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扶基金會如何開展
❶ 瑞普華老年救助基金會對失獨幫扶有什麼計劃
專項基金計劃實施三項救助內容:
1、生活特困,老年病嚴重的孤寡老人救助於瑞普華義養中心,該中心已准備十張床位。
2、 生活困難,在低保邊緣年老多病的老人可向基金會申請一次性資金救助;
3、 基金會成立螢火蟲公社吸納對有精神需求的失獨家庭有針對性的進行多元化的活動,社員將免費享受基金會提供的精神食糧。
註:需要以上三項幫扶的失獨家庭可通過向瑞普華老年救助基金會申請,通過基金會核准後,分批分期實施幫扶。
❷ 如何成立企業慈善基金成立後有什麼好的運作模式
目前深圳市還可以辦理,想辦理的朋友可以看下慈善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一) 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台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民政廳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慈善基金會辦理,慈善基金注冊轉讓)
(二) 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救濟工作。
(三)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❸ 慈善基金會應怎樣成立專項基金,需要什麼手續,是什麼樣的步驟謝謝
基金會成立二級專項基金比較容易。
首先是捐贈者要設計好基金的服務宗旨,必須在基金會宗旨范圍之內。
其次是與意趣一致的基金會商定創始基金的規模及使用辦法,設計管委會框架及章程。
如果實在公募基金會下設二級基金,可以設定為公募性質。
向民政部門的民間組織管理部門備案。
然後就可以在基金會的指導下開展活動了。
❹ 有哪些基金會能夠幫扶學生公益組織,或者如何能獲取資金支持謝謝啦
可以登錄中國共青團網站,中國青年志願者網站,保護母親河行動網站等查看,在上面都有各個項目的資助信息。
高校志願者組織可以策劃活動方案,申請資金。
我以前就申請過兩個,獲得了資助。這樣做一方面可以使學校更加重視公益活動,另一方面可以提升宣傳檔次。
希望對你有所有幫助。
❺ 關愛退役軍人基金會如何開展
第一.前期准備:成立基金之前需要選定法人、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確定該基金的投資方向、基金的首期募集的資金數量、工作地點,並且基金籌募的發起人或組織,需要准備募集資金總額百分之一的自有資金;
第二.明確分工:等到第一步中的准備工作都做完以後,基金負責人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明確分工。確定面向群體,擬定投資協議;
第三.尋找目標群體,開始進行基金募集,等到募集的資金達到之前擬定計劃的百分之七十的時候,募集發起人就可以去工商局進行注冊;
第四.資金募集成功,並且注冊成功之後,基金發起人就可以舉行基金股東會了,在會上,需要確認基金設立和發展的各種必要法律文件。
5.選定基金資金託管的銀行,與銀行簽署託管協議。
❻ 退伍軍人如果要成立一個幫困基金會,需要什麼手續
這種基金會屬於社團組織,要有民政部門批准。所以,你可以向當地民政局提出申請或者前往咨詢。
❼ 民間個人成立公益幫扶基金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
當然需要,只有辦理登記手續才合法,權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團登記管理條例
(1989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注銷手續。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❽ 個人扶貧基金怎樣成立
為了更廣泛地籌集貧困地區開發所需要的資金然依靠政府這條主渠道的同時,還需要發動社會各界的力量,開辟扶貧資金的第二渠道。1989年3月13日,中國扶貧基金會在北京正式成立,這也是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民間扶貧團體。它的宗旨就是扶貧,促進中國貧困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的發展,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於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各級政府、組織、團體和個人提供良好服務,接受海內外熱心
支持中國扶貧事業的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現金、實物、及技術援助,增強與國內外民間組織的友好合作。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時,由李先念擔任名譽會長,黃健、費孝通任名譽副會長,林乎如、李人俊、項南同志擔任會長。名譽會長李先念
在成立大會上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第一條,國外贊助的錢可以吸收,但不要卑躬屈膝、低三下四,到處化緣,要有另人的志氣;第二條,籌集到的資金包括撥給貧困地區的款項,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條,貧困地區歸根到底要依靠那個地方的群眾,要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努力發展生產,特別是農村牧副漁各業生產,否則永遠不可能改變貧困面貌。項南會長在講話中將扶貧基金會的工作概括為:「只服務,不營利;只幫助,不代替;多造血,少輸液;多開發,少救濟;要脫貧,靠自立;要致富,靠科技。」
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以來,全體同志就是在這個方針下,懷著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地區群眾的深厚感情,奔走呼號,以自己的行動,樹立了講民主、講實際、講簡朴、講效率的好風尚,為我國的扶貧開發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到1996年時,中國扶貧基金會募集了1億多元的資金,為開展扶貧事業創造了條件。這些年來,中國扶貧基金會共支持貧困地區開發各類項目百餘項,直接投入扶貧資金6660多萬元,牽線搭橋引進資金3.74億元,為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原國務委員陳俊生在中國扶貧基金會第三屆理事上曾這樣評價基金會的工作:「經過邊疆年的努力,基金會已經初步開拓了籌集扶貧資金鐵新渠道,開創了民間社團參與政府扶貧工作的新局面。這是有廣泛深遠意義的新開端,也是基金會最大的成績。」
中國扶貧基金會現任會長是
65、中國老區建設促進會是一個怎樣的組織?
中國老區建設促進會(簡稱中國老促會)是經國家批准於1990年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它是由熱心於老區建設的老幹部、老將軍、老專家為主體組成的。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老區人民服務。它堅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在黨的國家的方針政策指引下,面向老區,服務老區,努力為老區人民辦實事,辦好事。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老區人民的貢獻,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老區的建設和發展深入老區調查研究,反映老區人民的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議;幫助老區開發,為老區建設提供咨詢服務;牽線搭橋,為老區引進人才、技術、資金和建設項目;接受國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贈,扶持老區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疏通渠道,為老區的產品和勞務開拓市場;開展老區婦女工作,提高婦女的素質;加強聯系、交流經驗,互相配合,共同促進老區的建設和發展。
中國老促會成立以來,積極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為老區建設做了大量的實事。幾年來,中國老促會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突出面向老區的重點,在「調研、宣傳、促進、幫助、培訓、聯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後為老區引進9732萬元人民幣,8億多美元;接受社會各界捐贈860多萬元人民幣,500萬元港幣,325萬日元,土地100多畝;聯系立項工程25項,引進先進科技9項;興辦希望小學16所;捐贈圖書10萬余冊;為12個老區省培養縣、鄉級幹部900多人、技術幹部2000多人等。通過這些活動,不僅促進了老區的兩個文明建設,而且在動員社會各界支持老區建設方面產生了積極影響,受到了老區人民的歡迎和好評。現任會長是楊成武將軍。
與此同時,全國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老促會,成為老區建設和扶貧開發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
❾ 國內成立慈善基金會的條件和要求有哪些,具體有哪些流程
首先在當地省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❿ 如何成立救助基金會
根據2004年6月1日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設立一個公益性組織體的基本條件,其他程序方面的要求,建議您查詢該條例或者咨詢相關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