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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金託管人由什麼承擔

發布時間: 2022-05-27 00:18:35

Ⅰ 基金的風險共擔是怎麼回事,由誰和誰共擔

所有的基金投資者共同承擔。就是說所有的基金投資者都是公平的,當基金凈值下跌的時候,所有投資者按照持有基金的份額比例承擔基金的整體損失,對於某個特定投資者而言就相當於風險自擔。
補充資料: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1.、利益共享:即證券投資基金是眾多投資者通過購買份額的方式,將資金匯總並委託專業的基金經理進行投資,基金經理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全部盈利均由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風險共擔: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標的主體為權益類產品,具有高風險特性,盈利的同時存在發生虧損的風險。當出現虧損,基金經理並不承擔責任,虧損全部由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進行有限責任的承擔。
(1)我國基金託管人由什麼承擔擴展閱讀:
基金的潛在風險:
一、評估持倉風險
1、投資風格風險
在初步判斷基金風險時,晨星投資風格箱是個好工具。從長期看,位於風格箱左上角的大盤價值型股票基金的波動性要低於右下角的小盤成長型股票,波動性從左上至右下呈上升趨勢。這是因為,在所有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小盤股的波動性比大盤股更大。
2、行業風險
過度集中的行業配置或許會讓基金在某一段時間獲得超額收益,但在行業估值過高時,基金凈值就存在大幅下跌的可能。可以將所持基金的行業權重與其他同類基金或大盤指數基金相比,以確認基金是否在某些行業配置「過多」。當然,這不意味著投資者不該重倉某個青睞的行業,而是避免持有的不同基金配置了過多相同的行業,使投資組合喪失分散風險的功能。
3、個別公司風險
從統計上看,持倉集中投資於較少公司的基金必然比分散的投資組合具有更高的風險性。當然這也需要依據市場而定,當市場中良好的標的較少時,基金經理出於降低風險和提高投研工作效率的目的,會提高持倉的集中度。
二、衡量業績風險
1、業績波動風險
以上基本面分析可以判斷一隻基金風險的主要來源,但基金風險也存在很大的個體差異。過往的業績波動性可以體現這種差異,而衡量基金業績波動最常用的指標為標准差。將基金的標准差與同類平均或者大盤指數的標准差相比,就可以看出基金對業績波動的控制如何。一隻業績波動較大的基金會讓投資者承擔更大的風險,因此應該擁有更高的回報率補償風險。
2、最大回撤風險
普遍而言,投資者的資金並非一筆完全不需要的資金,那設置虧損預期就十分重要。若在一段期限內基金的歷史最差回報超過了虧損預期,意味著當基金未來復現這樣的回撤時,面臨資金壓力投資者將不得不贖回基金,從而造成永久的虧損。

Ⅱ 什麼是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是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財產並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進行具體資金運作的基金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基金託管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資產,監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獨立開設基金資產賬戶,依據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資產,在有關制度和基金契約規定的范圍內對基金業務運作進行監督,並收取一定的託管費。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規范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無序和惡性競爭的狀況,嚴重製約了其本身的正常、有序發展。隨著商業銀行經營機制的轉變和市場意識的增強,中間業務已經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爭的重要領域,各行為了占市場、爭存款、拉貸款、上規模等因素.紛紛採取少收費或不收費策略,有的行甚至採取無償為客戶提供營業場所、配備計算機、安排就業等倒貼方式,如利率非市場化,導致銀企雙方的「尋租」和不正當競爭等;但更為重要的是,銀行主觀上存在著想藉此以增加表內業務的思想,「堤外損失堤內補」。這就造成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這種無序狀況。這種狀況的突出表現就是中間業務少收費、低於成本收費甚至不收費。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商業銀行不僅可發展託管業務,而且可辦理代理發行、銷售、贖回、轉託管及過戶等業務。基金發展、壯大,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因而有其必然性。其規范、有序的發展,也促使商業銀行在代理、託管過程中,適應市場需求,進行有序競爭和發展。基金託管業務,對中資商業銀行來說,雖然是一項新興的中間業務,但其法律、法規相對比較完善,是少有的從一出生起就伴隨有相應成熟法律、法規出台的新業務品種之一。相繼出台的《開放式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等相關政策文件,對與開放式基金代理有關的業務類型、范圍領域、收費標准等作了詳細規定。使這項新業務一出現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了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一改以往商業銀行其它中間業務新品種一推出就面臨惡性競爭的無序狀況。這對於建立銀行中間業務經營的良好習慣、調整其經營行為和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Ⅲ 什麼是基金託管人 與基金管理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Ⅳ 基金發起人,管理人,託管人都負責什麼

投資基金的四個方面當事人分別是: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承銷人。

1.基金投資人,是指基金股份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也是基金的受益人。

2.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在我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2)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3)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
(4)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5)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3.基金保管人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於保管人。為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防止基金資產被基金管理人任意挪用,投資基金一般都要委託一個基金保管機構,即基金保管人,一般為基金保管公司。基金保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2)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4.基金承銷人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與投資人進行基金證券的買賣(包括轉換代理)活動。基金承銷人一般由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證券的募集和銷售,一般由專業的證券承銷公司完成。最初,這項工作由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進行。隨著基金業務的不斷專業化分工以及日趨激烈的競爭,一些專營證券承銷業務的公司或大的投資銀行附屬承銷機構進入了投資服務業務領域。在美國,大多數基金證券的發行都是經過當地的經紀商和交易商批發,然後分散零售給投資者。一些大的投資公司一般有自己控制的承銷公司,其基金證券的募集與銷售往往由兼營基金業務的投資顧問公司、證券經紀公司和投資銀行代銷。

在投資基金的四個方面當事人當中,投資人的利益始終是第一位的,是投資基金當事人運作的軸心;各方當事人運轉的目標就在於努力使得基金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基金管理人則處於基金日常經營活動的中心,基金管理人不僅發起設立基金,而且負責基金投資的重大決策。基金投資人既是基金信託資產的委託人,又是基金信託資產的受益人,基金投資人"一人身兼二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都是基金信託資產的受託人,前者負責基金資產的日常投資決策及其管理,後者專司基金資產賬戶及其他職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分別作為基金資產不同方面的受託人,這叫做"二人分擔一職";二者之間是一種相互監督和分工協作的關系,有點類似於會計和出納的關系。為什麼要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之間進行相互監督?這種相互制衡結構的設計體現了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內在要求。為什麼說二者又是一種分工協作的關系?這是由基金投資活動的復雜性決定的。沒有這種分工與協作,基金投資活動就難以完成。基金承銷人承擔了一個代理人的角色;它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與基金投資人進行基金證券的買賣活動。

Ⅳ 基金運作一般會有三個主題投資者管理人和託管人其中託管人一般是由什麼擔任

基金託管人一般由證券公司擔任。

Ⅵ 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法律分析: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託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託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Ⅶ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委託人,基金代理人之間的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主要包括三方面當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與基金持有人。它們之間職責明確、相互獨立、相互制約。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適應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而產生的基金經營機構,是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者和
基金投資運作的決策者。
·基金託管人: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資產財產被挪作他用,確保基金資產規范運做和
安全完整,基金往往委託一個機構負責保管基金的全部財產。這樣的機構就是基金託管人。
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必須是由符合特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擔任。
·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者,是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最終所有人,也是證券投資基金收益
的受益人和承擔基金投資風險的責任人。

Ⅷ 在我國基金託管人由什麼機構充當

基金管理者一般是基金公司。而託管者一般是商業銀行。

Ⅸ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指什麼

主要區別:

1、本質不同: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並按照協議規定履行職責,同時收取一定的報酬。在託管協議下,基金管理人負責運作和管理基金,同時支付給基金託管人一定的報酬。

2、主體不同: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例如天弘基金、廣發基金、泰康資產、東興證券等。基金託管人則通常是商業銀行,例如中囯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等。

3、職責不同:基金託管人主要負責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審核基金資產、保存基金會記賬冊和記錄、出具基金業績報告等。基金管理人則是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提供基金理財服務,計算和公告基金資產和單位凈值,並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投資收益。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10-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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