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827份額是多少
⑴ 中國最大的前5家上市基金公司
目前子啊中國最大的。前5家上市基金公司分別是:南方、華安、博時、國泰、華夏。下面是關於該問題的相關信息:
1. 其實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而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
2. 基金公司是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是要由機構出錢來設立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定的都是一些經營的企業有資格來做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的一些公司。成立基金公司都會有商業計劃書、企業的說明,然後提交證監會,由證監會來核准設立一個基金公司。
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98年3月6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國內首批規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成為我國「新基金時代」的起始標志。
4.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4日,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總部設在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2000年7月完成增資擴股,注冊資本增加到1.5億元人民幣。共有五家股東。
5.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7月13日,是中國內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冊資本2.5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深圳,在北京、上海、鄭州、沈陽、成都設有分公司。
6.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4月9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國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在北京、上海、青島、南京、杭州、廣州、深圳和成都設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設有子公司。公司以專業、嚴謹的投資研究為基礎,為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理財產品和服務。
7.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3月,是國內首批規范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具有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資格,是業內為數不多的具有全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
⑵ 請問人民幣匯率的高低對本國經濟和世界經濟有什麼影響人民幣匯率是如何確定的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匯率變化會通過影響對外貿易,改變國際收支狀況,進而影響一國的經濟增長。對中國而言,人民幣升值將從正反兩個方面影響經濟。
從正面分析,人民幣如果升值有如下好處,這也是國內贊同人民幣升值的觀點體現:
國外產品價格將下降,有利於增加中國對國外高質量消費品和生產設備的進口,提高生活水平和產業製造水平。人民幣如果升值,在中國強大的經常項目賬戶平衡作用之下,中國家庭的平均收入將會有所增加,購買能力也會相應提高,從而幫助十多億人提高現有的生活水平,也為國內製造業向製造高質量產品轉軌提供條件,進而提高中國各個產業的競爭力。
企業的國外投資能力將增強。當前,中國更注重出口和引進外資,但隨著同國際市場的進一步融合,中國企業為開拓銷售渠道,將不斷擴大海外投資,而人民幣升值有利於提高企業在國外市場的投資能力,促使企業「走出去」,這樣不僅能夠降低使用進口原材料比率較高的廠商的生產成本,也會促進中國企業進一步加快國際化步伐。
未償還外債還本付息所需本幣的數量會相應減少,一定程度上可減緩外債負擔。
人民幣升值將有利於中國公民出國學習,將有更多家庭能送子女到海外自費留學。
增加中國貨幣的吸引力,有利於中國經濟在世界經濟中地位的提升。中國gdp在世界經濟中所佔比重(按美元計算)1980年為2.5%,1990年降到1.8%,1998年為3.4%。其原因就在於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在1980-1994年間大幅貶值。如果人民幣升值,中國的gdp就會超過德、法,成為世界第三經濟大國。
但是,人民幣升值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將主要體現在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上。由於中國目前的「雙順差」不穩定,外匯儲備持續增長的空間有限,人民幣匯率升值缺乏持續的內在動力。如果人民幣升值,將影響到我國對外貿易、吸引外資、國內就業、物價水平以及金融改革的穩定發展,影響到我國許多產業的綜合競爭力。特別是在我國財政赤字已經擴大、貨幣政策調整的空間有限、房地產泡沫開始出現等不利的國內經濟條件下,人民幣升值將對我國長期穩定的經濟增長帶來極為不利的負面影響。羅伯特蒙戴爾教授簡單而且全面地概括了人民幣升值對中國經濟至少將產生的六大影響:首先將影響中國出口,給中國出口帶來極大的危害;同時,將使中國通貨緊縮面臨更大壓力;導致中國對外資吸引力下降,減少外商對中國的直接投資;降低中國企業的利潤率,增大就業壓力;財政赤字和銀行呆壞賬可能因人民幣升值而增加;進而影響中國貨幣政策的穩定。具體的分析如下:
出口增長將受到制約。近十年來,特別是近幾年來,我國對外出口不僅保持了較快增長,而且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基本穩定在20%左右,成為拉動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重要因素。今後繼續保持出口的較快增長,對我國經濟穩定和快速發展意義十分重大。如果人民幣升值,出口商的生產成本和勞動力成本均會相應提高。在國際市場價格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出口利潤的下降將嚴重影響出口商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如果出口商為維持一定利潤而提高價格,將會削弱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不利於出口的持續擴大和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佔有率的提高,特別是目前我國主要以極易替代的製造業產品出口為主,一旦出口受阻,極易發生製造業向國外轉移,從而失去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所具有的低勞動力成本的優勢。由於作為中國優勢產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產品檔次不高,附加值含量低,人民幣升值將對我國大量勞動密集型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競爭力造成傷害,與此同時,國際貿易領域新的保護主義又不斷抬頭,一些發達國家設置各種非關稅壁壘如環保標准、質量標准、技術和衛生標准等對進口實行限制,並濫用反傾銷手段保護其國內市場,我國勞動密集型出口產品很容易受到反傾銷措施的限制,出口形勢並不樂觀。而加入wto後,隨著中國同世界市場的進一步融合,進口將呈不斷上揚的勢頭,增長速度將日益加快,因此今後幾年貿易順差將逐步縮小甚至出現反轉。如果人民幣被迫升值,將使目前這種狀況更加惡化。
不利於吸引外資和加工貿易產業升級。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迅速增長,近兩年增勢更猛。2001年增長15.2%,2002年增長12.5%,今年上半年增長34.3%。外商直接投資已經成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如果人民幣升值,不僅會直接增加外商在華投資建廠、購置設備的成本,而且還會提高外商在華的勞動力成本,將影響我國進一步吸引外資。其次,在華外國企業的經營目前已逐步進入成熟發展期,外資利潤匯出的要求也在逐年增大,人民幣升值將提高其利潤的外匯收益,並可能因此加大資本外流規模,對國際收支平衡產生壓力。這都將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及利潤再投資的規模與產業本地化的進程,不利於我國加工貿易產業的持續發展、升級。
不利於我國緩解通貨緊縮。自從1997年以來,我國統計的消費者價格指數每年上升1%到1.5%,已經危險地接近通貨緊縮的情形。中國目前的通貨緊縮主要來自勞動力市場:由於有效勞動力迅速增長,質量也逐步提高,但經濟的快速增長並不足以抵消這種壓力,所以,工資增長緩慢,造成通貨緊縮。而如果人民幣升值,經濟增長將更趨緩慢,勞動力市場由於供給過剩,競爭將加劇,工資不會上漲,通貨緊縮將更嚴重。另外,由於通貨緊縮提高了貨幣的購買水平,使人們的儲蓄傾向增加,而消費和投資減少,這將造成有效需求的進一步萎縮。同時,通貨緊縮導致的物價持續下跌將使實際利率水平上升,企業生產和投資的成本升高,迫使企業減少投資需求,縮減產量,導致利潤水平下降。這將會影響我國各項培育和刺激內需政策的效用,可能會加大我國公司贏利難度,使不良貸款惡化,正如日本所經歷的,中國經濟的良好前景將因此受到損害。而且,通貨緊縮發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導致財政危機、外匯危機和貨幣危機,還可能進一步轉變為惡性通貨膨脹,最終導致人民幣大幅度貶值。
不利於緩解國內就業壓力。今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近800萬人,此外,約2.5億農村低技能勞動力也需要尋找就業崗位,我國的勞動力就業形勢相當嚴峻。目前外經貿行業提供的就業機會超過7000萬人,很多新增就業機會也是由本國出口企業和外資企業提供的。人民幣升值對出口行業和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最終將體現在就業上,勢必對當前就業環境的改善造成一定沖擊。另外,人民幣匯率上升還會導致中國非貿易品(諸如土地、勞動等生產要素)價格的上升,從而減弱國內需求,進而給就業市場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不利於貨幣政策的有效發揮。由於人民幣面臨升值壓力,為保持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央行必須在外匯市場上大量購進外匯,從而使以外匯占款形式投放的基礎貨幣相應增加。而增發的貨幣會主要流入持有外匯的機構和個人手中,他們的投資意願和方向與經濟發展對資金運用的需求有可能存在偏差,可能導致無投資意向或無生產性投資意願的群體獲得大量的資金,而有項目和投資願望的一些民間投資者卻缺乏資金支持。由此將出現貨幣供應量雖在持續增長,但供應結構的差異造成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現象,影響了貨幣政策的作用力度。
影響國際收支的平衡和金融市場的穩定。由於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不健全,金融市場發展相對滯後,在人民幣升值的市場預期的影響下,國際套匯投機資本會通過各種渠道進入我國。如果人民幣升值,將使這些投機資本的套匯成為可能,並將導致國際套匯投機資本的繼續進入,對人民幣升值形成新的壓力。這部分具有投機性質的資本,不太可能投向實業,而是流入變現容易、流動性極高的金融證券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大量短期資本通過各種渠道,流入證券市場的逐利行為,將成為金融市場動盪的潛在因素,容易引發貨幣和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另外,我國各類金融機構內在激勵和風險控制機制嚴重缺失,若放開人民幣匯率,實行主要由市場供求決定的浮動匯率制度,金融機構還不具備承擔匯率風險的能力,還無法承受人民幣匯率自由浮動所帶來的沖擊。
人民幣升值對世界經濟的影響
在中國同世界各國的經貿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人民幣升值不僅不利於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給美、日乃至世界經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將有利於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世界經濟的復甦。
人民幣升值不能根本改善美、日貿易狀況和經濟狀況
日本一些學者對人民幣升值的呼聲最高,其意圖在於通過日元相對貶值來改善日本的貿易狀況,從而擴大出口以帶動日本經濟復甦。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日本雖然是中國第一大貿易夥伴國,但日本對中國貿易並未出現大量逆差,中國產品並未對日本貿易狀況構成威脅。日本經濟長期蕭條有其深層次的原因,是產業結構轉型遲滯、勞動生產率增長緩慢、通貨緊縮及銀行呆壞賬積重難返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無法單純依靠出口來解決。此外,日本製造業成本高、缺乏競爭力。迫使人民幣升值並不會改變日本由於其製造業向海外轉移,而引起的產業空洞化的現象。日本目前高昂的人力成本,已不適合技術已經成熟、人工成本起決定性作用的傳統製造業在日本繼續發展。如果人民幣升值,中國的生產成本由於匯率的變動而升高,這些產業會繼續向其它發展中國家,如越南、印度尼西亞、泰國等轉移。同樣,如果人民幣升值,也不會提高美國在生產鞋子、衣服、玩具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比較優勢。美國經濟的疲軟源於高技術產業泡沫破滅後的調整,而非貿易狀況惡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表的《世界經濟展望》指出,中國總體貿易份額依然很低,不至於導致貿易夥伴普遍出現的通貨緊縮。
進一步地,人民幣升值可能對美、日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由於中國出口產品多為生活必需品,物美價廉,在經濟蕭條時,滿足了居民的基本需求,提高了生活水平,擴大了消費。如果人民幣升值,出口產品的價格將被抬高,從而造成國外消費者福利水平的下降;這只能使他們進一步壓縮開支,最終導致的結果必然是抑制需求、打擊消費,不利於美、日等國家經濟的復甦和增長。
2、人民幣升值不利於世界貿易經濟,尤其是亞洲經濟的穩定增長
眾所周知,中國在國際供應鏈中的地位十分獨特,它正在成為韓國、新加坡、日本等國高技術產品零配件的最大市場,而這些零配件經過中國組裝後,往往以中國產地的名義出口到美國和全球市場。史蒂芬羅奇認為,打破人民幣與美元的掛鉤將使全球化的新型生產模式所必需的供應鏈遭到破壞,它將給帶頭前往中國采購的日本、美國和歐洲企業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快速增長的中國經濟吸收了全球大量的汽車配件、電腦晶元和機器設備等,而人民幣升值會導致中國出口下降,從而抑制中國對原材料和機器設備的進口需求,並進一步造成中國需求增長放緩,不利於世界貿易的增長,進而使全球經濟受到影響。
從總體上看,亞洲國家的出口近年來一直與中國出口同步增長,中國從東亞地區(包括香港、印度尼西亞、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台灣和泰國)的進口從1980年的6.2%增加到2001年的40.9%。這些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的貿易盈餘正日益成為其經濟增長的源動力。中國在日益融合的東亞地區起著重要的經濟穩定器的作用。美元貶值期間,亞洲各國的貨幣保持了相對穩定,從而維持了穩定的對外貿易。若人民幣升值,有可能打破亞洲貨幣的穩定,影響亞洲經濟增長格局。韓國已經明確表態不支持人民幣升值,以免損害該國的出口。被市場稱之為「日元先生」的日本前財務省次官神原英姿也曾指出,人民幣升值將引起中國經濟不穩定並進而威脅亞洲地區的經濟增長;中國經濟的強大對亞洲國家來說是個機遇,而不是威脅,同中國緊密合作,共同努力,亞洲國家將能從中國巨大的市場中獲得它們的利益。
⑶ 居民企業之間轉讓股權繳納所得稅嗎
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1.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的行為,而這個行為給企業帶來的結果就是獲取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按照相關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轉讓財產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
在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過程中,筆者認為需要重點關注如下三點問題。
第一,允許扣除的股權成本為企業投資時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已有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中規定: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出現股本溢價,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對於被投資企業賬面記載而言,其投資成本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股本溢價」兩部分,體現了資產計價的歷史成本原則。對於這一點,可從《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中得到印證: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可見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是初始投資成本的一部分,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也應予以關注。
第二,股權轉讓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額。關於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的份額究竟能否在轉讓收入中扣除的問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並不相同。在2008年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國稅總局對這一問題的口徑終於統一,並在國稅函[2010]79號文中予以明確,即: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也就是說,在股權轉讓中,沒有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扣除。這一結論也與國稅函[2009]698號文中論調一致,即: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100萬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150萬元,2010年A公司將M公司的100%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了B公司,則股權轉讓所得為:300—100=2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與股權轉讓不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規定: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也就是說,對於企業撤資或收回投資的情形,被投資企業累計留存收益視同其已經分配,按其減少實收資本的比例確認為股息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上述按比例確認的股息所得,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從撤資所得的收入中予以扣除,不計算企業所得稅。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萬元注冊M公司,佔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經股東會決議,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資,A公司分得現金2500萬元。截止到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3000萬元,按照A公司注冊資本比例計算,A公司應該享有900萬元。則A公司股權撤資所得=2500—1000-900=600萬元。
第三,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時的幣種換算問題。如果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時使用外幣投入資本,那麼應如何確認其股權轉讓所得呢?國稅函[2009]698號文對此明確: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也就是說應將轉讓價和成本價都換算為原投資時的幣種,進而計算出股權轉讓所得,再換算為人民幣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美國某公司2006年1月投資100萬美元,在境內成立外商獨資企業。投資資本到賬當天的美元匯率為8.27。2012年1月,該美國公司將擁有的該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全部轉讓給中國公司,轉讓價款為827萬人民幣,於2012年1月15日支付。當天美元兌人民幣匯報為6.36人民幣。則其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827/6.36-100)×6.36=191萬人民幣。可見,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能以人民幣為換算基礎,如上例中以人民幣為基礎計算的股權轉讓所得為:827-100×8.27=0,則沒有體現因人民幣升值所獲得的收益部分。
2.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是確認收入實現的必要條件。
同時還需關注,如果企業股權轉讓所得金額很大,能否分期確認計算企業所得稅呢?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予以明確,即: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對於股權轉讓收入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所得稅,而不得分期確認收入。上述所指「另有規定」例如:《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財稅[2009]59號)文所規范的特殊性稅務重組可以遞延5年納稅的情況。
3.如何確認扣除股權轉讓損失
既然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財產的一種行為,那麼自然也會出現股權轉讓損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的出台,對這一問題有了明確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即企業可以在損失發生年度一次性確認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接下來又遇到一個實際問題,就是企業如果在損失發生年度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及時確認損失,那麼在以後年度還可以確認該損失嗎?對此問題,國稅總局在2011年重新修訂頒布的第25號公告《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對於以前年度的損失未能在當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扣除,然後再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繳納情況調整,但追補確認年度不得超過5年期限。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二、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
說起企業重組,不得不提起國稅總局的兩部重頭文件:《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以下簡稱59號文)以及《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以下僅就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事項作出分析。
1.一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性稅務處理
59號文所指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權,持股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2010年A公司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該項股權經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其公允價值為300萬元,B公司定向增發股票作為向A公司支付的對價。
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則(1)A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300—100=20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且計稅基礎為300萬;(3)B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其計稅基礎為300萬。
59號文中規定當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採取「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延遲納稅義務,在股權收購時暫不確認所得,待將來對外轉讓獲取收益時再繳納企業所得稅。需滿足的條件有5點: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免除、減少或推遲納稅為主要目的;
(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 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以上5點體現出的思路就是:重組必須是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行為,不以避稅為主要目的,不以短期持有股權獲取利益為目的,且收購企業沒有取得納稅必要資金。
上例按照特殊性稅務重組處理:(1)A公司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根據59號文規定:「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則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00萬。(3)又根據59號文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則B公司取得M公司股權計稅基礎為100萬。
2.特殊性重組中非股權支付部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前所述,特殊性重組條件中有一點是股權支付比例的限制,即收購企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得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但需要注意,此時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按照一般重組模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要將支付對價分為兩部分處理,股權支付部分作為特殊性重組,非股權支付部分作為一般性重組處理。
例如:B公司收購A公司持有100%股權的M公司,A公司持股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M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為300萬元,B公司以30萬元現金和定向增發的270萬股權作為支付的對價,假設該項交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則稅務處理如下:
(1)A對定向增發的270萬對應的股權轉讓不予確認轉讓所得,B按100×90%=90萬確認計稅成本;
(2)對現金支付的30萬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A確認股權增值所得為:(300—100)×10%=20萬,B按20萬確認計稅成本;
3.非居民企業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1)需滿足的條件
國家對涉及到非居民企業的股權收購事項比較謹慎,因此在59號文中單獨對涉及境內、境外間股權收購交易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作出規定,在滿足前述5點條件的前提下,仍需滿足以下三點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 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第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第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對此問題總結如下表:
(2)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時,稅法否定特殊目的公司存在的規定
例如: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業M公司100%股份,持股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2009年將其以2000萬元轉讓給某居民企業B公司,那麼應該繳納預提所得稅1000萬×10%=100萬。而如果A公司在香港設立一個中間層公司,即:股權架構設計為A公司——中間層公司——M公司。那麼A公司只需要將中間層公司100%股權全部轉讓給B公司即可達到目的,而A公司轉讓中間層公司,屬於非居民企業轉讓非居民企業的股權,中國沒有徵稅權,因此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但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後,引入了反避稅條款,對於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避稅的行為,從稅收上予以否定。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94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於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稅港並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
《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六條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