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基金如何監管
『壹』 礦山地質環境管理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 號)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礦區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進一步強調「誰破壞、誰恢復,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要求「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原環保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215 號),提出「從 2006 年起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責任機制」,選擇煤炭礦山試點,然後全面推開。對保證金的收取和使用作出了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 44 號),明確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一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規定了保證金的繳存標准和繳存辦法按照省(區、市)的規定執行,保證金遵循「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二是調查評價和規劃制度,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工作。三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與審查制度,規定了所有礦山必須開展方案的編制工作。四是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健全監測網路,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30 個省(區、市)相繼出台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對於歷史遺留或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並鼓勵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治理;對於新建和生產礦山,嚴格落實企業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主體責任,及時完成治理任務,不積存礦山地質環境新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截至 2011 年底,全國已繳存保證金占應繳存保證金額的 46% ;已返還占已繳存金額的 26%。
『貳』 未繳納礦山恢復治理基金如何規避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發布,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計提,逾期不計提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活動年度報告,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
『叄』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相關問題研究
鄭敏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是我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的重點項目之一。由於此項工作是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部門專項,在項目管理運作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有待研究解決的新問題。本文以調查研究為切入點,從管理實踐出發,對部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這一專項工作中的相關問題提出一些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環境治理項目對策建議
1關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是國土資源部近年來新上項目,屬於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管理工作范圍之內,此項目是國家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項目。有關此類項目的審報、項目內容、管理等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管理。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符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的支持方向與重點,也就是符合我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目的;依照《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的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礦山因采礦活動而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影響需恢復與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所需投資。該通知明確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國有礦山全部由國家財政支付而且是單一所有制形式,其遺留下來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理應由國家負擔。項目申請與實施: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由各省市國土資源廳組織各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申報工作及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初審,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並按照部申報程序與規定提供相關申報資料的項目,由部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批並上報財政部申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
2關於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其治理
目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大類。
2.1采空沉陷
開采沉陷主要表現形式為塌陷、沉降、開裂三種形式。
(1)塌陷:指在人為和自然地質因素作用下,地表岩、土體中洞穴頂部向下斷錯坍塌,形成塌陷坑、塌陷洞、塌陷槽的一種地質現象。
(2)地面沉降:地表水平面下降。地面下沉,影響范圍大、分布面積大。沉降一般繼塌陷之後形成,形態多數似蝸牛狀、蝶狀等。
(3)地面開裂:采礦引起岩層、土體沿一定方向破裂,在地面上形成裂縫。地面開裂是礦山塌陷和沉降的伴生產物,涉及的范圍廣、數量更多。
(4)岩溶地面塌陷:指岩溶地區,由於隱伏下部岩溶洞穴擴大而致頂板岩體塌陷,或上覆岩土層洞頂板失去平衡產生下沉或塌陷。
2.2崩塌、滑波、泥石流
(1)崩塌是位於陡崖、陡坎、陡坡上土體、岩體及他們的碎屑物質在重力作用下失穩而突發脫離母體發生崩落、滾動、傾倒、翻轉、堆積於山體、跛腳和溝谷的地質現象。
(2)滑坡是指斜坡岩體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沿某一特定面或組合面產生整體滑動的地質現象。
(3)泥石流是山區特有的自然地質現象。是黃土、粘土、鬆散岩石碎屑由於降水(降暴雨、融雪、冰川)等激發摻合下形成泥漿,特殊性洪流。泥石流爆發突然,歷時短暫,來勢兇猛,具有強大的破壞力。
2.3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污染
礦山地下水位下降、乾枯。由於采礦過程中耗用大量的生產用水,及疏干排水,水資源過量採用與浪費,導致區域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礦區出現大面積疏干漏斗,造成地下水動態平衡遭到破壞,以致水源枯竭或者河流斷流。地下水污染是因采礦引起的災害礦物成份滲入地下,形成地下水污染。
2.4危損尾礦壩、廢渣場問題
危損尾礦壩問題:尾礦壩是用於規范礦山廢渣堆放的壩體,由於礦山廢渣數量大,如果壩基選擇不當,年久失修等就會導致壩基裂縫、滑動,或由於廢石堆積過高,沒有採取穩固、加固措施而導致滑坡,突涌等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停產、公路坡壞以及超前佔用良田等惡果。
廢渣場問題: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石、尾礦,數量巨大。這些固體廢物簡稱廢渣,往往堆放於礦區固定場所內,即廢渣堆放場。礦山廢渣佔用大量土地,礦山固體廢物中,常含有多種金屬元素,長期堆放,流失會損傷地表。與空氣發生氧化、分解及溶解作用,有害物質隨著雨水流失,污染水體和破壞土質並影響農作物生長、質量,造成農作物減產。食物鏈進入人體威脅人體健康,由於這些有害物質在空氣、水、細菌綜合作用下,產生大量酸性物質,往往形成酸雨,威脅動植物生存,侵蝕污染自然景觀。
2.5殘煤自燃災害
煤礦殘煤自燃主要原因:由於煤層暴露於地表與空氣直接接觸,在太陽的直射下達到燃點引發自然燃燒,或由於采礦過程中不規范操作導致巷道冒頂空氣湧入山體縱橫交錯的巷道中,迂高溫引發自燃,火勢漫延,如不及時治理多導致礦井塌陷,又形成外燃,火勢很難控制。殘煤自燃地質災害治理是我國乃至世界礦山環境治理的一大難題,一旦發生很難控制,易復發。殘煤自燃引發多重環境災害:大氣污染、酸雨、地表及地下水污染、地壤污染、寸草不生、水土流失嚴重。
2.6土地破壞
采礦過程中因挖掘、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使其失去原有可利用狀態。
2.7礦區生態破壞問題
采礦活動嚴重破壞森林,加劇草場退化;動物生存環境遭受侵害;自然景觀、地貌、地質遺跡、土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和侵蝕。
目前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從國土資源部2001年下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任務以來,各省國土資源廳積極組織項目的申報工作,並對已下達的礦山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認真的組織與實施,地方政府與當地人民對環境治理項目也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從2001至2003年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共計88項,累計投資1.7億多,預計未來產生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可達到投資的4倍。2004年國土資源部對首批已完的18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驗收,其中涉及的治理內容有:地表塌陷治理;崩塌、滑波、泥石流治理;地表、地下水污染治理;危損尾礦壩、廢渣場治理;殘煤自燃災害治理;土地復墾;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由於各省廳與地方政府的熱情支持與配合,80%的項目落實了地方配套資金,其中大部分為地方政府投資,也有部分企業投資。項目總投資平均達到中央財政總投資的123.28%。90%的項目工程量超出原定計劃,18個項目工程質量均達到預定要求,全部驗收合格。
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相關問題
針對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我們組織了相關調研,並就已驗收的18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對其中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歸納總結:
3.1項目組織實施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深得省廳、地方政府、百姓的支持,對項目的組織與實施給予了極大的支持與配合。2001年該項目主要直接下達給項目申報單位(企業),由於是新上項目,規范化管理還處於探索中。2002年始國土資源部開始實行規范化管理,從項目申報、審批、下達、驗收都有明確的規定與要求,項目運作逐步走上正規,下達到各省的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行網上公開招投標。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與實施工作形成了「部門審批—省廳上報—公開招標」的管理程式。各省國土資源廳與項目地資源局、地方政府負責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項目設計、工程承擔單位的招標工作、負責工程監理與審計工作的落實、監督工程與資金落實工作、組織專家審查與驗收等。中標單位承擔相關設計、工程實施任務。由獨立資質監理單位、審計事務所負責對工程的監理與審計。從國土資源部已驗收的18個項目分析,95%的項目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並通過了專家論證,80%項目聘請了監理公司或由通過部門認證資格的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了監理。40%的項目通過社會審計事務所審查,並出具投資審計報告,其餘由省級國土資源廳組織負責審查。80%的項目地方配套資金得到落實。
3.2項目投資
由於我國礦山環境問題的歷史欠債太多,需要投資治理環境的申報項目較多,目前各省申報的項目數已達300多項。而國家專項投資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求,實際落實的只有申報項目數的30%。礦山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目前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也只是占其中的一少部分,占礦山歷史所創利稅的1%,可見總體投資量不大。由於礦山地質環境復雜,治理工程難度與技術要求高,工程量大,不可預見因素多又難以控制,從另一方面加大了資金缺口。對國土資源部已驗收的18個項目進行分析,我們發現80%的項目配套了地方資金,20%的項目只有中央投資;80%的項目出現投資不足超出設計預算總額,平均超出率為123.28%,最高超出率為150%;95%的項目完成投資工作量後,因無投資而余留環境問題有待治理。
3.3項目管理
由於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是國家近年來才開展起來的項目,許多項目管理運作規范、規章、標規還沒有建立,項目實施管理落差很大。部分項目設計預算沒有具體遵從的依據;地方配套資金的落實與審查工作還沒有規范;對項目工程的技術規范、預算標准以及監督管理沒有出台部門要求;工程實施過程中缺乏管理規章責任制,工程監察工作不到位,部分項目不能提供工程質量監理報告與投資審計報告等。以上問題將會給今後的項目實施帶來管理及工程質量等漏洞。
4對策與建議
4.1走「中央、地方、企業共同治理」之路
由於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缺口較大,為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需要中央、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與積極合作,同時也需要礦山企業的積極合作,走「以礦治礦」的道路。在這方面已有些好的典型,如浙江、新疆、山西等省,為填補資金上的缺口,他們採取了企業出資、自籌集資、義務勞動、以礦產資源抵償勞務支付等多種辦法,這些辦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很有借鑒意義,值得推廣與政策鼓勵。
4.2加強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監督與管理
為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實施與質量,加強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進行施工,嚴格實行項目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目標責任制度;加大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檢查力度,按照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具體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具體施工中出現的新問題應建立嚴格的上報審批機制,杜絕隱瞞、謊報情況的發生,確保工程質量與進度。不斷出台、修訂部門監管規范。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治理成果也需要監督與維護。建議國土資源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在加強項目實施管理的同時,也要重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成果的後期維護與監管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3做好專項資金項目規范化管理的研究工作
對國家新開展的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應建立案例分析制,進行跟蹤研究。目前針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技術以及預算規范與標准尚未出台,為確保工程質量與投資目標實現,急需加強技術與預算管理規范、標準的研究工作,不斷完善項目工程設計與設計預算規范化管理。為防止套用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促進國家專項基金項目規范化管理,建議對地方配套資金落實與管理機制進行研究,要求各地政府管理部門對專項資金項目管理進行監督,確保國家投資與地方投資的落實與投資綜合效益最大化。
4.4充分重視環境治理工程科學研究
礦山環境治理,是一個地質學、力學、生物學等多門學科緊密結合的系統工程。解決地質環境問題必需以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為基礎,不同地質、水文環境條件,不同岩性,不同礦種,不同規模,不同開采方式,產生的地質環境問題不同,治理保護的措施和方案也不同。如礦區地質環境分析,土地適宜性分析,植物適應性分析,環境變化分析,治理技術與方案確定等,這些研究工作復雜而艱巨,需要大量的科研投入,需要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支持與重視。工程技術手段是解決礦山地質災害問題的關鍵,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開展比較晚,技術手段的研究也落後於發達國家,一些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於缺乏切實可行的治理措施而得不到解決。近年來,此方面的問題引起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視,曾設立了相關治理技術方面研究的課題,但因沒有專項資金來源支持,很難立項。即使立項也只能列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之中一小部分,其投資不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總投資的1%,難以滿足現實需要。國家應在重視環境治理的同時重視環境治理工程科學研究,中央、地方財政也應積極支持地質環境災害治理工程科學研究工作的開展。
『肆』 如何加強礦山企業監管,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加強礦山企業監管,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確職責,齊抓共管。環保、林業、水資源、土地等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法律明確礦山環境管理的職責,細化明確各自的管理內容和管理程序,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聯合執法、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合作,這樣從根本上改善當地的礦山環境。
二是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基層監管責任。所謂屬地管理,就是基層政府能管的就交給基層政府管理,而對於基層政府管不住的交給上級政府管理。基層政府要按照「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總要求,盡快構建礦山環境「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責任體系,同時明確地方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以及內部相關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罰款為目的,要以保護環境為出發點,責令礦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擊力度。加強礦業執法檢查,動態監測,巡查執法,定時督察,及時發現資源的開發過程中,廢水,廢氣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以及采礦引起的地質景觀破壞和地質災害,勒令企業限期整改,如果問題嚴重,堅決停產整頓,直至關閉礦井。整頓礦業秩序,堅決杜絕非法采礦行為,限期關閉不符合條件的小礦山企業,以打擊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企業。
四是開展礦產資源整合。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繼續開展礦產資源整合,礦區的采礦權只設置一個,徹底解決一礦多開與大礦小開的現象。通過整合,安全隱患和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礦山環境造成的地質災害隱患。
五是嚴格審批礦業權,把好礦業開發「入門關」。堅持和完善審查制度,從嚴審批采礦權,交通要道兩側和旅遊景點附近禁止露天開采。在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河流區,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采礦活動。是否有審查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作為采礦許可證發證的必要條件,對沒有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采礦權的申請將不被批准和發證,實施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
六是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宣傳力度。進入21世紀,健康,快速,穩定發展的中國經濟,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主旋律。保護和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是礦山業主必須面對的問題。礦產資源開發將採取「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保護和發展並重」的方針,統籌規劃,要處理好國家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之間的關系。把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工作作為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大事。
2 技術措施
①恢復礦區植被,首先考慮到選擇種植植被品種,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著重長期的發展。樹種生長必須帶有發達的根系、牢固性能優良的固土邊坡、種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長迅速的原生類植物,這些都是根據生物學規律來進行種植的。與此同時,對於坡體的搭建,管理及保護措施在種植之後能有效進行、很好的應對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須在植物種植前充分的規劃好。以上都是依照開采區的土壤和氣候等因素來相應選擇草坪或樹種來種植。此外,還應該考慮配套兼容的設計目的,和附近景觀和植被情況相適應。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術。它能提高土壤的營養狀態,改善其物理和化學性質以及土壤團粒結構,改變pH值、土壤養分和有機物含量等。具體措施如下:其一,表層土壤遷移保護:開采前進行土壤表層遷移保護,開采完成再運回恢復。這樣有效保護了土壤的物化性質、基本的營養條件和種子庫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長。其二,客土覆蓋:荒地土層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蓋上熟土,來調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學功能,添加有益於礦山植被生長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優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對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對土壤構成調整,對土壤容重減小,採用耕作和有機肥的方法,在短期內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鹼性:對酸度調節一般使用碳酸氫鹽或石灰,這樣還有效提了高鈣的成分,對土壤性能進行了很好的調節。其五,通過綠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來調節土壤營養。
③調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屬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學及物理處理方式。
『伍』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陸』 政府對礦山開采企業如何監督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政府對礦山開采企業實行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環節:礦山建設前對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恢復保護方案的審查;礦山開采過程中對實際開發利用情況和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情況的監督;礦山關閉時對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程度的審查。
具體監督內容包括:采礦權授讓前建礦情況的監督;礦山開采過程中開採回收率、選礦回收率及綜合利用情況的監督;礦山非正常損失儲量批報的監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情況的監督;礦山閉坑前地質報告審查對資源回收利用情況的監督。
『柒』 山東省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及平台應用探討
馬卓敏 王 蕊
(山東省國土資源資料檔案館)
摘 要 本文總結了山東省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現狀及平台應用基本情況,分析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存在的問題,總結了工作經驗和體會,並從管理體制、監管平台建設、業務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關鍵詞 山東省地質資料 匯交監管 平台應用 經驗 問題及建議
1 山東省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現狀及平台應用概況
1.1 山東省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現狀
截至 2012 年 3 月底,我省館藏各類成果地質資料 8166 檔,其中 2001—2011 年間形成的資料 4005 檔。近年來我省把地質資料匯交納入礦證管理里,把監管職能向市地延伸,礦權人只有依法履行匯交義務並取得匯交憑證才能辦理礦權的終止、變更、轉讓及申報科技獎項。
從 2009 年開始加大對往年地質資料清理清欠力度,採用分年度分地區的方法進行資料清理清查。自2009 年至 2011 年,連續 3 年對全省 1998 以來形成的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進行集中清查,清查范圍包括地勘項目、礦產勘查、兩權項目、環境治理及壓覆礦等,共清查欠交資料上千檔。截至目前,此項工作進展順利。
1.2 平台應用概況
作為第一批試點省,我省積極開展平台測試工作,總結了測試期間監管平台使用情況,寫出了《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測試報告》,提出了修改意見和改進建議。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建設有關工作的函》(國土資廳函 [2011]1079 號)文件精神,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山東省地質資料監管平台建設實施方案。
為在全省開展好監管平台建設工作,資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和監管平台操作流程使用手冊及各項功能,並用實際數據進行了試用。從 2012 年 1 月開始,資料館安排 2 人進行匯集憑證補錄工作,截至目前已補錄到 2003 年,共補錄數據 444 條,其中地勘項目 7 條,探礦權 383 條,采礦權 54 條。
2 山東省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及平台應用工作詳析
2.1 嚴格執法,建立通報制度,全面提升監管水平
地質資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49 號令)及實施辦法進行管理,嚴把質量關,前移管理關口,把監管職能向市縣延伸,充分發揮市縣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地質資料管理中的作用,積極開展專項清理,逐步加大監管力度,轉變匯交人匯交意識,較好地解決地質資料欠交和滯後問題。
把全省地質資料匯交情況匯交數量、質量,利用省廳和資料館網站、《山東省國土資源導報》、《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動態參考》進行發布,對依法按時匯交且質量好的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欠交嚴重、匯交質量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逾期匯交或者拒不匯交的單位進行處罰。
2.2 任務明確,分工合理,職責明晰
為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好地質資料匯交監管,我省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山東省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實施方案》。該方案任務明確,分工合理,職責清晰。其中:廳儲量處負責統籌管理、模板數據的整理、資料的催交、憑證的發放等;廳財務處負責落實我省專項工作經費;廳地勘處與礦管處負責提供礦業權及非礦權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廳信息中心負責我省數據和技術維護;省國土資源檔案館負責協助省廳落實監管平台使用和實施,主要負責接收、驗收、轉送和保管地質資料等。各部門根據分工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避免了重復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為我省地質資料匯交監管體系的建成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2.3 擴大地質資料匯交監管范圍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只監管國家(中央、地方)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以及部、省級頒發礦業權的地質工作形成地質資料,工程地質、城市地質、地質災害、環境評價與質量、壓礦資料等不在監管范圍內。就目前山東省情況看,匯交人只有取得了資料匯交證明,才能辦理後期的礦權變更、延期、轉讓,項目評獎也要有匯交證明,所以我省國家(中央、地方)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和兩權項目形成地質資料基本上能按時匯交。而那些工程地質、城市地質、地質災害、環境評價等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不在監管平台的監管范圍內,這些項目大多是由企業及個人出資,欠交情況比較嚴重。為了加大地質資料監管力度,我省逐步要把這部分資料加入到監管的范圍內。
2.4 建立地質資料匯交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為規范管理,提升地質資料匯交質量,我省擬建立地質資料匯交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凡參與地質資料匯交的工作人員都要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從源頭上提高地質資料製作水平,保證地質資料質量。
2.5 加強業務學習,提升資料管理人員技術力量和工作能力
在高速發展的信息社會中,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在工作任務、環境、服務對象、管理模式方面都發生了本質的變化。資料管理人員必須是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不僅具備較強的地質和檔案專業知識和技能,還要具備廣博的學識,具備操控計算機等現代設備的能力,具備能用科學的方法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們要求資料管理人員一定要加強業務學習,定期上黨課、保密課和微機課,提升履職能力和工作技巧。
2.6 加強技術培訓,提高地質資料匯交人技術與能力
從 2001 年開始,我省堅持每年至少舉辦一期由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地勘單位、礦山企業以及有關人員參加的業務培訓班,詳細講解與地質資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原始、成果和實物地質資料的具體製作方法。近來我們相繼出版了《國土資源資料管理工作手冊》、《山東省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制指南》、《地質圖件編制國家標准與規范匯編》等書籍,建立了全省電子文檔經驗交流群,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溝通。
3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3.1 存在問題
3.1.1 地質資料管理體系不順暢,資料欠交現象嚴重
山東省國土資源資料檔案館為獨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在省國土資源廳資源處的監督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地質資料製作單位大都為各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和社會團體,這些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分屬地礦、冶金、建材、化工等各個部門。實際工作中,責任和權責界定不夠清晰,容易造成多頭管理、交叉管理等現象,大大影響了地質資料的管理。
目前市場項目較多,這些項目周期短,人員變換頻繁,管理人員重視程度不夠,多數地勘單位只注重實際經濟效益,對最後的資料匯交關口不夠重視,導致地質資料漏交、欠交現象嚴重。
3.1.2 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不規范
經過近 10 年的不斷工作,山東省成果地質資料質量已經排在全國前列,但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管理還比較滯後。實物中心剛剛成立,庫房等基礎設施薄弱,不具備接收能力。
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也不太規范,好多單位單純為匯交報告而製作資料,有很多單位來到省館匯交資料被告知缺少原始資料目錄,大多數僅作稍微修改,個別單位甚至當場製作。由於缺少對原始地質資料的驗收檢查,資料管理人員對資料的齊全性很難判定。
3.1.3 地質資料憑證補錄工作問題較多
我省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是從 2003 年開始發放的。2003 年以前的都是三聯單形式的。經過近 3 個月的時間,對2001—2010年度3423份匯交證明進行核對,只有433條數據符合要求。此項工作數據核對量較大,平台中的信息和館藏資料信息存在較大的出入,需要把報告一個個的拿出來進行核對,大大影響了工作進度。經分析主要原因是:
(1)館藏資料與平台信息項目名稱不一致。特別是采礦權項目名稱只有簡單的礦區名稱,無法核對。
(2)館藏資料中礦權證號與平台不一致。同一個報告礦權經過幾次變更,其中的礦權證有的平台里有,館藏報告里沒有;有的平台里沒有,館藏報告里也沒有,工作人員核對時無從下手,給補錄工作造成很大的不便。
(3)同一個項目經過礦權多次變更,每一次變更信息平台上都有顯示,補錄工作過程中,我們對其中任意一條進行補錄合格後,平台上其餘幾條依然保留。這樣核對起來容易出現重復工作,大大延緩了工作進度。
3.2 建議
3.2.1 簡化匯交流程,優化監管平台各項功能
沈陽和武漢會議後山東省立即開展准備工作,向匯交人傳達了部對於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的工作部屬,演示平台各項功能。他們普遍認為利用監管平台匯交資料,需要先往部實物中心和省級館報實物目錄清單,然後再進行原始和成果地質資料的驗收,行政主管部門看到三種資料全部合格後才能發放匯交憑證,匯交周期大大延長。目前工作模式他們已經對資料匯交產出了畏懼和抵觸情緒,如果再使用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很多匯交人表示將不敢匯交資料了。
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的立足點是充分調動資料匯交人的積極性,提升地質資料匯交率,提高地質資料管理水平。平台建設應充分考慮各地實際工作,優化和合並平台中各功能項,簡化資料匯交流程,充分調動匯交人的主觀能動性,使其感覺到匯交資料是一件很容易和愉快的事情,這樣才能從源頭上真正解決問題。
3.2.2 制定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製作和驗收標准
《原始地質資料立卷歸檔規則》(DA/T 41-2008)和《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 [2008]8 號)規定了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的分類、歸檔立卷要求,但相對籠統,沒有詳細的製作方法,建議像成果地質資料一樣制定詳細的匯交格式要求及使用說明。
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目前大多提交目錄,資料管理人員不能到基層進行驗收,不能認定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建議增加對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驗收,管理人員對照驗收意見進行驗收,杜絕資料造假和不全的現象發生。
3.2.3 為更好地開展工作,建議平台增加些功能項
(1)平台中只有數據導入功能,缺少信息導出功能,建議增加此項功能。
(2)模板中增加地質資料報告名稱。
目前清單模板中只有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是立項時的名稱,實際工作中可能發生變化,最終的成果報告和項目名稱很多時候存在出入,建議增加地質成果報告名稱,以便更好地進行監管。
(3)增加資料匯交統計分析功能。
監管平台只能查詢資料匯交情況,不能對匯交情況自動統計和分析。建議監管平台加上此功能,地質資料管理者就可以根據礦權人、勘查單位、許可證號、項目名稱、礦權(項目)有效期等項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以便更好地掌握匯交進度。
(4)增加修改、刪除功能。
監管平台的信息一經錄入,就不能進行修改和刪除,實際工作中難免會出現錯誤,一旦出現錯誤就得重新導入,所以應增加修改和刪除功能,以方便工作。
(5)原始資料驗收中應增加補充、修改通知和退回通知功能。
在我省實際驗收過程中,經常發現原始資料目錄清單中有資料缺失和漏報現象,需要讓匯交人進行補充和修改,應和成果地質資料一樣增加補充、修改通知和退回通知功能。
(6)增加《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簽發次數統計功能。
(7)增加《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和匯交證明簽發文號自動編號功能。
(8)《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和匯交證明的編輯器,建議與 WORD 等工具軟體相關聯,以方便對通知書文本的編輯。
『捌』 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設等與地質環境有關的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岩體、土體、地下水、礦藏等地質體及其活動的總和。
地震災害防禦,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地質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積極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地質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實際,組織建立地質環境監測網路,完善監測設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及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以及破壞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標志的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第八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並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第九條探礦權人應當對遺留的鑽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進行回填、封閉,或者採取其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的措施。第十條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並向社會公示。第十一條采礦權人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送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區范圍跨行政區域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進行采礦等相關活動,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土地損毀的,應當及時進行治理。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填報礦產資源開采年度信息並向社會公示,如實反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第十三條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按下列要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
(一)整治被破壞的土地,使之達到種植、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並種草植樹,消除安全隱患,使之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採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按規定處理礦山開采廢棄物;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地質環境保護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礦山企業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按照滿足實際需求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統籌用於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等工作。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對歷史遺留的已被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恢復,並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治理。第三章地質遺跡保護第十六條下列地質遺跡應當予以保護:
(一)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構造、地質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區;
(二)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和岩石、礦物、寶玉石的典型產地;
(三)具有獨特醫療、保健作用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溫泉、礦泉;
(四)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地質災害遺跡;
(五)需要保護的其他地質遺跡。第十七條對具有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或者地質公園。
對不具備建立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和地質公園條件,但具有觀賞和保護價值的山體等地表形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護制度,通過制定保護規劃、保護名錄、劃定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等措施,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提升保護水平。
『玖』 地質環境監管
地質環境監管是政府履行地質環境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制定地質環境管理法律法規、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規劃、開展地質環境監督檢查、建立地質環境論證制度等內容。國外一般沒有單獨針對地質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地質環境管理的相關內容往往被納入環境管理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環境保護法、礦業法、資源法、自然保護法、災害防治法等。例如,美國1970年頒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定礦業主管部門發放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考慮環境保護的要求;1977年頒布的《露天采礦控制與復墾法》對礦山環境問題做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英國1990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整體化的污染控制,強調對產生污染的工業生產過程進行集中控制,來減少各種生產過程對地質環境造成的污染。日本1972年頒布的《自然環境保全法》通過劃定環境良好的地域,對一定的開發行為予以控制,來保全良好的自然環境。
近年來,有專家學者呼籲建立地質環境論證制度。地質環境論證是指編制城鎮規劃、重大工程選址(線)等涉及地質環境的工程經濟活動,在實施之前須經過地質環境的可行性論證。通過地質環境論證工作,在充分利用已有地質資料的基礎上,補充必要的地質環境調查,對地質環境條件進行評估,科學優化規劃或工程建設的選址(線),對工程活動導致地質環境問題和遭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可能性進行預測評估,提出主動避讓或積極防治的對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