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基金沒能力償還會怎麼樣
㈠ 道路救助基金無力償還怎麼辦
道路救助基金當事人無力償還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如果不賠償,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來源: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3、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6、社會捐款;
7、其他資金。
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地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強制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是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補適當補償,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得重要決策,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得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得關照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得歷史意義。
救出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就如基金管理機構就中心管理機構,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計算搶救費用得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得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㈡ 道路救助基金無力償還怎麼辦
道路救助基金無力償還應該及時與基金管理機構協商還款,否則會被起訴。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來源: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3、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6、社會捐款;
7、其他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㈢ 道路救助基金當事人無力償還
法律分析:道路救助基金當事人無力償還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如果不賠償,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㈣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沒有能力償還會怎樣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如果救助基金墊付單位沒有能力償還,會向法院提出訴訟,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