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糾紛怎麼辦
⑴ 無權接收私募基金收購糾紛怎麼辦
私募基金收購糾紛可以由當事人本人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證、起訴狀及副本等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雙方協商處理;或者是向基金管理的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⑵ 怎樣處理私募基金代持協議糾紛
私募基金代持協議糾紛就是相當於是合同糾紛,按照合同糾紛的方式進行處理,對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雖然他可能違反了基金的管理規定,但不是禁止性規定,而是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的理性緊,就是視為該條款是違規,並不能夠說明這個條款無效,所以還可以按照代持協議的內容進行訴訟。
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糾紛怎麼解決比較好
1、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2、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達成和解:有限合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夥人會議是有限合夥人的基本權利之一。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⑷ 私募基金收購糾紛
私募基金收購糾紛的解決可以協商處理;可以通過有關部門調解處理,避免進入訴訟程序;調解未解決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⑸ 私募基金跑路糾紛怎麼處理
你可以考慮刑事+訴訟的方式推進。近幾年來,由於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這條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為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對私募基金進行嚴格區分,特別是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但在實踐中,各地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案件立案標准並不統一,投資者是否能夠積極運用這一手段,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樣由專業的律師根據其辦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做出判斷。聽說上海有個徐寶同律師,他的團隊處理這類問題很專業,很多投資人都是委託他處理的,投資款追回來的比較快,就是不知道他們的收費高不高。
⑹ 私募基金糾紛如何處理
購買私募基金後管理人失聯了怎麼辦?
向中 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反映;如果已掌握了私募機構違反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線索的話,向中 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線索或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已掌握了私募機構涉嫌犯罪的線索。
你可以咨詢一下這方面比較專業的律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柳志宏律師,免得走彎路,進坑。
⑺ 私募基金收購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收購糾紛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申請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即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⑻ 遇到了購買基金糾紛,怎麼解決最好
當前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界很多時候難以界定。特別是近幾年來,由於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這條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為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對私募基金進行嚴格區分,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但在實踐中,各地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案件立案標准並不統一,投資者是否能夠積極運用這一手段,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樣由專業的律師根據其辦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做出判斷。這類糾紛,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深圳的桂輝律師這方面做的很專業。他們的律師團隊算是國內比較頂尖基金律師了。
⑼ 私募基金常見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此類問題層出不窮,由於尚缺乏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案件的處理往往會有差異,通常對各種有關糾紛會作出如下處理:
1、自然人之間的委託行為,是一方基於對另一方的信任委託其理財,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應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如構成借貸關系的,按民間借貸處理,如為委託合同關系,委託理財的後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當事人約定的保底條款應屬無效,只要受託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委託人應承擔理財帶來的風險損失。
2、企業委託個人進行理財,屬以理財為名,實為違法借貸行為,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按違法借貸處理。
3、對於沒有經過審批的非金融機構從事受託理財業務,並且約定固定收益和虧損責任歸於受託人的合同,應認定為以理財為名,實為非法融資行為,合同無效。
4、關於金融機構監管責任的認定。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金委託人的單方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管的,監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管義務,監管人違反監管合同的行為與受託人違反委託理財合同的行為在客觀上同時存在,並因此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監管人或者受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監管合同也應認定為無效,監管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大小對受託人不能償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