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徵收的基金有哪些
㈠ 企業所得稅中不征稅收入中的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那些具體例子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我國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對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從應稅總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國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外,有的以半政府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其他復雜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等。這些機構嚴格講是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財政撥款以及為承擔行政性職能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等,對這類組織取得的非營利性收入征稅沒有實際意義。稅法中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概念,不屬於稅收優惠的范疇,這些收入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一、財政撥款
需要具備的條件:一是主體為各級政府,即負有公共管理職責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二是撥款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關鍵在於「納入預算管理」;三是撥款為財政資金,被列入預算支出的。同時,考慮到財政撥款界定標準的復雜性,本條專門明確,授權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對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規定。
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准則的規定,屬於政府補助的范疇,被排除在稅法所謂的「財政撥款」之外,會計核算中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一般作為應稅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這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無論企業取得何種形式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二是為了規范財政補貼收入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從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實行後,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地方政府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不得不採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進行招商引資,造成財政補貼收入的不規范,破壞了全國統一的公平稅負的環境,也是對中央稅權的嚴重侵蝕。為此,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出於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差異的考慮,也沒有必要在這一問題上保持二者之間的差異,這有利於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管理成本。
可見,稅法上規定的「財政撥款」,只是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不包括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因為企業的資金一般是不會「納入預算管理」的;對企業無償取得的財政資金,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計入收入總額中其他收入的「補貼收入」。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為不征稅收入,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組織或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的主體;二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征稅沒有實際意義。
本條的規定是根據2002年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而作的界定。該暫行規定明確,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這就保證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有據可依。(二)以實施社會公共管理為目的,並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收取的,這表明行政事業性收費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為補償其公共服務的成本費用而收取的;(三)向特定對象收取,即收取對象只限於直接從該公共服務中受益的特定群體,而不是像稅收一樣對廣大納稅人普遍進行徵收;(四)納入財政管理,即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上繳國庫,不得坐收坐支。
三、政府性基金
按照本條規定,政府性基金主要應當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有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二)企業代政府收取的;(三)具有專項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國家為對某一領域進行支持而徵收的一筆資金,因此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性質為財政資金,即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屬於非稅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補償,屬於先支出後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則是企業為用於某項事業而收取的,屬於先收入後支出。
可見,符合條件的行政事業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屬於免稅收入,不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本條明確,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的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即需要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是在設定主體上,應當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實踐中通常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二是屬於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設置「其他不征稅收入」這一兜底條款,主要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非營利性組織可能會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稅收入。
㈡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預算管理原則與預算級次劃分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基金的預算級次劃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調整之前,有關收入的劃分暫以原規定為准,即目前屬於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各項稅費附加,根據國務院〔1996〕29號文件要求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後,也視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次為地方預算收入。
二、關於預算編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採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一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總計和一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徵收任務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
地方財政部門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後的10日內,將匯總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財政部。
三、關於預算科目設置
各部門、各單位在辦理基金收入繳庫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各級財政部門辦理基金支出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體內容由我部另行規定。
四、關於預算執行
(一)關於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徵收,並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於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於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
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的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並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一律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
(二)關於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著「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及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並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開支范圍與開支標准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級財政、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基金按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與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基金收入、支出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檢查基金收入的徵收繳庫情況及使用管理情況。各基金收入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查出的違紀問題,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就地處理,對檢查發現的混庫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政部《關於改進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財監字〔1995〕87號)文件中有關規定上報,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
五、關於決算編報
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於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基金決算草案。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基金決算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准,匯總編報,不得由主管部門估列代編。一個部門管理使用多項基金的,應分別基金項目逐一編報。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的基金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六、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基金收支餘存,在財政部1988年制發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核算預算資金部分增設以下會計科目:在資金來源類增設「基金收入」一個總帳科目,用於反映各項基金的收繳入庫及結存情況,總帳下按基金種類分設明細科目;在資金運用類增設「基金支出」一個總帳科目,用以反映各項基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基金收入根據同級國庫報來的入庫情況記帳;基金支出按實際撥付數記帳。
七、其他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1996年各項基金按我部規定已納入預算管理的,繼續執行原規定。1996年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應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將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應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滾存余額,於1997年1月30日前足額繳入同級國庫。
有關各項基金的徵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體規定。
我部及各有關部門過去制定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㈢ 地稅及國稅各負責徵收什麼稅種
一、國稅負責徵收的稅種: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和征管范圍
01,增值稅;
02,消費稅;
0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委託海關代征);
0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05,出口產品退稅;
0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07,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0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徵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09,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燃油稅(暫未開征);
14,中央稅、共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15,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二、地稅負責徵收的稅種: (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
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屠宰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筵席稅,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參考資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e3b6f901010q3t.html
㈣ 地稅和國稅部門分別徵收哪些稅目請盡量說全點!
國稅局: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輛購置稅。
地稅局: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㈤ 什麼是國稅基金
基金不是稅種,國稅機關沒有此征管范圍,估計應該是為某些部門代征的。代征項目有很強的區域性,各地都不相同,你應該到當地國稅機關去咨詢一下,看徵收的是否合理,是否是亂搭車。也可以打12366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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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應交稅費中的費指什麼具體包含哪幾種稅務局的收費
新會計准則下,「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企業不需要預計應交數所交納的稅金,如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等,不在「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因此,應交稅費中包含地方稅務局的收費只有「教育費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收費(基金)不在「應交稅費」科目核算,應當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可以按照各費(基金)設置二級明細科目。
㈦ 由稅務機關徵收的稅種有哪些
國稅局收以下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0.中央稅、共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徵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地稅稅種有:
營業稅、印花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車船稅等。
㈧ 稅務機關代收社保基金是什麼
企業在社保中心辦理登記社保手續後,與稅務部門簽訂了三方共管手續。每月在規定的時間內,企業將社保費劃到稅務部門。再由稅務將社保費轉到社保專門賬戶中。
也有的企業在稅務機關列印社保費用單據,再到銀行進行繳費劃款。
主要防止社保基金被某些部門截留。屬專款專賬戶。
㈨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的稅率各是多少
1、城建稅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照所在地氛圍: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2、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經營收入的千分之一繳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三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9)稅務機關徵收的基金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㈩ 如何劃分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的范圍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外貿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徵收的各項稅收和對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按稅種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按稅種分別入庫),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按規定分別入庫),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礦區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