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託管人有哪些
㈠ 什麼是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能否一定要基金託管
基金託管人就是三方監管機構如證券公司或者銀行。私募基金必須要託管,這樣才能進行有效監管資金不被挪為己用
㈡ 私募基金託管人有哪些
一般都是投資公司,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基金管理,投資基金等這種類型的公司,作為管理人
㈢ 私募基金託管人責任義務有哪些,有什麼樣的條件
託管銀行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 2 )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及清算指令;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4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等。我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希望託管人負起監督責任。但現實是我國現在的託管銀行沒有履行其監督職責。在實務環節上,託管人對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為范疇內的投資運作實際上無法監督。託管行的監管包括:基金託管人代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信託契約、保管基金資產並負責監督基金經理人對基金資產的運作;託管人在監督基金運作的同時,其本身還應受到監督。
㈣ 私募基金託管人職責有哪些,作用是什麼
基金託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關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四項職責:1.資產保管,即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戶,保證基金的全部資產安全完整。2.資金清算,即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3.資產核算,即建立基金賬冊並進行會計核算,復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4.投資運作監督,即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託管人主要通過託管業務獲取託管費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託管規模與其託管費收人成正比。
㈤ 私募基金託管人有哪些要求是什麼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㈥ 私募基金託管人是什麼意思私募都要託管嗎
基金託管人是指基金的資金不能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經手,而是由第三方託管人進行資金託管。
這樣可以把基金的管理,和基金資金的託管,兩件事分開,能避免基金管理人直接接觸現金資產,避免發生道德風險。
無論是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都有託管的制度安排。
像是P2P,就沒有託管人,所以就會出現資金池,出現捲款跑路這些狗血的事件。
㈦ 私募基金託管人登記的條件有什麼
法律分析: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按照資產管理和資產保管分開的原則運作基金,基金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 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㈧ 什麼叫私募基金管理人
趁此機會,解讀下關於私募產品的基本構架吧,一般有基金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基金服務機構。
基金管理人就是一家之主,負責最高的投資決策;託管人就是護院,確保資金安全和在各個賬戶進出的審核;基金服務機構則是管家,負責份額登記、賬務管理。例如本人持有的亞洲價值資本的長線產品,基金管理人就是亞洲價值資本,託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都是中金公司。當然,也有很多產品託管人是銀行。這樣三權分立的構架可以確保規范的管理哈~
㈨ 獲得私募基金託管人資格需要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獲得私募基金託管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建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三十三條 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