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基金相關法律有什麼處罰
⑴ 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
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
3.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
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7.有損害基金財產行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變相公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
⑵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公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罰多少元以下,
提問者可能是引用了已經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但是2013年已經由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網頁鏈接第一百二十條(全文節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⑶ 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規定,可以處多少
1、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第十四章法律責任部分對基金管理人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如何處罰進行了規定。
2、法律依據:《證券投資法》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報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佔、挪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或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動用募集的資金的,責令返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和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或者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前款行為,運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三十二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登記,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未備案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未按照規定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 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未妥善保存或者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隱匿、偽造、篡改、毀損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開展投資顧問、基金評價服務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技術系統資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術系統資料虛假、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基金服務機構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⑷ 基金管理人挪用資產怎麼處罰
基金管理人挪用客戶資產的判罰: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⑸ 2022年醫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發生違法行為將受到那些處罰
通過查詢相關官方網站,將受到以下處罰:
1、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
2、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定點醫葯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葯服務,
4、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具體信息最好先查詢當地相關部門網站取得第一手信息。
⑹ 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工作,嚴肅財經紀律,確保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有違反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違反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勘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擅自減免後期扶持基金,擅自調整基金徵收標准或者擴大社會銷售電量扣除范圍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補收應當收取的基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四條省級電網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和應繳納的後期扶持基金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第五條省級電網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未及時按照規定足額上繳代征的後期扶持基金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基金。對單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基金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截留、挪用後期扶持基金的,責令退賠,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七條省級電網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後期扶持基金的,責令退賠,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處截留、挪用基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第八條省級電網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從代征的後期扶持基金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後期扶持基金。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第九條地方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年度後期扶持基金使用計劃和規定用途及時撥付資金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條地方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未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後期扶持基金收支預(決)算,或者未將預(決)算報上一級機關備案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十一條具體使用管理後期扶持基金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使用後期扶持基金,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二條具體使用管理後期扶持基金的機構未設立移民個人或者家庭檔案和基金發放的賬冊、賬戶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十三條使用後期扶持基金的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上報基金使用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⑺ 海南的12家醫院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被查,涉事醫院會受到什麼懲罰
醫保是國家對於人民的一種補貼,讓貧苦的人民能夠看得起一病。但有些醫院卻做了一些違背道德的事情,它們違規使用醫保基金。比如說海南的12家醫院就涉嫌違規使用醫保基金,如今已經被相關部門查出來了。這些醫院的負責人會被警察進行約談,然後要將使用過的醫保基金還回來。並且涉事醫院還要進行整頓,在整頓之後才能重新開業。
總結
現在涉事的醫院已經被查處了,並且事情還在調查之中,他們會調查這些醫保基金究竟用到了什麼地方。所以現在這些醫院也不敢做這樣的事情呢,畢竟它們也害怕調查。
⑻ 客戶經理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我買了基金要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會坐牢。客戶經理未告知客戶情況下隨意變更、購買基金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