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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發布時間: 2022-03-10 07:19:03

『壹』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什麼意思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徵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

政府性基金徵收制度主要包括徵收主體和徵收程序兩個方面。使用制度是財政支出層面的制度,應當重點關注使用原則、使用范圍和使用主體問題。

會計制度和國庫制度是實現政府性展金日常管理的輔助性制度,可以納入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制度的范疇加以研究。政府性基金監督制度應當主要指向與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相關的行政行為或行政過程。

(1)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哪些項目擴展閱讀:

政府性基金設立程序的本質是立法程序,實現政府性基金設立的合法化,需要同時依據合法性原則對現有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清理,並規范現行的政府性基金申請審批程序。

政府性基金的設立範圍在形式層面上應當體現政府性基金與稅收等其他財政工具的功能界限,在實質層面上則應當體現政府與市場、社會的必要分工,現行政府性基金設立範圍有待予以相應完善。

『貳』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內容

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基金共43項。按收入來源劃分,向社會徵收的基金31項,包括鐵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其他收入來源的基金12項,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住房基金等。按收入歸屬劃分,屬於中央收入的基金9項,屬於地方收入的基金20項,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的基金14項。按支出用途劃分,用於公路、鐵路、民航、港口等建設的基金9項;用於水利建設的基金4項;用於城市維護建設的基金8項;用於教育、文化、體育等事業發展的基金7項;用於移民和社會保障的基金5項;用於生態環境建設的基金5項;用於其他方面的基金5項。

『叄』 什麼是政府性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徵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並專項用於支持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收入。

『肆』 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區別

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市級政府性基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市級政府性基金包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育林基金收入等。
市級政府專項收入是指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為了社會有關事業的發展、保護、治理而依法收取的用於特定用途的費用。市級政府專項收入包括:教育費附加收入、排污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另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入、防汛費收入、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比照市級專項收入進行管理。

『伍』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預算管理原則與預算級次劃分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基金的預算級次劃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調整之前,有關收入的劃分暫以原規定為准,即目前屬於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各項稅費附加,根據國務院〔1996〕29號文件要求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後,也視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次為地方預算收入。
二、關於預算編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採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一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總計和一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徵收任務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
地方財政部門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後的10日內,將匯總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財政部。
三、關於預算科目設置
各部門、各單位在辦理基金收入繳庫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各級財政部門辦理基金支出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體內容由我部另行規定。
四、關於預算執行
(一)關於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徵收,並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於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於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
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的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並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一律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
(二)關於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著「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及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並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開支范圍與開支標准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級財政、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基金按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與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基金收入、支出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檢查基金收入的徵收繳庫情況及使用管理情況。各基金收入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查出的違紀問題,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就地處理,對檢查發現的混庫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政部《關於改進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財監字〔1995〕87號)文件中有關規定上報,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
五、關於決算編報
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於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基金決算草案。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基金決算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准,匯總編報,不得由主管部門估列代編。一個部門管理使用多項基金的,應分別基金項目逐一編報。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的基金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六、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基金收支餘存,在財政部1988年制發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核算預算資金部分增設以下會計科目:在資金來源類增設「基金收入」一個總帳科目,用於反映各項基金的收繳入庫及結存情況,總帳下按基金種類分設明細科目;在資金運用類增設「基金支出」一個總帳科目,用以反映各項基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基金收入根據同級國庫報來的入庫情況記帳;基金支出按實際撥付數記帳。
七、其他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1996年各項基金按我部規定已納入預算管理的,繼續執行原規定。1996年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應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將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應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滾存余額,於1997年1月30日前足額繳入同級國庫。
有關各項基金的徵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體規定。
我部及各有關部門過去制定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陸』 政府基金收入來源主要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基金的預算級次劃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調整之前,有關收入的劃分暫以原規定為准,即目前屬於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法律依據】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使用深圳市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或監制的票據。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銀行開設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政府性基金各項收入。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各項收入的名稱、種類,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設置收入明細賬。
第十五條 凡經過規定程序批准有具體徵收項目、標準的政府性基金,應實行票款分離,由財政委託銀行收款,繳款人把應交款項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對社會捐贈、募集或發生頻繁、金額較少的政府性基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由籌集單位代收,並在規定時限內劃轉到財政專戶。

『柒』 一般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的區別是什麼,能不能具體點

一、具體內容不同

一般預算收入包括工商稅收,關稅,債務收入,基本建設貸款歸還收入,其它收入,包括事業收入、外事服務收入、中外合資企業其它收入等。

基金預算收入劃分為8類:即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商貿部門基金收入、文教部門基金收入、農業部門基金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其他財政稅費附加收入、基金預算調撥。

二、繳納方式不同

一般預算包括就地繳庫,集中繳庫以及自繳自匯。國庫收到預算收入後,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和收入劃分,將入庫款項分別劃解入各級國庫

基金預算收入的中央基金收入由財政部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入庫或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入庫,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部門收繳入庫。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由地方收繳後按基金所屬的預算級次分別解繳入庫。

三、財務處理方法不同

一般預算收入該科目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收入科目設置明細賬,年終結賬時將該賬戶貸方凈發生額如數轉入「預算結余」科目

基金預算收入是先收後支。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在已有基金預算收入數額的范圍內辦理基金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收入與基金預算支出應當做到自求平衡。

四、收取的規定不同

一般預算財政收入是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級財政部門組織並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 基金預算收入是按規定收取,轉入或通過當年財政安排,由財政管理並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等。 一般預算財政支出是各級財政部門對集中的一般預算收入有計劃地分配和 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捌』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名詞解釋

摘要 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徵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並專項用於支持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財政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對於提高政府預算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增強預算的約束力和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會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玖』 事業單位按規定應上繳國家預算的收入項目包括( )。 A、行政性收費收入 B、政府性基金收入

應該有政府性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該納入預算管理,執收單位收到時應該及時上繳財政國庫。
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性基金的徵收和解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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