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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託責任在哪裡

發布時間: 2022-06-17 05:59:10

① 哪裡能買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可以在信託公司、銀行或第三方理財機構進行購買,具體如下:

1、信託公司直銷:直接到信託公司購買,信任度較高,直接在信託公司簽訂合同,這對於大多數初次購買信託產品的人,是很有必要的。2、銀行代銷:銀信合作曾經是信託公司最主要的發行渠道之一。3、第三方理財機構:第三方理財機構正逐漸成為信託代銷的主流。一般來說,第三方理財機構能夠代銷幾乎所有信託公司的產品,產品選擇面較廣,而且一般第三方理財機構會非常重視客戶的二次銷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第三方理財機構可以站在比較中立的角度幫客戶選擇合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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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投資基金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有什麼聯系

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我國信託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託。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託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於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託立法對單位信託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而對於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夥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託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

③ 我們所知的信託和基金區別在什麼地方

信託與基金本質上是沒有太大區別同屬於理財產品,其中基金里也包括信託基金。如果說有區別的話那就是產品的分類不同。

一、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

1、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2、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3、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4、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5、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6、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7、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8、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9、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10、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1、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二、基金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1、信託基金,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2、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④ 信託基金的債權人有權就償還問題追索到哪裡

由信託財產承擔。
信託和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1、信託與保險,基本性質。
信託(又稱「信託基金」):客戶將資產委託給管理人,由管理人按照信託合同進行投資,並將投資所得,按照信託合同向家人進行分配。保險:客戶將資產以保費形式支付給保險公司,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項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償付保險賠款。
2、信託和保險均具備以下功能:
1、投資功能,可以實現資產增值
2、風險隔離功能,可以保障客戶資產安全。

⑤ 什麼是信託基金有什麼風險

信託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信託基金 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如收益憑證、基金單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風險:保本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常見的信託基金投資風險主要就是上述四點,綜上可以看出,信託基金投資風險中的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是不可控制的,而保本風險和信用風險則是可操控的,投資者需格外注意這一點。如果要投資的話最好搜下理財教育社區去那裡多看看,相關的文章或是咨詢理財師,學習如何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⑥ 基金和信託的區別

一、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說白了,就是大家一起出錢,讓一個專業的人來經營,那這個人會用這些集資的錢去進行投資,掙的錢多大家分的就多,如果賠錢的話,也是大家分攤風險。這考驗的是投資者對基金經理的認識程度,與對基金產品的把握程度。

二、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出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像展恆主要推薦的有些固定收益信託,可以做約定,就是您如果規定要獲得多少的收益可以做個設定,這樣,基金不管賺還是賠,都約定給您這個收益,當然這個標準是設定好的,這種方法適合行情不好的時候。

⑦ 基金與信託有什麼關系哪位大俠幫忙解答一下啊

從發展歷程上看,投資基金與信託兩者皆起源於英國,盛行於美國。

11世紀,英國法學界出現了一種「用益權」,即根據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管定了《用益權法》,通過這個法令確立的雙重用益權,構成了現代信託理論的基礎,被後人逐漸稱為信託,並發展成為英美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在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1868年英國所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是世界上第一隻較為正式的投資基金。1921年4月,美國組建了國內第一隻投資基金,即美國國際證券信託基金,在隨後幾十年裡,投資基金成為美國發展最迅速的一種投資工具。同時,以其專業化的管理和分散投資等諸多優點,受到了各國投資者的青睞,成為國際資本流動的重要渠道,也成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吸收外資的一種有效形式。

從兩者的定義和特徵上看,信託的外延比投資基金大,在一定程度上,投資基金屬於信託范疇,但又具有自己的特點。

信託是信託人基於信任,出於特定目的將自有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它可應用於民事方面,也可應用於商事方面。投資基金則主要應用於商事方面。

投資基金在發展初期,採取契約型,通過訂立信託契約的形式運作,實質上是信託的一種形式,在名稱上一般也稱為投資信託或信託型基金。直至今天,不少國家和地區在投資基金的稱謂上,仍帶有信託的字樣。1879年,英國基於《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規定,對契約型基金進行了突破,創設了公司型基金。美國的投資基金又稱為共同基金,基本上都屬於公司型基金,這種公司型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資者,也是公司型基金的股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由董事會負責選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不難看出,公司型投資基金的投資人變成了基金公司的股東,廣發聚豐已經不完全是信託概念下的委託人,而基金公司的董事會,其職能類似於信託中的受託人。可以說,公司型基金利用了信託原理和公司結構形態,是一種特殊的公司。

從投資運作上看,兩者皆利用了由他人管理財產的理財觀念。根據受託人是否盈利,信託可以分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民事信託中,對受託人的要求較低,取得委託人的信任即可。商事信託和投資基金對管理信託財產或者基金資產的人,則有嚴格的要求限制,—般人不得擔任。

從各國的立法上看,大多數國家對信託和投資基金均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

英美法系的信託法,主要是不成文的,但也制定和編寫了一些法案和釋例。如英國1893年《受託人法》、1896年的《官設受託人法》、1906年的《公設受託人法》、1925年的《受託人管理條例》、1960年的《管理慈善事業信託條例》、1961年的《信託投資條例》,以及美國法律研究1935年出版的《信託新解》等。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對信託制度一直未予承認,但隨著日本對信託制度成功運用,逐漸認同信託制度,並制定了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規。如日本1921年的《信託法》、韓國1961年的《信託法》,我國台灣省的《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定》等。

投資基金的立法,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以美國為主的對公司型投資基金的立法。譬如1940年,美國就制定了《聯邦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對契約型投資基金的立法。如1951年,日本制定了《證券投資信託法》。三是以我國香港特區為代表的混合型立法,如1978年,香港製定了《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⑧ 信託型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的關系及責任

盡管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特徵與信託關系基本相同,但是畢竟只是根據信託原理設計,因而不能將其等同於信託,特別是在法律關系主體方面,雖然它遵循了信託關系主體架構,但是其獨特之處在於它不同於信託關系中僅有三個當事人,而是由四個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益人)構成委託、受託、受益三方法律關系。在這一特徵下,弄清四人三方關系,對於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他們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而這一點恰恰是理論界爭論不清、立法上尚未給出清晰結論的問題。(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從投資基金主體之間的關系來講,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託人,這一點已為兩大法系的信託理論所認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以及他們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上,兩大法系信託理論存在著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內部也有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分離論。此為大陸法系國家較為流行的一種理論。這種理論主張投資基金中存在著二元結構,認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並不處在同一層次,因此需要將兩者的功能進行分離。該理論又分為自益信託型分離論和他益信託型分離論。前者以德國學者為代表,認為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與經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第一層信託關系,經理人與託管人之間存在第二層信託關系。依此結構,投資人集委託人和受益人為一身,此為自益信託型分離;後者以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學者為代表,認為投資人雖為委託人,但僅是名義上的委託人,而實際委託人則是經理人,託管人為經理人的受託人,投資人為受益人,這一結構中實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個人,此為他益信託型分離。

分離論的觀點,實際上是對英美信託理論的移植。根據英美法關於信託的雙重財產說,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這是判斷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託人的根本標准。雖然基金管理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巨大的管理處分權利,但是毫無疑問,事實上是基金託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擁有信託財產法律上所有權。正因為如此,不論分離論將投資基金的信託關系作幾層分解,但其最終的或法律上的受託人仍然歸結為基金託管人。在這一點上它與英美法上確定受託人的標準是一致的。

被動信託論。英美法根據受託人是否負有積極行為義務,將信託分為被動信託和主動信託兩類。所謂被動信託是指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但對信託財產並不負有積極行為的義務。該理論認為,在投資基金關系中,託管人名為受託人,實質上不負責基金的實際經營,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對基金財產加以運用和處置。英美國家之所以對被動信託予以承認,旨在使人們對信託的利用更加靈活,以達到使自己和他人獲益的目的。

雖然被動信託起源於英美法,但英美法卻認為單位信託是主動信託而非被動信託。根據英國《1991年金融服務條例》,基金受託人有責任監基金督管理人行為與該條例、信託器樂、計劃細節是否一致;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信託的指令,基金受託人有權拒絕。

用被動信託理論解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為日本一些學者的觀點,但並未被日本法所採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的信託要件是:須將財產的管理、處分轉移於他方,不允許受託人消極管理。實際上不僅日本法有此規定,而且美國《信託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受託人一旦接受信託,即對受益人負有管理信託的義務。正因為如此,被動信託能否應用一直存在著較大爭議。

共同受託人說。該學說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託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我國許多學者持此觀點。

倒分離論。這種理論與分離論的分層結構相似,但是層次卻相反,因此筆者將其稱為倒分離論。該理論認為基金託管人是受託人(第一受託人),同時基金託管人又作為委託人,將基金財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第二受託人)進行投資運作。

獨立被信任說。該學說認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為委託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為受託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種獨立的被信任者。

對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的界定,我國立法者給予了高度關注。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向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在信託制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其相互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直至整個信託制基金的構造。」基於此考慮,立法機關這個問題持慎重態度。由於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的定位,即由誰來履行受託職責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確定了四項原則:一是考慮在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切合國情,盡量減少法律重新定位給基金運作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考慮和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間的協調與銜接,避免相互矛盾和沖突;三是在現行信託制基金運作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分別獨立承擔相應職責,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管理基金財產、基金託管人依法承擔保管基金財產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承擔連帶責任。

在上述原則指導下,最後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作出了有別於英美法和大陸法信託理論的特別界定。根據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條款的分析,筆者認為,該法對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的界定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界定為受託人,但並未區分是獨立受託人還是共同受託人,或是有層次區別的受託人。《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受託職責。」的表述即反映了這一特點。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既非共同受託人,又非獨立受託人,而是兼有兩者特徵的特殊受託人。我國《信託法》第31條規定:「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第32條規定:「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照《信託法》31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該是共同受託人,因為他們是對同一基金財產進行受託管理。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前一種情形與《信託法》第32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難認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而後一種情形則符合《信託法》第31、32條的特徵,在這種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託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互為委託人的關系。《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第5款規定,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從該款規定看,基金託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但29條第10款又規定,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從這一款規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託管人的受託人。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4、35條又分別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兩者任何一方的職責終止時,另一方均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的規定,並結合第24、35條綜合考慮,筆者認為我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是在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託下的互為委託的關系。

⑨ 基金和信託有什麼關系

信託和基金都是委託理財的關系。兩者區別更多是在於國內監管政策下的經營方式不同,基金分為公募與私募,公募就是公開發行的。信託有特定的規則,在發行、認購和贖回方式上都有區別與基金。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一段時間以後可以收回,也可以協議轉讓他人。封閉式基金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開放式基金可以贖回。基金與信託的區別體現在主體方面:信託的主體是信託公司,基金的主體是基金公司。基金與信託的區別體現在形式方面:信託是以信託合約為基礎,信託公司自己或者委託其他管理人代為投資(代投的情況比較多,就是俗稱的陽光私募)基金則是基金契約為基礎,基金公司自己投資,不委託其他人。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門檻方面:信託類的門檻很高,通常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 基金的門檻很低,1000元起步,適合普通人群,可以大范圍公開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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