辦理個人離職備案的可向協會申請辦理個人強制離職,需准備的材料如下:
* 對於擔任私募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的高管人員,應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然後才能向基金業協會提交強制離職申請。
1. 經公證的由原任職機構出具的離職證明,或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 離職證明的公證,需前東家帶著公章和離職人一起去公證處辦理。
2. 經公證的與現任職機構簽署的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證明,或人事情況說明(未就業人員出具);
3. 個人身份證件掃描件;
4. 個人承諾函(承諾上述材料真實有效)。
上述材料應打包發送至基金業協會指定郵箱「[email protected]」,並應在郵件標題中標注「強制離職申請」。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收到相關材料後,將於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私募高管離職常見問題探討
1、高管是否涉及特殊身份?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劃重點:若離職高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變更的,還需要同時提交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相關崗位是否有替代人員?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第十二條規定,原高管人員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工作,且要求繼任的高管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劃重點:如離職高管為合規風控人員,私募管理人必須先找到合適的合規風控高管入職後,才能完成重大事項變更。
3、私募基金高管離職靜默期
- 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 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4、機構高管在平台「爆雷」前就離職,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仍有可能,刑事責任的追究是以高管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為前提,而並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