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1.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包括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2.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政府性基金包括:
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積極、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等等。
政府性基金是一定時間內經過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審批後依法向特定群眾無償收取的非稅收入,大多投入公共事業之中,用於落實一定的經濟政策。
政府性基金是為實現特定經濟社會領域的政策目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准,依法向特定群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一種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種類繁多,與一般稅、特殊類型稅、規費、受益費等有著明顯區別,其基本特徵表現為特別政策性、被課征群體特定性、特殊的法律關聯性、非對待給付性和專款專用性。
拓展資料
盡管與域外類似之財政工具一樣,政府性基金同為具有擴張性質的財政工具,但卻有其不同的產生背景和現實狀況,在相當程度上是我國財政體制失范的產物,並在事實上曾經一度被濫用。
即便在政府性基金管理日漸規范的今天,如何有效規范和約束政府性基金這一特別財政收支工具,以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依然是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中值得研究的中心議題。
3. 政府性基金主要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政府性基金應具備的條件:
1.企業帶政府收取的
2.具有專項用途
3.性質為財政資金
4.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4. 什麼是政府性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徵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並專項用於支持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收入。
5. 政府性基金包括什麼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
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道路收費改革之後部分養路費已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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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麼是政府性資金
政府資金,狹義上又稱政府補貼資金、政府扶持資金、政府扶持項目、政府專項等,通常指的是我國政府使用財政手段通過政府與企事業、院所等單位的共同投資,促進特定領域研發投入、加速產業化成型、帶動相關產業快速發展,進而實現國家層面上的宏觀經濟目標、科研目標甚至國防目標等。
7.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指的是什麼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為不征稅收入,包括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綠化、消防等規定性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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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流程:
1、受理:申請人到相關物價局提交申請材料。經辦人當場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發《缺件通知單》,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
①實地調查: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發現條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整改報告 → 驗收;
②成本監審:經辦人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成本監審,作出成本監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2、初審: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地調查情況及本局成本隊的成本監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3、審核:分管領導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意見。
4、價審委會審:物價局價格審議委員會在2個工作日內召開價格審議會議進行會審。
5、局長簽批:經辦人在在1個工作日內根據價格審議會議的會審結果,按照規定的程序擬寫發文稿,報局長簽批。聯系人將發文稿送縣財政局會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