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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維修基金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6-20 06:39:11

❶ 維修基金標準是多少 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區別是什麼

維修基金的標准由各地政府自行決定,所以不同地區標准也不同,有按平方米計算的,也有按房價的百分比計算的。
維修基金是房屋質保期後,用於公共部分或公共設備的中修或大修,比如房屋漏水、電梯故障、二次供水設施、消防設施等,維修金額超出物業日常維修范圍的項目。而物業費是用於日常維修和物業公司的日常開支。如工人工資、保潔費用、公共水電費、日常維修等。

❷ 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及細則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因此,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住宅維修資金只能由於維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業主們也有權監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額、或者維修資金的明細。若有發現挪用的情況,可向當地審計部門舉報。

❸ 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準是什麼

1、按照購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商品房的收費標準是按照總房款的百分之二來收取的,這個比例的確定是全國通用的,而且從2008年新規定執行方法沿用至今,建議近期考慮購置商品房的朋友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下具體的收費標准以及個人要繳納的費用等。

2、是否為多層住宅,房屋構造的不同其收費標准也各有不同,以北京市為例,若是多層住宅建設,按照現在的收費標准來看是每平米一百元,若是高層建築那麼每平米為二百元,不同的收費標准主要是考慮到不同住宅建築所花費的成本不同。不同住宅物業收費,為了能夠提高公共基礎建設的質量,定期做好維護工作,從而能夠提高公共建設的質量。

3、但是根據不同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是單棟樓房結構等不同設計,其收費標准也是有所浮動的,建議大家能夠結合當地收費標准來決定的具體收費內容。

4、由開放商代為收取,這筆款項由開放商代收收取,它主要是用於維修期滿後住宅共用設備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改造用途等,國家規定此類基金使用所有權歸戶主所有,不能夠隨意挪作他用。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准等都會影響到住宅戶主的利益,建議大家都能夠提前搞清楚各種細節問題,如此才能夠不白白繳費,合理捍衛自己的權益。

❹ 樓板里的自來水管漏了可以用維修基金嗎

自來水管漏水是不能夠使用維修資金來修理的。
自來水管在水表以內漏水的是屬於個人的使用范圍,不能夠使用公家的錢來維修。
水表以外的水管管道是屬於自來水公司管理范圍,出問題可以找他們來處理。

❺ 請問商品房維修基金收繳標準是多少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❻ 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 基金繳存比例是多少

首次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下列標准交存:(一)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按照購房款總額1%的比例交存;配備電梯的按照購房款總額2%的比例交存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包括毛集實驗區)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水泵間、走廊通道、地面架空層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路燈、綠地、道路、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改部門負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維修資金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但屬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沒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第七條 首次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下列標准交存:
(一)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按照購房款總額1%的比例交存;配備電梯的按照購房款總額2%的比例交存;
(二)非住宅物業(包括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按照購房款總額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房售房價款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照購房款總額2%的比例交存,售房單位按照高層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層住宅售房款20%的比例交存。
第八條 首次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
違反前款規定,業主、建設單位未交存首次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物業權屬登記。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建設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屬建設單位所有,房改房單位交存或者從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房改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維修資金時,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分戶賬內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次交存額30%時,該業主應當及時續籌維修資金。
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維修資金的續籌標准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經業主大會同意,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資金的續籌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所在區域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商業銀行,設立維修資金管理專戶。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維修資金專戶中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並按幢、按戶設置明細賬目。
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賬到戶,結息到戶。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到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名單和金額,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原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受讓人足額交存後,憑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方可辦理物業轉讓手續。
業主轉讓物業時,未結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物業轉讓手續。
第十五條 物業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將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業主,業主辦理余額支取手續時,應當提交物業滅失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在保證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一級市場國債和在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定期存款。購買國債和定期存款的增值部分,扣除市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外,應當納入維修資金專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程序規范、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八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物業共用部位維修工程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的下列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物業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費用,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等專業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環境衛生、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有關單位依法承擔;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日常綠化養護、水箱清洗、化糞池清淤、疏通水管等,由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主交存的物業服務費中支出。
第二十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限,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其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五)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依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用戶約定。
第二十一條 使用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
(二)維修資金足額交存,物業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符合使用范圍。有
部分業主已交存,部分業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維修資金使用分攤標准達成一致且將維修資金分攤額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的;
(三)經使用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維修資金的分攤,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分攤。
屋頂等共用部位為部分業主依據合同約定單獨使用的,其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受益業主自行承擔;沒有約定的,由屋面庇護范圍下各層的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共有屋面或者共有牆體滲漏的,經相關業主申請可以直接使用相關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
第二十三條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並從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用於整幢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由該幢物業的全體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並從該幢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用於一個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由該單元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並從該單元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四)相鄰業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並從相鄰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時未售出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售出物業建築面積分攤維修費用。
第二十五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首先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已購公有住房的受益業主按照其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獨立式物業交納的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制定方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所在區域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根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現狀及業主意見,編制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項目名稱、工程預算書、實施范圍、施工單位選擇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驗收及資金決算方式等內容;
(二)業主表決。使用方案應當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相關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並在使用方案業主表決確認明細表上簽字,同時將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受理審核。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持使用方案、工程預算明細表、業主大會決議或者業主書面簽名等材料,向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經其現場勘查、審核。
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應當組織未交維修資金的業主或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不足分攤維修費用的業主補交維修資金,並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項目實施。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可自行或者委託相關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其他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定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使用方案和工程施工合同,將工程預算資金的30%劃撥到施工單位賬戶;
(五)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業主代表、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電梯等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向法定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決算分攤。維修項目驗收合格後,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會同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根據施工單位的工程決算書編制項目決算,決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進行決算審計,以工程決算審價報告作為撥付工程資金的有效憑據。
工程決算審核後,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將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明細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維修項目實施狀況、完工時間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公示結束後,決算費用未超過工程預算金額或者在約定范圍內的,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到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工程結算手續,並提交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明細表、決算費用分攤明細表公示證明、工程決算書、發票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後,將工程尾款劃撥到施工單位賬戶,並按照分攤明細表從相關業主個人賬戶中核減。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可以使用維修資金:
(一)電梯運行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經法定檢測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二)樓體外牆裝飾面存在脫落、剝落等隱患,經法定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的;
(三)樓地板、扶梯踏板斷裂和公共陽台、曬台、扶梯等的各種扶手、欄桿松動損壞有脫落危險的;
(四)消防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消防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五)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等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消除的。
第二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提出工程緊急使用方案,並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或者由有關法定機構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其現場勘查並審核備案後,預先撥付搶修資金。
維修更新改造工程緊急使用方案應當在建築區劃內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留存公示影像資料。維修結束,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相關業主2/3以上同意竣工驗收,或者經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現場查勘並審核,發生的維修費用從維修涉及范圍內相關業主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並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第三十條 緊急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應當對維修費用進行審核或者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費用進行審計,以工程決算審計報告作為撥付工程資金的有效憑證。
第三十一條 使用維修資金的費用應當劃轉到維修更新改造工程合同確定的施工單位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三十二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區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需求,建立具有相關資質的審價、監理、鑒定、維修等中介機構庫,供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選擇。
中介機構代理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列支。
第三十三條 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鳳台縣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❼ 什麼是住宅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又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用來維修、更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障住宅安全。它相當於給住宅做了一個「大病醫保」。

一、什麼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牆體、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等。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利於小區共用部分及時得到維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區業主的利益與安全。

二、應該交多少錢?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不同的建築類型,有不同的交存標准。

1、交存標准

獨立式住宅、非住宅(如別墅):5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非住宅(六層以下建築):100元/平方米

高層住宅、非住宅(七層以上建築):200元/平方米

2、交存時間

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自己存入或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什麼情況能用該資金?

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可以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4)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5)增加保溫層、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6)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7)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8)公共區域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

2、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1)電梯主要部件需要進行維修或更換的;

(2)二次供水系統設備部件磨損、銹蝕嚴重的;

(3)避雷設施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4)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配電箱(櫃)內元件損壞的;

(5)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6)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給、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其他設備損壞的;

四、維修資金如何使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一般情況和緊急情況兩種。

1、一般情況

由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等作為主體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大會或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向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審核通過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緊急情況

如果出現應急情況的,則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而且,自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復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相當於給住宅做了一個「大病醫保」,當住宅出現問題時可通過特定的程序申請使用這筆資金。

來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關於簡化程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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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公共部分可以使用維修基金進行修理,否則算個人出資進行修理,維修基金只是負責公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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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條件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法律法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有明確的條件和程序。
1、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前提是該房屋已經交存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交存就沒有使用。
2、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還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需要維修的部位屬於業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
第二,需要維修的項目已經超過了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承擔的保修期。樓頂漏水保修期最低是5年,以該幢樓的竣工驗收備案表所載的備案時間和房屋買賣合同確定的交付時間來計算保修期的開始日期。如果交付時間早於備案時間,則以備案日期開始計算。如果備案時間早於房屋交付時間,則以房屋交付時間開始計算。
第三, 需要維修的項目屬於重大修繕項目。具體到樓頂漏水項目,要求滲漏部位超過所在整幢樓屋面的20%以上。漏水面積未達到這個指標,則屬於日常維修或小修項目。超過保修期的重大修繕才能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日常維修或小修項目,該小區有物業公司的,應當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物業費已經包含日常維修或小修費用;該小區沒有物業公司的,則由樓頂住戶自行出資維修。
第四,超過保修期且符合重大修繕條件的維修項目,還應當經本小區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如果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建立了該小區
的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管理制度,並且這個具體的管理制度經本小區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則可以按照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的約定來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二、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一般程序:
一是編制維修項目預算和與維修施工單位草簽維修合同。
二是使用申報。向區住建局物業管理科提出使用申請。
三是主管部門對照使用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四是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按小區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的約定條件進行業主投票表決,街道或社區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進行投票表決。
五是業主大會同意後,由申報人組織維修和竣工驗收。
六是主管部門按預先審查的材料和維修施工合同的約定,向施工單位賬戶分期支付維修資金,並留存保修期內的質保金直到保修期滿後支付。

三、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報主體
一般情況下,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應當首先由業主委員會向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沒有業主委員會但有物業公司的,應當由物業公司提出申請;既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又沒有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受屋頂漏水影響的業主可以向所在街道報告,由街道指定機構或所在社區來申請使用。當然,業主也可以直接在小區內組織其他業主聯名提出使用申請,但聯名簽署的業主人數應當達到小區業主總人數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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