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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騙醫保基金多少金額被判刑

發布時間: 2022-05-18 06:16:13

A. 醫保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准為:個人詐騙在一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在五萬元以上。(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 ,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屬於「數額較大」 ,應予立案追訴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個人進行保險詐騙 ,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 ,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或者單位進行保險詐騙 ,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B. 騙保保險多少金額被判刑

法律分析:

個人騙保,保險金額在1萬元以上就達到立案標准。單位騙保,保險金額在1萬元以上就達到立案標准。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C. 騙醫保多少金額會被判刑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醫療保險金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根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會分別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其中對於詐騙的數額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千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D. 詐騙國家醫保怎麼定罪的

法律分析:詐騙醫保超過三千元以上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 騙保金額多少才構成刑事犯罪

個人騙保1萬元以上被判刑,單位騙保五萬元以上被判刑。保險詐騙罪是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F. 中國刑法條例里。騙保6000元以上,要受到什麼處罰。

中國刑法條例里。騙保6000元以上,被認定為保險詐騙罪,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是在三千元以上就可判刑。我國法律規定,詐騙金額在三千元以上就構成詐騙罪。但詐騙罪的立案金額各省市不同,各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區間確定立案金額。如果達不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可以按治安案件處理。掌握既遂行為是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本罪列舉的五項情形均為既遂行為,即騙取了保險金的行為,這是構成這類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標准,是看其行為是否達到既遂狀態,即是否實際騙取了保險金。司法實踐中在查處這類案件時不僅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已經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還要看其行為的結果,即是否騙取了保險金。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但其騙賠行為被及時揭穿,未騙得保險金,那麼,其行為性質屬於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如果行為人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了本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G. 騙醫保如何定罪最新規定一般判多久

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期公布了今年首批共9件醫療保險騙保的典型案例,其中既包括定點醫療機構,也涉及參保人、醫療機構與醫保部門工作人員欺詐騙保。那麼,這些花樣百出的醫保詐騙行為,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將於今年5月開始實施,對於醫保基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醫保欺詐行為可追刑責
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醫療保險來源於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即物質幫助權。國家建立醫療保險制度旨在讓群眾看得起病,吃得起葯,保得住健康。然而,卻有人盯上了這一領域實施欺詐騙保違法行為。
醫療保險欺詐行為一直是法律規范所禁止的違法行為。在我國社會保險發展早期,由於醫療保險屬於其中的一種,因此醫療保險詐騙行為囊括在社會保險詐騙行為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7條和第88條的規定,社保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保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個人以上述方式騙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保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根據第94條的規定,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社保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保服務機構以及參保個人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騙取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保待遇或者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騙取社會保險的刑事責任,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我國刑法第266條詐騙罪中所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近年來,醫療保險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日益凸顯,騙保行為時有發生。各地為此出台了相應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來規制醫療保險欺詐行為,但是由於上述文件法律位階較低且較不規范,因此在地方規范性文件試點的基礎之上,國務院以單行法的方式出台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我國醫療保障領域首部行政法規,它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對於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為老百姓的「看病錢」「救命錢」劃出不能觸碰的「紅線」和「底線」,對整個醫保制度邁入法治化軌道具有里程碑意義。
定點醫葯機構騙保或被吊銷執業資格
定點醫葯機構監守自盜參與騙保的情況並不少見,主要涉及定點診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
在此次國家醫療保障局公布的9件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如遼寧省錦州市錦京醫院欺詐騙保案,經錦州市醫保局與公安局聯合調查,發現該院院長黃某夥同醫院內外多人通過借用職工、居民、學生醫保卡在該院醫保系統刷卡辦理虛假住院,騙取醫保基金290萬余元。目前,該案全部違法資金已被追回並返還醫保賬戶。當地法院判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8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同案犯還有該院法人田某、醫生徐某、財務人員段某等。又如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坡春望醫院欺詐騙保案,經長沙市公安局聯合醫保局調查,發現該院副院長李某、院長兼法人劉某等人通過在葯品、化驗檢查、中葯封包治療等方面作手腳,共騙取醫保基金425萬余元。經法院審理,劉某、李某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7萬元。
《條例》第38條規定,定點醫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葯、重復開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葯服務;重復收費、超標准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串換葯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葯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將不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葯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定點醫葯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葯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40條規定,定點醫葯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如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虛構醫葯服務項目以及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葯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葯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自從零售葯店被納入醫保定點,虛記葯品、盜刷醫保卡、冒名購葯等欺詐現象時有發生。以空刷醫保卡為例,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丁某在其本人開設的葯房公司使用他人及其親屬的社保醫保卡,採取虛抬葯價幾百倍、空刷醫保卡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截至被查獲時,丁某賬戶已收到撥付的醫療保險金28萬余元,剩餘23萬余元尚未撥付。法院認為,丁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
參保人騙保最高罰款5倍
縱觀醫療保險征繳和支付的全過程,詐騙現象多發的主體涉及繳費單位和參保人,主要發生在兩個階段:一是在醫保基金征繳環節中,繳費單位和參保人以逃避繳費義務為目的,偽造、變造社保登記證,虛假申報用工人數、繳費工資及其他資料,偽造、變造、故意毀滅與醫保繳費有關的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醫保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等。二是在醫保基金支付環節中,單位和參保人以騙取醫保待遇為目的,轉借、冒用身份證明或者社保卡違規使用,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票據,辦理虛假入院等,造成醫保基金損失。
舉例來說,參保人員王某以3000元價格購買了1套假病歷,通過當地醫保部門報銷,騙得5萬余元。之後,他又以同樣的方式購買了5套假病歷,其中4筆報銷所得48萬余元,醫保部門在審核最後1筆的過程中發現造假,遂報案。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購買虛假住院病歷及發票用於報銷,多次騙取國家醫療保險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萬元。
《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個人有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葯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的情形之一,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如果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葯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葯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多管齊下共同遏制醫保詐騙行為
《條例》總則第4條規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醫療保障制度鮮明的社會法特色要求政府、社會、行業和個人的多管齊下、共同參與,才能充分發揮醫保基金保障人民群眾病有所醫的功能。
加強政府監管。《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醫保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醫療保障局主管全國的醫保基金監管工作,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葯、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依法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醫保行政執法工作。
強化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同時對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行政部門也應當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各界意見,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監督。
增強行業自律。定點醫葯機構和單位應當加強自律和約束,謹慎診療和開葯,讓真正患病的人看得起病、吃得起葯。醫葯衛生行業協會也應當加強行業規范,促進行業自律,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呼籲個人守信。由於醫療保障基金的繳費、支付等環節都需要個人參加和啟動,因此個人信用在醫保基金監管中的作用舉足輕重。誠信參保、誠信報銷是每一名參保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醫療保障制度健康發展的源頭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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