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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納入什麼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6-17 08:38:13

1. 中國社保基金誰在管理

法律分析: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2.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是指按海南省各項保險條例規定的、以政府信譽強制建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等。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社會保險基金應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11月份,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編制下年度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答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執行,並按月、季、年度向財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不得自行變更和調整計劃。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劃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計劃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購買國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以下專用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在指定的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該帳戶只收不支。其主要用途是:
1.暫存徵集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收入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及相應的支出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滯納金收入;
5.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6.暫存其他收入。
(二)財政部門分別開設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這四個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
1.分別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收入過渡戶劃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2.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3.接受國債等國家規定允許購買的有價證券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撥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在指定的銀行分別開設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支出帳戶。這四個帳戶只支不收。其主要用途是:
1.分別接受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2.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
3.分別支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等;
4.分別支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費用;
5.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等。第七條社會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分別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不得擅自減免。具體實施方式是:
(一)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核定的繳費額,分別填寫托收憑證,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0日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資金分別劃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應編制年度預算,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計劃和規定用途,每月25日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情況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審核後,分別於次月1日、10日將養老保險基金從其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於次月10日分別將失業、工傷、醫療等保險基金從其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如遇節假日,須在節假日前一個工作日撥付。

3.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第三條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第四條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第五條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第二章理事會第六條理事會負責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二)選擇並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編制定期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第七條理事會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理事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受託運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第九條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注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具有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二)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需具備的最低資本規模另行規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具有規范的國際運作經驗的機構,其經營時間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的違規行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六)有與從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投資人員。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設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並配備足夠數量的稱職的專業人員。第十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人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意見。理事會成立包括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參加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經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確定。評審辦法由理事會制定。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一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投資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管理並運用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四)編制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運作報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資記錄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一)社保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
(三)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4. 寧波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於寧波市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政〔1997〕8號)精神,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約束,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保障基金是政府行使管理職能,建立保證廣大職工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以政府信譽擔保,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建立的專項基金。它不同於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只能按規定全部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第三條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專項經費、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基金、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兵役義務費及重點優撫對象優待金、職工幫困基金等。第四條在國家財政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預算之前,社會保障基金先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實行預、決算制度。
社會保障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執行。第五條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是指按規定籌集並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和由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安排的用於專項社會保障支出的計劃。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實行「劃分項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的管理體制。第六條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按統籌范圍和統籌層次分市、縣(市)區兩級,兩級預算分別由同級各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預算組成。
全市社會保障基金總預算由市級和縣(市)區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組成。第七條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第八條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審查和批准本級社會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組織本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執行;制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重大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行政府預算管理部分職能,預審本級社會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協調處理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的有關重大事項。第九條市及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是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審核並匯總編制本級社會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草案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具體組織本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貫徹上級財政部門及本級政府制定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規定;監督檢查本級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和下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審核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提出的社會保障基金結余額的安排;安排並撥付本級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經費;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工作。第十條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審核下屬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擬定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具體組織並監督下屬的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預算執行;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和本級政府及財政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是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具體編制和執行單位,編制社會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草案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嚴格執行經本級政府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負責社會保障基金具體籌集和發放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執行本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規定;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和相應的上級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社會保障基金及其機構工作業務經費收支管理核算工作。第三章預算編制第十二條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收入和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支出組成。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它收入。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支出包括:各項社會保障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它支出。第十三條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由各級財政部門、各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編制。
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必須在每年的11月份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下年度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財政部門在審核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級社會保障基金當年預算草案,並在當年的3月份前經同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報政府審批。

5. 社會保障基金的概念是什麼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轉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6. 社保基金管理規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是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6年3月10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第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第四條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八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並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選聘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分別簽訂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託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託管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託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報告託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於投資管理人投資和託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於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與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審計署應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經國務院批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託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託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7. 社保基金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項目分別建立,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其中,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分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中養老保險基金數額最大,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中佔有重要地位。

法律依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8. 社會保險保險基金是什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轉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9. 社會保障基金有哪些

社保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 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 基金)、企業年金 (企業補充保障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稱,它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拓展資料: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轉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佔或者挪用。
社會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項目分別建立,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 其中,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股減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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