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首套房維修基金什麼時候繳
❶ 契稅和維修基金應該什麼時候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第224號)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八條規定,條例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惠州市契稅徵收管理辦法》(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契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繳納稅款。
❷ 首套房契稅和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人們都知道購買商品房應該交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但對於如何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商和購房人的分歧很大,其實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無非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交納的時間,二是應該交給誰,對於這兩個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法》中規定的不是十分明確,但各地方的稅務局和房地產管理局都有具體規定。就以北京市為例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一、契稅的徵收主體與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京地稅地<2000>478號 關於做好契稅征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契稅徵收方式暫繼續採取委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縣房地局和鄉財政所代征的方式,具體委託代征工作事宜,由代征單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市地方稅務局《委託代征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京地稅征<1997>389號)辦理。」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出讓、轉讓手續、各級房地產交易所辦理房屋(含土地)權屬
❸ 買房後 契稅,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契稅是按照購房建築面積來區分的:
一、首套房:
購房建築面積小於90平米的,契稅繳納總房款的1%;
購房建築面積90-144平米之間的,契稅繳納總房款的1.5%;
購房建築面積大於144平米的,契稅繳納總房款的3%;
二、二套房:
契稅為總房款的3%-5%。
三、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標准為總房款的2%。
四、天然氣和暖氣的材料初裝費依據你們當地的具體政策。
五、契稅是在辦理購房合同預告登記備案的時候繳納的,維修基金是在交房(拿鑰匙)的時候繳納的。
❹ 契稅和維修基金到底什麼時候交
維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時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然後開具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發票。契稅要看的,有的開發商也代收的,有的不代收,不代收的話在交房後的十個工作日里到地稅局自行繳納。
❺ 請問契稅和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契稅和維修基金在收房時候交,如下;
契稅: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維修基金
按照總房價2%左右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❻ 了首套房,我想問下這契稅和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的
維修基金現在是120一平吧,如果你是長沙戶口,90平以下的契稅一個點,90平以上144以下的契稅2個點,再往上走就是4個點了。應該是這樣的。
❼ 首套房,我想問一下這契稅和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的
規定是,收房子90天以內,憑購房合同和付款票據,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到房管咨詢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憑完稅證明,可以辦理房產證,也可以委託開發商代替繳納,看你們簽署的買賣合同有沒有約定。
❽ 契稅和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維修基金,商業貸款可以協商銀行交房時候交可以的,公積金貸款比較嚴格,必須交契稅與維修基金之後才可以辦理貸款。
以下是相關法規:
一、契稅的徵收主體與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京地稅地<2000>478號 關於做好契稅征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契稅徵收方式暫繼續採取委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縣房地局和鄉財政所代征的方式,具體委託代征工作事宜,由代征單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市地方稅務局《委託代征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京地稅征<1997>389號)辦理。」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出讓、轉讓手續、各級房地產交易所辦理房屋(含土地)權屬轉移變動手續的同時,即時代征稅款。」 京地稅征<1997>389號關於印發委託代征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代徵人不能委託其它單位代征。」 從以上的規定來看,到目前為止,北京市地稅局只委託過北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稅,而代徵人不能委託其它單位代征。這表明商品房契稅只能交納給北京市地稅局委託的北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任何單位無權代征。契稅的交納時間應當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即辦理產權證時交納。
二、公共維修基金徵收主體與時間。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商品住宅購房者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將維修基金足額交至房地局。」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1170號關於嚴格按規定歸集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通知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規定: 1、各區縣房地局、小區辦要嚴肅查處房地產商擅自代收維修公共基金的行為。房地產商已經代收的,要限期將代收款交至區縣小區辦;對於提高歸集比例多收款的,要督促房地產商退還給購房人。 2、今後,各區縣房地局、小區辦不得委託房地產商代為歸集維修基金,對於擅自代收維修基金的單位,各區縣房地局要嚴肅查處。 根據這兩個文件的規定,購房者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將維修基金足額交至房地局,而房地產商不能擅自代收公共維修基金。
三、 目前的實際情況。一般房地產商在與購房人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在補充協議里約定購房人在收房時向房地產商一次性交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否則不交房。如果購房人是通過銀行按揭方式付款的,這一條房地產房商是一定要堅持的,其理由是房地產商為買房人貸款提供了擔保,如不在入住時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會增加自己風險。其風險表現為如果購房人不及時交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辦理產權證,按揭銀行就辦理不了抵押手續,一直由開發商擔保,一旦發生購房人不履行償還貸款的義務,房地產商將承擔連帶責任。這個理由看似有一定道理,其實這個風險是不存在的,因為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該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產權人還是房地產商,而購房人已經至少支付了20%的房款,房地產商完全可以以購房人違約為由,將房子另行出賣,補償自己的損失(實際上現在房地產商在與購房人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都是這樣約定的)。另外,如果購房人一次支付購房款,房地產商的這個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房地產商的這種違反規定的做法為什麼能大行其道呢?這主要是在具體操作上房地產商並沒有違反各種規定,購房人在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房地產商一般會要求購房人簽署一份授權委託書,該授權委託書至少有兩項內容,即代辦產權證和代辦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因此房地產商收取購房人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是一種「自願」的委託行為,而不是代征代繳行為,從而規避了有關規定。無論形式如何,實質是購房人在入住時就將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交到了房地產商手裡,在房地產商交到國家有關機關之前,對購房人卻真真正正存在很大風險。
綜上,繳納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和辦理產權證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每個購房人都自己辦理這些手續在理論上可行,但實際操作恐怕有些困難,因為:第一,對房管局來說很難完成這個工作量,第二,大多數購房人可能沒有辦理這些手續的時間和精力。
所以,個人認為:購房人在辦理產權證之前將契稅、公共維修基金交給房地產商辦理產權證手續,這樣的辦法簡單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