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交了多少錢可以退
⑴ 買房交了維修基金可以退嗎
摘要 正常情況是不可以退,但要是有這幾種情況的是可以返還:
⑵ 房子維修基金交了還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可以退,但有條件。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⑶ 已經交的房屋維修基金可以退嗎
不可以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
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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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第十七條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⑷ 房屋維修基金可以全部退嗎
房屋維修基金後期不可以退,房屋滅失的除外。住房維修基金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交納,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⑸ 房屋維修基金交了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可以退,但有條件。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⑹ 購房交的維修基金是否可以退回入什麼科目
買房時交的維修基金正常情況是不可以退。
但要是有這幾種情況的是可以返還:
1、房屋分戶賬中結余專項維修資金,可返還;
2、購房者繳存完房屋維修基金後,需要退、換商品住宅情況的;
3、因拆遷等原因導致房屋滅失情況等等。
在交房時需要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期滿後的房屋主體、公共部分區域的更新、維修工作,主體包括基礎、承重牆、柱、屋頂等等區域。
買房維修基金計算
在購買商品房時,購房者需要繳納房款總價2-3%的房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正常由開發商代為收取,但是維修基金不算在入住宅銷售收入內。
一般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高層建築為90元/平方、多層建築為50元/平方。僅為參考,實際維修資金收取標准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決定。
首期房屋維修基金,業主可自己存入房屋維修資金專戶,或者直接委託開發商代交。若是委託開發商代交的,開發商從收到房屋維修金之日起至30日內,要把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內。繳納維修基金一個月後,要跟代收單位索要相關維修基金的票據。
⑺ 專項維修基金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後期不可以退。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購買沒有繳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時,一定要先到房管部門查詢其維修資金賬戶余額。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2、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3、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