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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利息如何記賬

發布時間: 2022-05-30 18:54:21

A. 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是怎麼算的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予以計息,用於計算個人賬戶儲存利息的利率稱為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
簡單理解,就是你每年把養老保險的錢繳納到社保部門以後,這個錢不是簡單的累加,還會根據記賬利率產生少量利息,一同計入你的個人賬戶。
每年的記賬利率都是不一樣的。通常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確定:1、參考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來確定;2、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確定;3、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的實際收益確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人社局的社保資金利息收入入帳方法

單獨建立銀行賬戶,因為存入款和劃轉換時間和金額的差異而產生的利息,可以沖減財務費用。

C. 社保費公司部分和個人部分的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1、計提社保費用時的分錄: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2、實際繳納社保費用時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借: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3、實際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實發數)。
(3)社保基金利息如何記賬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
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僱主)收繳的費用。
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
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在僱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參保單位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到自身開戶銀行繳納;
2、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繳費方式。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
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佔或者挪用。

D. 補交養老保險時,利息是如何計入個人賬戶的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計算方式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本期的記賬額本金以及產生的相應利息,這個利息根據賬戶計入額、計入時間以及當年銀行居民零存整取存款利率來計算。

另一部分是上個結息期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這部分錢產生的利息,2010年,上個結息期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率為3.73%。

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月記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當月不予記載,補繳後,其補繳的個人賬戶部分按到賬計息的原則,從補繳之月起計算並記入個人賬戶。

(4)社保基金利息如何記賬擴展閱讀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E. 2021年社保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您好,一、社保個人繳費利息是多少?
社保個人繳費利息不是固定的,參照同時期銀行的利率計算。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個人賬戶存儲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
息。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要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國家制定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根據這一規定,個人賬戶做實後,其實際利率應根據投資回報率確定。在實踐中,如果個人賬戶沒有做實,一般參考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記賬

利率,各地高低不同。如果做實個人賬戶,則是根據投資回報率確定。
二、社保的作用是什麼?
1、養老保險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醫療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工傷保險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4、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

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事實上,社保個人繳費利息主要就是針對養老保險當中個人賬戶余額的利息,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的余額不是只有之前繳納的社保費用,還包括利息,但是,社保繳費利息的計算標准不是法律統一規定
的。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F. 2021年社保個人帳戶記帳利率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分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二者都有屬於自己的個人賬戶,而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息息相關。
像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主要由個人歷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及相關利息所組成,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主要由個人歷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集體補助以及相關的利息所組成。
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並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的制度。
1995年3月17日,國務院再次發布《關於深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並規定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加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就此誕生。
同樣是《關於深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並參考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至此,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一般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實際收益等多種因素確定並公布。
例如一些地區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記賬,利率只有1%~2%左右,非常的低,之後經過記賬方式的改革,才提升到了4%~5%。
不過,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2017年4月26日國家財政部印發了《統一和規范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辦法》的通知,並表明將統一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每年由國家統一公布。
另外,《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
【拓展資料】
至此,我國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迎來了飛躍式上漲,例如2016年為8.31%,2017年為7.12%,2018年為8.29%,2019年為7.61%,2020年為6.04%,而各大銀行3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只有3%左右而已。
所以說,參保養老保險必將錢存在銀行里還是更劃算一點,當然銀行里也不能一分錢都不存,畢竟誰都有應急的時候。
不過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每年都會有一部分新的資金注入。
個人賬戶中注入的資金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1.當年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2.當年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所生成的利息
3.歷年累計個人賬戶儲存額所生成的利息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末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截至上年末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1+當年記賬利率)+當年劃撥金額+當年劃撥金額利息
當年劃撥金額利息=當年記賬月積數×當年記賬利率×1/12
當年記賬月積數=∑[n月份記賬額×(12-n+1)] (n為當年各記賬月份,且1≤n≤12)
註:∑為總和的意思,當年劃撥金額就是個人當年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舉個例子,2019年小李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為10萬元,截止到2020年12月底,小李2020年年共繳納了養老保險費9600元(以1萬元為繳費基數,個人按8%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那麼目前小李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100000×(1+7.61%)+9600+∑[800×(12-n+1)]×6.04%×1/12=117524.08元
117524.08-(100000+9600)=7924.08元,相當於截至2020年底就已經比上一年多了7924.08元。

G. 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利息計算方法

自由職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自由職業者也可參加養老保險,個人是按工資的20%或者當地平均工資或者工資基數的20%繳費,其中有8%計入個人賬戶,12%作為統籌基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本金+利息)/系數
按照規定,職工符合領取養老保險條件之後,養老金計算是分成兩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參保人個人賬戶全部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再除以系數就是每個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領取標准。參保人是男性,系數就是139;參保人是女性,系數就是170,因為女性退休年齡比較早,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比較長。
基礎養老金多繳多得:
基礎養老金大體上是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和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基數的相互關系,確定參保人領取待遇的基數。當參保人繳費滿15年,就按基數的
15%領取。多繳費一年,就多領一個百分點。根據這一規定,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只和本人繳費的多少,跟本人繳費年限的長短相關,至於省對省、市對市的資金如何轉移,轉移多少對參保人沒有影響。
自由職業者也可辦理轉移:
以按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這樣的身份來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如果出現了跨省轉移的情況,也可以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來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根據規定,個人是按工資的20%或者當地平均工資或者工資基數的20%繳費,其中有8%計入個人賬戶,12%作為統籌基金。在轉移時,作為統籌基金的這部分也要轉移。根據《暫行辦法》中規定,統籌基金轉移的部分也是12%,所以自由職業參保者不必擔心有多繳費少轉移的情況出現。
基本養老保險就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它具有強制性、保障性、互濟性和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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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社保利息每年什麼時候到賬

社保利息每年什麼時候到賬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社保利息在每年的12月31號結算。社保利息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周期,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其結束後根據上年度個人賬戶記賬額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利息,並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不能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這是國家規定的下限。社保統籌賬戶利息規定如下:
1、統籌賬戶基金,享受國家定向優惠及扶持政策,會有資本投資和收益。但和參保人個人沒有直接關系。
2、統籌基金收益仍然劃入統籌基金,由政府統一支配、使用。如發放基礎型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3、社保個人賬戶中保險金是可以增息的。記人個人賬戶中的保險金,要按照規定的計算標准產生利息,該利息也會記人個人賬戶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利息計算實行國際上通行的分段計息原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I. 近5年社保記賬利率

社保個人賬戶,本質上和銀行存款是相同的,也屬於資本賬戶,當然應該按本生息。一般當年劃入的一律按活期利息計算。至於往年的利息該怎樣計算或確定,分為全國不統一、和全國統一兩個階段,相應的主要政策依據有兩個。
(1)全國政策不統一階段(2016年前)
主要政策依據為《社會保險法》第14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2)全國政策統一階段(2016年起)
主要政策依據為《人社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和規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辦法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人社部發【2017】31號文)。摘要如下:
統一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即利息)。統一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每年由國家人社部和財政部統一公布。公布時間為每年6月份。記賬利率應主要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和基金平衡狀況等因素研究確定,並通過合理的系數進行調整,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2、社保個人賬戶
社保分為城鎮職工社保和城鄉居民社保。其中城鎮職工社保賬戶分為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
(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現階段城鎮職工在單位參保,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全部劃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如果是以個人方式參保(工商業者、個體戶、個人委託存檔、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由於沒有用人單位承擔統籌費用,所以個人所交納的全部費用,並不是全部進入個人賬戶的。會按當地社保政策規定,會按不同比例分別劃入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個人交納的所有費用會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另外政府補貼、集體或社會贊助也會劃入個人賬戶。
3、社保個人賬戶「利息」有保底或下限,免徵利息稅
(1)社保個人賬戶「利息」及歸屬
社保個人賬戶是有利息的,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確定或體現,歸參保人個人所有,且免徵利息稅。
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不能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這是國家規定的下限,統一前和統一後都是這樣規定的。可以理解為大於或等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都是合規的,並且是可以階段浮動或調整的。
個人賬戶收益歸個人所有。以個人賬戶養老金或個人賬戶余額方式返還。
(2)社保統籌賬戶「利息」及歸屬
統籌賬戶基金,享受國家定向優惠及扶持政策,會有資本投資和收益。但和參保人個人沒有直接關系。
統籌基金收益仍然劃入統籌基金,由政府統一支配、使用。如發放基礎型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J. 社保記什麼會計科目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會計科目。
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的基本任務是核算和反映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和執行情況。具體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障資金日常繳存、撥付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數字准確。
二、反映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決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等。
三、監督部門和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社會保障資金。監督部門和單位及時、足額將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按批準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及時核撥資金。
第四條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五條財政專戶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條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對於重要業務活動,應當單獨反映。
第七條財政專戶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繳撥,通過其開戶銀行辦理轉賬,不得收付現金。
第八條財政專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財政專戶會計人員應加強對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核算管理與會計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對於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十一條財政專戶會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和辦法,熟練掌握計算機在會計上的運用,實現會計操作技術的現代化。
第二章會計科目與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財政專戶會計科目是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機構按照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是設置賬戶、確定核算內容的依據。各級財政專戶會計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一、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本辦法統一規定了會計科目編碼,不得擅自變更或打亂科目編碼,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和實行會計電算化。在各類會計科目之後留有空號,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根據需要按規定增設會計科目及編碼。
三、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列名稱和編碼,不得只填編碼,不填名稱。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序號編碼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101銀行存款
2102債券投資
3105暫付款
4106借出款項
二、負債類
5201暫收款
6202借入款項
三、凈資產類
73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8302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93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03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四、收入類
114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2402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34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44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五、支出類
155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650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75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85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第十四條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第101號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存款數。
2.財政專戶收到轉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財政專戶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金收支計劃撥付或劃轉資金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銀行存款結存數。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5.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2號債券投資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2.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時,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兌付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實際成本部分,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兌付或轉讓的國家債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險種和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5號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2.發生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收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106號借出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出款項。
2.發生借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1號暫收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收到不能確定資金性質及上繳單位的資金。
2.發生暫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查明收到資金的性質或上繳單位後,應及時記入相應科目,沖減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內尚存的仍未確定資金性質或上繳單位的款項。
4.本科目應按相關部門和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2號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從上級財政專戶、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歸還時,按本金部分,借記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借入尚未償還的借入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3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2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的歷年積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4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徵收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失業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貸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徵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財政預算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和經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助部分)後劃入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2.收到同級財政預算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和經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助部分)後劃入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預算補助」、「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預算外補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社會籌集」。接收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利息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累計收到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總額。年終,貸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渠道設置明細科目,包括預算補助、預算外補助、社會籌集、利息收入等。
5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於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劃出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從失業保險基金劃出部分資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失業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失業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撥給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級財政專戶用於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各項支出。
2.撥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補助下級支出等。
第三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會計使用的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主要包括:繳款單、撥款單、請款部門或單位的用款申請書、有關銀行票據等。記賬憑單應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日期,順序整理制單記賬。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繳撥資金時,應選擇相應的銀行結算方式,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記賬憑單要根據會計事項的性質填寫摘要、科目名稱、金額和所附原始單據的張數,經有關人員復核蓋章。對因無原始憑證而由會計人員自製的憑單,須經會計主管人員簽章後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財政專戶會計必須對各種原始憑證認真審查,據實填制記賬憑單。記賬憑單每月應按順序號整理,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加上封面,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運用會計賬戶,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簿籍,是反映和監督財政專戶內資金收入、支出、結餘款項的核算工具。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應設置總賬和明細賬。
第四章會計結算、清算與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財政專戶會計應定期、及時地進行會計結賬,結算期限為每月一次。結賬的具體方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
第二十一條財政專戶會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應當全面進行年終清理結算。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如下:
一、年度終了前,核對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財政專戶會計應將本級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總計劃執行數與部門和單位繳存財政專戶實際數核對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屬本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年終前必須繳存財政專戶。
財政專戶會計對有關單位的各項撥款支出,應當與有關單位進行核對。由於有關單位支出預算編制大,而造成有關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本年資金大量沉澱的,應在清算期內收回。收回的資金應相應沖減本年社會保障資金支出。
三、與繳款部門和單位、開戶銀行對賬。年度終了後,及時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核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賬目,與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核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賬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清理往來款項。財政專戶的暫付款、暫存款等各項往來款項,要在年度終了前認真清理結算。應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款項,要及時轉入本年有關收支賬戶。
第二十二條經過年終清理和結算,把各項結算收支記入舊賬後,即可辦理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工作一般分為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兩個環節,依次作賬。
一、結清舊賬。將各項收入和支出賬戶的借方、貸方結出全年累計數,然後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戶,在「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表示轉入新賬。
二、記入新賬。將各賬戶上年余額直接記入新年度有關總賬和明細賬各賬戶預留空行的余額欄內,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第二十三條財政專戶會計報表是財政專戶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基礎。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財政專戶會計要嚴格按照統一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內容、方法定期編制和匯總填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報送及時。需要匯總報表的部門和單位,應按匯編范圍匯總,防止漏報。
財政專戶會計應將匯總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及時報本級政府審定,並將經本級政府審定的本行政區域的財政專戶資金決算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應嚴格遵守和執行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有關總會計的規則和規定,做好財政專戶會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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