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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級成立人大代表溫暖基金怎麼弄

發布時間: 2022-06-05 14:41:33

① 鄉鎮人大代表怎麼選舉

鄉鎮人大代表選舉辦法:
一、選民登記
1、選民登記單位。鄉鎮人大選舉選民登記是按選區進行的。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實踐中選民登記一般以戶籍為准,若戶籍不在該選區也可以登記為該選區選民。而村委會選舉選民登記是按村進行,不存在劃分選區的問題。
2、選民資格確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選舉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與憲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具體到某個村村民選舉權的確認與選區選民的確認有所不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確認以戶籍在本村並在本村居住為准;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若本人表示參加選舉也應當列入;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也可以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3、選舉資格申訴。對於確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異議的,選舉法規定,「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侯選人產生

在鄉鎮人大代表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或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由各選民小組進行討論決定。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三、選舉機構

選舉法規定,「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② 鄉級人大代表怎麼選

那些人員可以參加選舉

③ 當選人大代表需要什麼條件

公民任職人大代表的條件只有三條:中國公民;年滿18周歲;沒有被法律
剝奪政治權利

如何當選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是由
民主選舉
產生的。民主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比如縣級人大代表、鄉鎮級人大代表都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一種是由下一級
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產生,這種選舉叫
間接選舉
,比如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都是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
2、
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候選人採取的是推薦制。政黨、團體可以單獨或聯合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可見,想當選人大代表是需要推薦的。

④ 鎮級人大代表一般都做哪些工作呢

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十)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二)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三)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四)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主席團的決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⑤ 個人可以成立公益基金嗎,最少需要多少資金,需要怎麼做

基金會管理辦法

2005年08月30日

(國務院令【1988】18號 1988年9月27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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