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水利建設基金是什麼意思
A.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徵、停徵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二、優化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民航發展基金重點投向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公共領域,逐步退出競爭性和市場化特徵明顯的領域;將航空物流體系建設納入民航發展基金補助范圍;不再對通用航空機場建設和運營予以補貼。
B. 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省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給予3年免徵。
法律依據:《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減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減免額度和幅度的特殊規定:
(一)省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給予3年免徵。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創立的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創立之日起3年內免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第4-5年減半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可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減免1000元當年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額度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單位,自安置當年起3年內可按實際安置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每年可按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
(四)農村家庭工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2000元為限額減免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優惠期為3年。
C. 免稅收入要不要交水利基金
免稅收入要交水利基金。出口企業,免增值稅,但要按照免抵稅額比例計算繳納地稅,其中包括水利基金。
一、水利建設基金免繳范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3)減免水利建設基金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一)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年度減免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減免條件:具備以下條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2)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限7人以下)的;(3)經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4)省級骨幹農業龍頭企業和經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確認的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以及以社員自產自銷為主要經營方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5)當年利潤出現虧損,並且虧損額達到注冊資金的20%以上的;(6)經營鋼鐵、煤炭、汽車、化工原料、水泥、農資等大宗物資的商貿企業;(7)景點類旅遊企業、在我省設立總部的大型第三產業企業和商貿連鎖企業確有困難的;(8)為水利治理工程、舊城改造而搬遷,影響正常生產經營而造成損失的;(9)為農村提供垃圾處理、污水處理、保潔服務取得的勞務收入;(10)確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D. 陝西水利基金減免政策2021稅率
陝西水利基金的稅率是收入的千分之一,部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比例由1%降為0.5%,具體還請咨詢下當地稅務部門,有地方稅收優惠政策以當地為准。
印花稅,投資款的減半徵收,營業賬本的免徵。水利建設,銷售額月不過10萬或者季不過30萬免徵。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不同省份具體情況可能不同,建議多多關注當地政策。陝西省電子稅務局在2021年6月進行了功能優化,也可以到上面去看。
E. 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2021
水利建設2021基金減免政策是月度收入低於10萬元,季度低於30萬免徵水利基金。
具體詳情如下:
1、省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給予3年免徵;
2、2012年1月1日起新創立的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創立之日起3年內免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第4-5年減半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可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減免1000元當年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4、減免額度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單位,自安置當年起3年內可按實際安置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
5、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每年可按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
法律依據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減免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一)省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給予3年免徵;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創立的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創立之日起3年內免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第4-5年減半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可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減免1000元當年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額度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單位,自安置當年起3年內可按實際安置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每年可按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
(四)農村家庭工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2000元為限額減免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優惠期為3年。
F. 小規模水利基金減免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小規模水利基金減免政策是浙江省各地繼續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二、落實減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續實施停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繼續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G. 小規模納稅人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免徵小規模納稅人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
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H. 請問小規模納稅人什麼情況下可以免繳水利建設基金
你好
季度銷售額30萬的情況下可以
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I. 請問哪些情形可以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繳納義務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在一定時限內給予減征或免徵;因生產經營困難,無力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在一定時限內給予減免;因臨時性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力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可向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稅務局部門批准緩征。緩征期限在年度內不得超過6個月。
一、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 。
二、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7]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國務院三峽辦,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徵收標准統一降低25%。降低徵收標准後,兩項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管理、收入劃分、使用范圍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2、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3、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拓展資料:
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二、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於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專項資金匯算清繳工作。專項資金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三、取消專項資金後,財政部將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規定,通過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對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四、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