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基金如何境外投資
❶ 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的行為,促進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子公司),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行為。第三條香港子公司投資境內證券市場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額度。第四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香港子公司的境內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依法對香港子公司在境內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進行管理,國家外匯局依法對香港子公司的投資額度實施管理,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資金匯出入進行監測和管理。第五條香港子公司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應當委託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託管業務,委託境內證券公司代理買賣證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託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第六條香港子公司申請開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幣資金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並已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
(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香港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
(三)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經營行為規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境內母公司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香港子公司申請開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幣資金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原因、申請人基本情況、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做出承諾;
(二)機構注冊證明復印件;
(三)香港證券監管部門核發的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處罰的說明;
(五)申請人的主要人員符合香港地區有關從業資格要求的證明;
(六)資金來源說明及境內證券投資計劃;
(七)申請人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說明;
(八)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九)與境內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十)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對香港子公司的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資格進行審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資格的香港子公司應持下列材料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一)申請報告,包括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
(二)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公證的對託管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國家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香港子公司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香港子公司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其境內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香港子公司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監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內證券投資運作;
(三)辦理香港子公司資金匯出入等相關業務;
(四)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向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相關業務報告和報表;
(六)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香港子公司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人民幣金融工具,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要求,投資品種和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確定。
香港子公司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根據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❷ 境外資金投入國內基金會需要在那個部門辦理什麼手續
確認捐贈意向後,須向基金會的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獲得審批後方可接受境外捐贈資金。
國內接受境外捐贈有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接收境外資金的大陸基金會要與捐贈方就資金的使用方向和項目方案進行充分溝通,要符合基金會宗旨和使命。
第二,確認捐贈意向後,須向基金會的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獲得審批後方可接受境外捐贈資金,申報資料中需要說明捐贈資金的來源、用途,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以及捐贈方的情況及是否有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等等。
在此過程中,中國大陸的基金會作為境外資金的接收方,需要與資金捐贈方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和闡述,促進了解,保證捐贈資金的落地和項目實施。
第三,獲得主管部門審批後,雙方簽訂捐贈協議,捐贈人將捐贈資金匯入協議約定的收款賬戶,基金會可憑基金會登記證件、收取外匯申請書及捐贈協議至銀行結匯。
若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按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所捐贈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規定的進口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海關按規定進行審核確認。
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海關按規定進行監管。受贈人須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要求,完成物資的發放及接收證明等資料的回收。
❸ 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境外投資基金),是指中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中資控股的境外機構(以下統稱中資機構)作為發起人,單獨或者與境外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在中國境外注冊、募集資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產業項目的投資基金。
本辦法所稱發起人,是指設立境外投資基金並對招募說明書內容的起初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的中資機構。第三條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正當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第四條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中資機構作為境外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當是具備下列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資本金總額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
(二)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並在提出申請前三年內未受到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具有熟悉國際金融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人員。第六條境外投資基金發起人中的中資非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資本金總額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
(二)經營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項目;
(三)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並在提出申請前三年內未受到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第七條中資機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應當選擇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具有投資基金設立、承銷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且其所在地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境外機構進行合作。第八條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發起人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發起人合作協議;
(五)最近三年的年報;
(六)境外投資基金設立、託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動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
(七)有關主管部門對基金擬投資項目的審批文件副本;
(八)基金擬投資項目的評估報告;
(九)基金擬投資項目的各方合資或者合作意向書;
(十)基金招募說明書草案;
(十一)與境外投資基金的承銷人、託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
(十二)與境外投資基金的設立、承銷、託管有關的合作各方的資信情況。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對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頒發批准文件。第十條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發行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美元。第十一條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應當為封閉式基金,基金憑證不可贖回,其存續期不得少於10年。第十二條中資機構應當選擇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國家或者地區作為擬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上市所在地。第十三條中資機構應當選擇中方持股25%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擬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第十四條中資機構作為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擬發行總額的10%。第十五條中資機構認購基金份額,只能使用其自有資金,不得使用信貸資金。第十六條境內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資金應當存入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境內銀行,不得匯出境外。第十七條境外投資基金不得在中國境內募集。第十八條中資機構為管理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可以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依照《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與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一並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選擇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國家或者地區作為該公司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第十九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❹ 國人在國內如何購買美國的基金
在大陸的中國人不能購買美國的共同基金:
1、購買海外基金(含投資美國市場的基金)目前不能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實現,因為中國個人境外投資沒有開放。建議在香港的銀行開戶,然後通過電話或e-banking的方式購買海外基金;
2、投資貨幣必須為外幣(以港元,美元,歐元為主),現在國家已經開放個人自由購匯的限度,所以可以把資金順利轉移至境外帳戶;
3、如果實在不能在境外開戶,可以通過某些中介投資海外基金,但是存在法律風險。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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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中國境內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資
中國境內自然人能到境外投資。央行發布《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年)》報告提出,打通個人跨境投資渠道,考慮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境外投資試點。QDII2能讓個人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額度,再自行決定投資,不需要經過投資機構。
此前推出的QDII制度,是指在資本賬項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地區),讓當地投資者投資海外的機制。投資者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設立的基金,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這樣便於監管資金流向及規模。根據發行機構不同,QDII產品分為銀行系和基金系兩大類型,銀行系QDII較豐富,除了直接投資的准基金型產品外,還有結構型理財產品等。
不同於QDII中,個人投資者只能通過銀行和基金間接投資海外,QDII2能讓個人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額度,再自行決定投資,不需要經過投資機構,投資范圍和投資限額也將逐步放開,這樣將加快資本流動的速度,促使市場交易更加活躍。
(5)境內基金如何境外投資擴展閱讀:
符合條件的個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金融凈資產不低於100萬人民幣的核定材料;簽署開戶申請書、境外投資資金合法性承諾函和投資風險自擔承諾函等材料通過銀行審核後,就可以開通境外直投專戶,含1個人民幣專戶和1個外匯專戶,用於辦理境外投資資金收付、結售匯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100萬人民幣的准入門檻是金融凈資產概念,也即投資人在所有金融機構中的資產與其在所有金融機構中的負債之間的差額,且投資人負有舉證義務。
❻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第三條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當由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託管業務,可以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能對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第五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 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 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第五條第(一)項所指的條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二)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凈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於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第七條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條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3名。第八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條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資格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申請人可在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產品募集申請文件。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產品募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第三章境外投資顧問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顧問(以下簡稱投資顧問)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根據合同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並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第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一) 在境外設立,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二) 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 經營投資管理業務達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 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5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境內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第十五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第十六條投資顧問應當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集合計劃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基金、集合計劃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沖突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❼ 境外資金如何進入中國市場境內資本如何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建立自由貿易區後會有哪些便捷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
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然而面對企業的外匯融資需求,境內銀行提供的外匯融資服務卻稍顯遜色,支持實體經濟的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建立自由貿易區後帶來的便捷:
自由貿易區內允許外國船舶自由進出,外國貨物免稅進口,取消對進口貨物的配額管制。原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都可在區內自由進出,在區內可以進行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銷、製造、拆裝、改裝、加標簽、分類、與其他貨物混合加工等商業活動。
❽ 大陸個人推薦購買境外基金,基金資本如何運作
在大陸的中國人不能購買美國的共同基金。
1.購買海外基金(含投資美國市場的基金)目前不能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實現,因為中國個人境外投資沒有開放。建議在香港的銀行開戶,然後通過電話或e-banking的方式購買海外基金。
2.投資貨幣必須為外幣(以港元,美元,歐元為主),現在國家已經開放個人自由購匯的限度,所以可以把資金順利轉移至境外帳戶。
3.如果實在不能在境外開戶,可以通過某些中介投資海外基金,但是存在法律風險。
❾ 境內私募股權基金如何投資境外
境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境外非金融企業,執行商務部2009年第5號令《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如果境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境外金融企業,則執行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此處說明投資境外非金融企業。
一、審批許可權
第六條 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核准: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 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並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核准。
第九條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二、申請資料
第十二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五)並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三);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請流程
第十三條 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對予以核準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核准決定並頒發《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開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核准:
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准。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負責辦理核准手續。商務部或相對最大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資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類境外投資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以作為核准時的參考。
❿ 購買海外基金的渠道有哪些
1、國內的QDII基金
為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求,現在在大陸設立了一種投資基金QDII基金。QDII基金是指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就是說你可以通過國內的賬戶平台直接買賣海外的基金,但是這種投資方式依舊是由國內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投資的。
2、香港開戶投資基金
第二種投資方式是開通自己的香港投資基金賬戶,香港是國際金融的大都市,金融業務完善可靠。開通香港賬戶,即可投資海外基金。
3、申請海外基金賬戶
直接申請開通海外賬戶,具有一定規模的海外基金一般由世界知名的國際基金公司推出及管理,例如貝萊德、富達、摩根富林明等等。很多基金公司都可以通過銷售專櫃或網上平台認購基金,投資者可以直接聯絡基金公司購買。
4、通過外資銀行平台
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外資銀行如花旗,匯豐等平台進行海外基金的投資。而且比起基金公司,通過銀行投資的方式具有可以選擇多家基金公司的優勢。而且花旗,匯豐等銀行板塊多樣,選擇性強。
海外基金一般指由一國的基金機構國外申請注冊發售,投資於國外銷售市場的基金。海外基金的關鍵功效是避開中國單一銷售市場的風險,掌握全世界銷售市場的機遇,協助顧客開展經濟全球化的理財規劃,也可以超過分散化風險、技術專業管理方法、避稅與財產轉移的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