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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託業保障基金

發布時間: 2022-04-20 06:42:26

㈠ 認購信託業保障基金如何進行

保障基金,這是信託公司自己內部管理的事情。個人投資人沒法認購。一般是信託規模的1%。在募集完成,信託計劃成立的時候需要信託公司提交給保障基金

㈡ 信託保障基金1% 每個信託產品都要繳納嗎

是的。這個1%是只要成立一個信託,都需要信託公司繳納的。不過這個和投資人沒啥關系。這個錢也是信託公司自己出的。

㈢ 信託業引入保障基金對購買信託人 有什麼好處

加強了風險、壞賬的管理,強調了信託公司,特別是其股東的責任。

㈣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第三條 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保障基金設立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在信託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託產品發生的價值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會
第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信託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向國務院報備。
保障基金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辦法等制訂公司章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向國務院報備。
第七條 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以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第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核算保障基金認購情況;
(二)負責保障基金的管理,對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進行清算償付;
(三)負責使用保障基金參與處置信託業風險,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償還情況;
(四)負責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
第九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控管理,確保公司平穩運行,切實履行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日常運用的職責。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職盡責造成保障基金的損失,應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擔。
除以市場化方式參與信託業風險處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資主要限於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投資渠道。
第十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保障基金公司對其獲悉的各項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會按照市場化原則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負責組織產生,理事人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推薦,經行業半數以上信託公司同意後產生。
基金理事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基金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籌集規則和籌集標准;
(二)依據本辦法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
(三)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
(四)對保障基金公司籌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進行監督,審議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費標准。
基金理事會應當將其決策的重大事項及其履職情況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保障基金來源: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籌集的資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凈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十四條 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准,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准:
(一)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准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第十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將保障基金資產與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資產分別列為受託資產和自有資產管理,實行分別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七條 保障基金應當按照安全性原則建立託管制度。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主要限於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二)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三)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四)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三)項情形,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四)項情形,由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雙方應根據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額和期限等協商資金使用的條件,並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依法約定相關監督條款和雙方履行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五)項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擬定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保障基金因使用導致余額減少時,先扣減由歷年留存凈收益等來源產生的公共積累部分。公共積累部分扣減完畢後,再以各信託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為權重扣減其基金余額。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後,凈收益率高於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的,按照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向信託公司、融資者等認購人分配收益,剩餘部分計入基金余額。凈收益率低於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時,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和新發財產信託認購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與信託公司結算。
投資性資金信託和融資性資金信託認購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與信託公司結算。信託公司在每個信託產品清算時向其認購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發生信託產品清算的,由信託公司先行墊付。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設立保障基金專項賬戶,用於核算保障基金認購者的資金及其應享收益,真實記錄保障基金的歸集及支付。信託公司應當按季度與保障基金公司核對認購保障基金的資金余額、變動和支付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結合保障基金公司特點和信託業監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加強對保障基金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建立報告制度,按年度編制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並經外部審計機構審計後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年度向信託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保障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其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託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佔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㈤ 信託業保障基金是什麼性質的企業

是信託業監管部門銀監會。為了應對系統性風險提出來的一個方案就是通過信託業保障基金的設立來防範系統性風險。

㈥ 家族信託計劃,需要繳納信託業保障基金嗎

按照常理來說,信託計劃只要設立就應該向信託業保障基金繳納。家族信託計劃,既然也是一個信託計劃,那相關的費用同樣是需要繳納的。

㈦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是否可以返還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應當返還。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

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託公司也就不再願意採用。

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7)什麼是信託業保障基金擴展閱讀: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清算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保障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其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託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佔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㈧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是央企嗎

是央企。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China Trust Protection Fund Co., Ltd.,以下簡稱「公司」)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13家經營穩健、實力雄厚的信託公司出資設立,於2015年1月16日獲發營業執照,注冊資本115億元人民幣。




公司作為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依據中國銀保監會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公司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按照市場化原則,預防、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

㈨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的介紹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是獲國務院同意在2014年設立的,並明確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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