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董事長基金
A. 什麼叫董事長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准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如下幾種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4)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6)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B. 什麼叫董事長
董事長的定義 董事長的英文是 Chairman (准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范疇,理論是指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President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 董事長的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4)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6)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一個公司幾個人出資,出資多的幾個叫"董事";"董事"里出資最多的就是"董事長".
C. 創始人和董事長的區別
主要是概念和工作負責范圍不同。創始人,英文稱Founder,創始人是一個企業,社團,基金、組織,網站等的發起和創立人。任正非是華為的創始人。如果公司一開始就有多個人就叫聯合創始人。比如騰訊有馬化騰張志東等5位聯合創始人,阿里巴巴則有馬雲、張英等18羅漢作為聯合創始人。董事長,英文稱chairman,日韓稱會長。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是企業所有權的代表,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的權利。一般來說,要麼就是企業最大的股東,董事長要麼是企業的老闆。董事長負責重要事務的決策,一般不負責具體業務。
基本關系是董事長是公司的老闆,CEO和總裁都由董事會任命,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理論上董事長可以隨時罷免CEO和總裁。而創始人一般都會是董事長或者董事會成員,有時候會兼任CEO。有時候創始人也是公司的精神領袖,最典型的就是華為的任正非和阿里巴巴的馬雲。不過也有些創始人由於融資時對資本進入失控而被掃地出門的,比如蘋果的喬布斯。
拓展資料:
1、CEO,英文稱Chief Executive Officer,簡稱CEO。CEO是打工者的最高形態,是企業中負責日常事務管理的最高行政官員。CEO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一般也是董事會成員的其中之一。馬化騰既是騰訊的董事會主席,也是騰訊的CEO,負責一些騰訊的經營管理。
2、總裁,英文稱President,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行政長官,也是負責管理企業的具體事務。一般會由CEO兼任或空缺。如果公司業務太大,CEO一個人管理不過來,董事會就會聘請一個總裁甚至外加多個副總裁來幫忙。騰訊公司CEO是馬化騰,因為騰訊業務特別多。除了總裁是劉熾平,同時還有張小龍、湯道生等十二位副總裁。董事長,總裁,CEO,這三個公司領導者的稱謂不僅僅是文字游戲,它包涵了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與其說是權力的基礎,還不如說是義務的基礎。
3、不管是互聯網公司還是其他科技企業,董事長一職往往是最核心的創始人來兼任的。護國華為有點例外,作為國內第一大手機生產商和通信設備生產商華為公司,董事長並不是任正非,而是孫亞芳,任正非只是華為的總裁和副董事長,至於華為的CEO則是輪值的。
D. 會計年末關於分紅、董事長基金問題
分紅並一定是根據本年利潤或未分配利潤來確定,而是根據董事會決議來分配的,具體按照什麼來計算你要看董事會決議和會計的分紅方案才能知道。
E. 私募基金一般有董事長這個職務么
有的
實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的具體方案(徵求意見稿)
一、分類公示的范圍
(一)管理基金規模較大的管理人公示
管理基金規模以管理人在登記備案系統中填報的實繳規模為准。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同類型,選取不同的劃分標准:
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分為 50 億元以上、20-50 億元、10-20 億元三個規模較大的區間。
2、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分為 100 億元以上、50-100 億元、20-50 億元三個規模較大的區間。
3、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分為 10 億元以上、5-10 億元、2-5 億元三個規模較大的
區間。
4、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為 10 億元以上、5-10 億元、2-5 億元三個規模較大的區間。
此類公示將按季度進行定期更新。公示內容包括管理人名稱、登記編號和登記時間。區間內按照登記編號順序排列。鑒於可能有個別機構不願意公示其所管理基金規模的情況,該類公示將明確備注「基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部分管理基金規模較大的管理人未在此類公示中」。對於基金產品跨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所管理的不同類型基金的實繳規模分別統計。
(二)運作不規范及有誠信問題的管理人公示
1、未依法依規登記備案對於通過投訴等線索發現的未申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產品,經核實,對該類機構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為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名稱、注冊地、私募基金產品名稱。
2、相關主體存在不良誠信記錄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
高管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協會將對此類機構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受處罰的主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及職務、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登記編號及成立時間。
3、虛假填報或故意遺漏重要信息對於在登記備案中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虛假填報或
故意遺漏重要信息的,協會將對此類機構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登記編號、成立時間以及虛假填報或故意遺漏重要信息的簡要情形。
(三)提示類公示
1、管理基金規模為零公示內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登記編號、登記時間以及成立時間。
2、實繳資本低於注冊資本 25%或低於 100 萬元公示內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登記編號、登記時間、實繳資本數額以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以上運作不規范及提示類公示均採取動態管理,根據登記備案系統數據及時進行更新。
二、對分類公示信息異議的處理
(一)當事人不願意進行公示或對公示信息有異議
1、對於屬於管理基金規模較大公示情形的,進行情況核實,如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則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予公示。
2、對於屬於運作不規范以及提示類公示的,強制公示,並進行自律檢查,如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視情形採取自律措施或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社會公眾對公示信息有異議對於此類異議,協會將進行自律檢查,如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視情形採取自律措施或報告中國證監會。
F. 董事長是什麼
董事長:一般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承擔主席、主持、召集人等職能,但在中國公司法的框架下,董事長的法定權力其實和其他董事差不多是一樣的,在董事會的表決中只有一票。
董事長(英文:Chairman,准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可以翻譯為「董事會主席」或「董事局主席」。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范疇,理論是指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1]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
G. 國有企業董事長基金如何計提
不計提
身為董事長,得合法,得是合法公民,自身資質還得夠!
H. Harvest fund董事長是誰
Harvest fund董事長是趙學軍。趙學軍自2000年起開始擔任嘉實基金總經理
I. 什麼是董事長
看看新修訂的《公司法》吧:
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份公司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