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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徵求基金信披

發布時間: 2022-06-07 19:21:00

Ⅰ 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哪幾種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增強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場作為證券市場的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資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受人之託,專業理財」,基金持有人作為委託人有權利了解基金運作和資產變動的相關信息。人們常說,「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通過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實現基金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公平、及時的披露,基金運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強,基金當事人,特別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全面性:這是對基金信息披露范圍的要求。完整披露 (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開所有法定項目的信息,不得有遺漏和短缺。

要充分披露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或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真實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實性。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有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時效性:這是對信息披露操作的時間要求。即時披露 (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關的重要信息。在基金份額的募集過程中,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眾投資者闡明了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及有關募集安排,投資者能據以選擇適合自己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的基金產品。在基金運作過程中,通過充分披露基金投資組合、歷史業績和風險狀況等信息,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評價基金經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諾,從而判定該基金產品是否值得繼續持有。與此同時,潛在投資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對基金價值進行理性分析,進而進行投資選擇。

Ⅱ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編報規則;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及時做出規范解答。
證券交易所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第五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況;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十一)臨時報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八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九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第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第四章基金運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條 基金份額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Ⅲ  基金信息披露形式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則體現在對披露內容和披露形式兩方面。
1、在披露內容上
要求遵循真實性原則、准確性原則、完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和公平披露原則
2、在披露形式上
要求遵循規范性原則、易解性原則和易得性原則。

Ⅳ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擴募;
(四)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五)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六)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長;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內變更超過5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1年內變動超過30%;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十六)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十八)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准、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十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二十)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二十一)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二十二)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
(二十三)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二十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二十五)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二十六)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二十七)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二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Ⅳ 企業年金基金的各類管理人應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企業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6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2)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年度報告;(3)託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4)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年度報告。

Ⅵ 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有:
1.開放式基金信息披露;
2.招募說明書;
3.公開說明書;
4.基金年度報告;
5.基金中期報告;
6.基金資產總值;
7.基金資產凈值;
8.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9.基金累計凈值

Ⅶ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三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本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第四條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還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規則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編報規則等;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直接做出或授權指定機構做出規范解答。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第六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五)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況;
(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十一)臨時報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四)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報告;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八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准。第九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條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第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條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第四章基金運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條基金份額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Ⅷ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麼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體,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對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材料;

(3)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

(4)基金的投資情況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Ⅸ 在存續期內,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基金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應當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基礎設施公募REITs產品較為復雜,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需要充分知悉存續期間信息披露內容,以作出投資判斷。為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和上交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披露基礎設施公募REITs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可以通過符合規定的網站或者定向披露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Ⅹ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則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則分為:實質性原則和形式性原則。詳情如下: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則:
(一)
實質性原則
1、
真實性原則
2、
准確性原則
3、
完整性原則
4、
及時性原則
5、
公平披露原則
(二)
形式性原則
1、
規范性原則
2、
易解性原則
3、
易得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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