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組織是如何履行監督職責的
『壹』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為是什麼呢
1、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比例進行投資,不得從事規定禁止基金投資的業務;堅持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資產應相互獨立,分賬管理,公司會計和基金會計嚴格分開;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每筆交易都必須有書面記錄並加蓋時間章;加強內部信息控制,實行空間隔離和門禁制度,嚴防重要內部信息泄露;前台和後台部門應獨立運作。
2、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按設立方式劃分,有封閉型基金、開放型基金;有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投資對象劃分,有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權基金、房地產基金等等。
『貳』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責是什麼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為了穩定戰後的國際貨幣金融制度,根據布雷頓森林協定,1947年3月1日,作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告成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於成員國繳納的基金份額,份額的數量決定了各成員國在該組織內的投票權,以及可借外匯貸款和所能分配到的特別提款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行的一種記賬單位)的多寡。由於美國繳納的份額最多,佔全部份額的20%以上,因而它擁有20%以上的投票權,占統治地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資金的另一個來源是西方十個發達國家(又稱十國集團)提供的貸款。1961年,基金組織與十國集團達成「借款總安排」,從這十國借款作為對成員國貸款之用。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成員國提供兩種使用資金的權力,一是普通提款權,即成員國按其份額的比例用本國貨幣向該組織申請購買外匯;二是特別提款權,該權力由基金組織在1969年創立,作為對原有提款權的補充。它是按成員國的份額分配。分配到的特別提款權可通過該組織換取外匯,作為國際儲備。它也能用於官方結算或向其他成員國換取可兌換的外匯。還可以支付國際收支逆差,償還基金組織的貸款,但不能直接用於貿易和非貿易方面的支付。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自成立以來通過提供貸款,幫助成員國解決外匯資金的短期需要,以調整其國際收支的暫時失調。這對改善成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穩定其匯率起了積極的作用。除此以外,它還是協商國際貨幣金融問題的主要場所和提供貨幣金融方面的技術援助的機構,並通過各種會議解決國際貨幣金融的問題。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和關貿總協定有密切業務關系的機構。關貿總協定的歷屆多邊貿易談判在涉及非關稅措施時,其中對各締約方貨幣金融、外匯匯率、對外收支平衡等問題談判時,主要依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參與和配合。
『叄』 請問,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清算銀行的職能各是什麼
世界貿易組織的的職能
(1)實施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協議
便利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的履行和實施,並促進其目標的實現,以及為諸邊貿易協議的履行和實施提供框架。
(2)為世界貿易談判提供場所以及使談判結果生效的框架
(3)解決成員國之間可能產生的貿易爭端
(4)審議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
(5)實現全球經濟決策更大一致性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主要職能
(1)在有關匯率政策,與經常項目有關的支付,貨幣的可兌換性問題上,確定一套行為准則,並負責監督成員國對准則的執行和義務的履行;
(2)當成員國糾正國際收支失衡或避免其發生時,向它們提供短期資金,以使其遵守上述准則;
(3)為成員國進行磋商,協調彼此間的貨幣政策提供講壇。
『肆』 基金託管人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具體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建立完善的稽核監督體系1.託管人內部應設立監察稽核部門,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2.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二)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稽核監督部門負責內部控制制度的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對各項業務及其操作提出內部控制建議並督促實施;2.獨立檢查和評價有關內部控制制度;3.對涉及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檢查及調查;4.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建議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5.健全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和反饋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三)嚴格內部管理制度託管銀行應建立、完善各類業務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以保障基金託管業務規范、高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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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基金管理公司的職責是什麼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總體要求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
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陸』 基金公司的職能是什麼
1、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
2、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
3、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4、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
5、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6、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7、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6)基金組織是如何履行監督職責的擴展閱讀:
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 規定的條 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柒』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7)基金組織是如何履行監督職責的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在我國,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捌』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履行哪些職責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施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2019年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全資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關於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履行的職責,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有詳細的規定。
《存款保險條例》「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玖』 對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的監督管理有哪些
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應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並應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選聘督察長,應當對擬任人選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規守法情況、誠信記錄、從業資格、業務素質及工作能力等,確保其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召開前向全體董事提供督察長擬任人選的詳細資料,保證董事在投票時對擬任人選有足夠了解。
第三十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
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董事會確定督察長的薪酬及其他激勵方式的依據。督察長認為考核結果明顯有失公允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申述。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不定期組織督察長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考試,並將培訓情況及考試成績記入公司及督察長監管檔案。
督察長連續兩次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公司董事會免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關注督察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對於督察長業務素質低、難以勝任督察長職責,或者存在聽命於某一股東或者董事、違反公司規定程序越過董事會直接向股東報告工作等喪失獨立性情況,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況採取監管談話、記入誠信檔案、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督察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相應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