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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外包事項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5-24 10:49:02

① 私募基金託管及外包業務的特點有哪些

託管外包業務指證券公司為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和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包括產品設計、資產託管、運營外包、銷售管理、投資交易、杠桿配置、研究資訊和流動性支持等一攬子服務。

目的就是幫助基金管理人從行政事務和資金募集等問題中解放出來,讓他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此處,基金託管人的外包業務中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其法定職責中的事項。

拓展資料

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

依據《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② 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的內容有哪些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投資有風險當您/貴機構認購或申購私募基金時,可能獲得投資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投資風險您/貴機構在做出投資決策之前,請仔細閱讀本風險揭示書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充分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認真考慮基金存在的各項風險因素,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並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具體機構名稱]及投資者分別作出如下承諾風險揭示及聲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諾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取得管理人登記編碼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資者的權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保證基金財產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二風險揭示
(一)特殊風險揭示
[具體風險應由管理人根據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闡明]
若存在以下事項,應特別揭示風險:
1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
2私募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
3私募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
4私募基金外包事項所涉風險;
5私募基金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
6私募基金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所涉風險
(二)一般風險揭示
1資金損失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財產中的認購資金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屬於[相應評級水平]風險投資品種,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相應評級水平]的合格投資者
2基金運營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約定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基金財產
及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應充分知曉投資運營的相關風險,其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
3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預計存續期限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續期限](包括延長期(如有))結束並清算完畢為止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投資者可能面臨資金不能退出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根據實際投資運作情況,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結束或延期結束,投資者可能因此
面臨委託資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風險
4募集失敗風險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滿足成立條件從而無法成立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確認基金無法成立)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資標的風險(適用於股權類)
本基金投資標的的價值取決於投資對象的經營狀況,原股東對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和運營,相關市場宏觀調控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經濟周期的變化以及區域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等都可能影響所投資企業經營狀況,進而影響本基金投資標的的價值
6稅收風險
契約性基金所適用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可能會由於國家相關稅收政策調整而發生變化,投資者收益也可能因相關稅收政策調整而受到影響
7其他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與政策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三投資者聲明
作為該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本人/機構已充分了解並謹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願自行承擔投資該私募基金所面臨的風險本人/機構做出以下陳述和聲明,並確認(自然人投資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內簽名,機構投資者在本頁尾頁蓋章,加蓋騎縫章)其內容的真實和正確:
1本人/機構已仔細閱讀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關權利義務本私募基金運作方式及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由上述風險引致的全部後果________
2本人/機構知曉,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託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當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________
3本人/機構已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官方網站(www.amac.org.cn)查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並將於本私募基金完成備案後查實其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相關信息與打款賬戶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購買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機構已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並已按照募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內容,並願意自行承擔購買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________
6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節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所有內容,並願意自行承擔購買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________
7本人/機構知曉,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間的權利________
8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節私募基金的投資的所有內容,並願意自行承擔購買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________
9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節私募基金的費用與稅收中的所有內容________
10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節爭議的處理中的所有內容________
11本人/機構知曉,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________
12本人/機構承諾本次投資行為是為本人/機構購買私募投資基金________
13本人/機構承諾不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不會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________
基金投資者(自然人簽字或機構蓋章):
日期:
經辦員(簽字):
日期:
募集機構(蓋章):
日期:

③ 私募基金簽署外包協議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引起金融界和法律界的極大關注,《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太簡單,並無具體詳細說明。
現就大家關心的出具法律意見書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梳理如下,如有不足之處請大家多多指教:

1、五種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備案的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 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5)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法律意見書應當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就十四點事項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不能將相關的或相近的事項合並。並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

3、若是新成立的公司、從業人員不多,建議公司出具相應的承諾函,承諾公司會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保證內部制度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4、《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內容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信息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不得瞞報信息,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5、《法律意見書》應當包含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的承諾信息。
示例: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准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准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所及其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相關機構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信息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上的簽字簽章齊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確。《法律意見書》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律師事務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況說明」出具的確認函,均需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及騎縫章,而且蓋章時一定要注意讓每一頁都顯示出有騎縫章的印跡,列明經辦律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證件號碼並由經辦律師簽署。

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④ 私募基金託管外包業務是什麼,託管人如何委託

託管是保管資產、估值用的;外包是將私募機構自身的一些工作交給第三方做,主要是募集監督、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這些自己做不了或者附加值也低

⑤ 私募基金外包事項所涉風險有哪些

私募基金外包事項所涉風險
(一)特殊風險
[具體風險應由管理人根據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闡明]
若存在以下事項,應特別揭示風險:
1、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
2、私募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
3、私募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
4、私募基金外包事項所涉風險;
5、私募基金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
6、私募基金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所涉風險。
(二)一般風險
1、資金損失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財產中的認購資金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屬於[相應評級水平]風險投資品種,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相應評級水平]的合格投資者。
2、基金運營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約定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基金財產及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應充分知曉投資運營的相關風險,其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
3、流動性風險
基金預計存續期限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續期限](包括延長期(如有))結束並清算完畢為止。在基金存續期內,投資者可能面臨資金不能退出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根據實際投資運作情況,基金有可能提前結束或延期結束,投資者可能因此面臨委託資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風險。
4、募集失敗風險
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滿足成立條件從而無法成立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確認基金無法成立)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資標的風險(適用於股權類)
基金投資標的的價值取決於投資對象的經營狀況,原股東對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和運營,相關市場宏觀調控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經濟周期的變化以及區域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等都可能影響所投資企業經營狀況,進而影響基金投資標的的價值。
6、稅收風險
契約性基金所適用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可能會由於國家相關稅收政策調整而發生變化,投資者收益也可能因相關稅收政策調整而受到影響。
7、其他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與政策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⑥ 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01公開宣傳機構品牌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02特定對象確定
1、合理的審查義務
公司應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2、調查問卷形式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3、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03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1、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2、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介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2、非公開媒介渠道
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3、禁止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05基金風險揭示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06合格投資者確認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07簽署基金合同
1、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2、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3、募集賬戶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08投資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09回訪確認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⑦ PB業務是什麼,私募基金的PB業務是什麼

Prime Brokerage
1.指證券公司為對沖基金(Hedge fund)和其他專業投資者提供打包服務的一種業務模式。
2.「Prime Brokerage」 最早是70年代由美國券商Furman Selz提出來的,主要是組合管理和業績表現跟蹤。
3.由於最近20多年對沖基金的爆發式增長,PB 業務得到大力發展。
PB業務理論上是一攬子服務,主經紀商服務。但是目前大家討論的PB業務比較窄,一般是私募基金的託管、外包、交易三項內容,並提供帶有組合單、快捷下單、風控等一體化的專業交易系統--PB系統。
能讓券商來募集資金的私募都屬於策略、投研能力、歷史業績比較優秀的私募了,不是每家私募都能得到券商的認可,畢竟魚龍混雜的私募行業中,高凈值客戶是稀缺的資源1、PB業務包含私募基金外包業務,PB業務主要是指券商向專業金融機構(例如公募、私募等)提供的資產託管、營運外包、產品銷售、交易、融資融券和研究服務等一攬子服務,私募基金外包業務是其中的一部分服務。
2、私募基金業務外包無需申請業務資格,只需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即可,通過備案審核後可開展外包業務,同時證券基金業協會在其官網上進行公示。
行業領袖:高盛,摩根史丹利,摩根大通,瑞士信貸
全市場收入:06-12年間 100-200億美元,08年後大幅下降,但近年開始逐漸恢復
主要客戶: 對沖基金、共同基金、私募投資機構、專業投資人/高凈值投資者等,但對沖基金是最為主要的客戶群體
主要收費模式: 大宗經紀商一般不就其提供給對沖基金的一攬子服務整體收費相反,其收入通常來自三個方面:融資利差(包括股票借貸),交易傭金和交易集中清算/結算費用。基於客戶貸款的價值(借方余額),客戶存款(貸方余額)、客戶賣空(短結余)、合成融資產品(如互換和差價合約(CFDs))進行融資和借貸的利差,是大宗經紀業務收入的最主要部分,其次是傭金收入,然後才是其他各項收入。
主要包括幾個大類
基礎服務
全球託管、清算、交收
綜合性報告
核心服務
保證金融資
證券借貸(在我國,被閹割,呵呵)
增值服務
資本引薦
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衍生品服務
辦公空間租賃和服務
行業顧問/咨詢服務
國內玩家
國信,中信,國君等PB業務起步較早
國內情況
由於國內市場目前尚無成熟資本市場所具備的龐大對沖基金類機構客戶群體,豐富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大型投行機構也尚未具備集成化、綜合化的服務能力,強大的信息技術系統支撐,以及完備的金融功能(託管清算、交易、融資等),基金服務外包市場尚未成型,因此,成熟的PB業務運作模式短期還很難在國內市場完全開展和復制。但機構客戶業務是當前乃至今後確立大型投資銀行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地位的戰略制高點,緊緊圍繞客戶為中心開展業務、延伸服務鏈條的PB業務運作模式對國內大型券商推進機構客戶服務轉型、整合機構客戶服務資源、提升機構客戶服務層次都有著非常直接的借鑒參考意義。更重要的是,所有制約PB業務發展的主客觀條件都可能在加快突破,如果不提前明確業務發展布局和規劃,培育和搶抓私募基金、對沖基金、高凈值客戶等專業投資者客戶資源,整合升級乃至重塑機構客戶服務體系,就會失去一個正在迅速成長的重要客戶群體和一個潛力可觀的業務發展領域。
o 目前,國內個別券商已經開始借鑒成熟PB模式,從客戶、信息技術、服務體繫上積極探索布局PB業務,這是融資融券業務升級的重要方向,也是綜合託管業務切實推進的重要方向。在成熟市場,為何不少對沖基金不使用商業銀行的託管業務,而選擇使用投資銀行的PB服務,原因就是投行給的優惠更多,給的服務更加靈活有效,從而大大降低了對沖基金成本。因此,無論著眼於券商綜合託管業務發展,還是融資融券業務的深化發展,PB業務都是在混業經營環境中壯大券商業務實力,提升金融服務能力和市場地位的關鍵領域。國內券商只有緊緊圍繞國內機構客戶不斷變化的需求,把PB業務運作模式和展業思維充分中國化、本土化,才能真正打開中高端機構客戶服務巨大的發展空間

⑧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規范要點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備案核查及規范關鍵要點
(一)高管基金從業資格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類
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
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高管如何認定
1、公司制基金,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高管范圍,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擔任副總)為公司高管,執行董事(董事長)參照高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夥制基金,應當通過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高管范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風控負責人應當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夥或者創始合夥人等從事投資業務的應當以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是否為基金高管。
3、監事不得擔任高管。
4、高管履歷及身份信息應當詳細披露不能隱去關鍵信息。
5、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3個月的「靜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資經理兼職問題
1、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不得內部兼職)
2、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財務、行政的應當可以,但是比例應當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兼職不超過1/3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員、證券投資人員不宜在申請備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職,應當規避利益沖突問題。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實繳問題
無論是公司制基金還是合夥制基金,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開展經營所需資金不多,不建議將股本設置很大,三到五百萬為宜,實繳比例在25%-50%以上。對於那些股本設置很大,但是繳納比例很低的,應當核查出資人的出資能力。
(五)關於基金外包服務
主要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
(1)股權類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外包服務機構,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2)證券類私募基金,原則上應當聘請外包服務機構,未聘請外包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自身具備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的業務能力,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六)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問題
很多基金都有這個問題,如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稅收優惠等,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律師核查主要是核查實際辦公地及房屋租賃合同,說明原因即可。
(七)專業化經營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以私募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有其他經營范圍的應當變更,突出專業化經營。投資咨詢因為是賣方業務,且在證券領域是需要有牌照的,應當變更,實踐中也有承諾變更的。
核查財務報表以及業務合同,落實是否經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
(八)需要提交重大變更法律意見的情形
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主要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基金業協議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變更的法律意見。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
與法律意見不一致的問題
建議律師單獨就該問題進行逐一說明,並發表法律意見。律師應當在基金管理公司現場登錄逐一比對,或者自己登錄進行核查,確保法律意見與登記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說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披露到什麼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應當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開披露的實際控制人,國有企業披露至實際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東應當詳細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隱去關鍵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審計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滿一年(日歷年非會計年度)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不滿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公司蓋章,財務負責人簽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東問題
一般的穿透核查較為容易,按照工商檔案信息核查,關於上市公司股東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核查其最新的股東名冊,如上市公司是間接的參股公司,原則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報核查十大股東情況。上市公司股東眾多,除了十大股東外無法按照股東名冊核查股東國籍信息。
(十三)律師核查公司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備有效執行
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1、該問題重點關注制度是否已經有權機關審議通過;
2、相關制度由那些部門落實執行,是否有執行的記錄,如會議紀要,決議等;
3、管理人是否設置了相關崗位,相關崗位是否可以有效執行相關制度。
(十四)公司運營場所、辦公條件、人員、投資決策流程的說明
1、基金業協會重點關注申請機構是否有真實的辦公地,及辦公場所是否能夠滿足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需要。除查驗租賃合同外,應當至辦公地實地核查,檢驗辦公場基本設施及相關費用清單。
2、投資決策流程需與申請機構的組織架構、人員分工、內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詳細披露管理公司組織架構圖
(2)詳細披露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和分工
(3)詳細披露公司崗位職責
(4)詳細披露投資決策程序
(十五)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情況
申請機構如存在子公司/關聯方,需說明申請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聯情況(有無業務往來、關聯交易,經營范圍有無重疊,實際經營業務有無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尤其對於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關聯方,需要更為詳細地描述業務關聯情況,如存在關聯業務或同類業務,又或因經營范圍重疊而可能存在同類業務,建議進一步對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措施進行說明(如運營場所分離、人員各自獨立等)。如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需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十六)關於雙GP的問題
如果兩個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記備案,基金只能登記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顧產品視為首隻備案產品
已經在協會備案的投顧產品視為備案過首隻產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見。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應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的同時,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
(十九)盡職調查的詳細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資料,股東詳細資料、出資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資產明細、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社保關系、高管徵信報告,辦公租賃合同等。
2、網路輿情信息是通過互聯網搜索的查驗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網路宣傳推介行為進行查驗。主要目的在於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違規推介、變相公募等行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負面新聞;通過核查官方網站、微博、微信、貼吧、第三方網站、主流網路搜索引擎等的檢索結果。
(二十)合格投資者的標准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⑨ 什麼是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業務

什麼是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業務?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

重點規范的是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3類服務業務,而新增加的資金募集、投資顧問2類服務業務,則有另外的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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