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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7-03 21:45:05

Ⅰ 請問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建設基金的依據是上年度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對沒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業按當期收入計征。

Ⅱ 請問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時計稅依據是營業收入還是增值稅

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時計稅依據是營業收入。

一、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以合同總金額按萬分之六計算稅金。

根據《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的在職職工,其月均工資薪金實際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10元水利基金;

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20元;

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繳納100元;

外籍人員每人每年繳納100元。

二、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時計稅依據是營業收入

1、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時計稅依據是營業收入;

2、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來計提和交納。浙江省是0.01%。

3、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4、免繳范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2)江蘇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擴展閱讀:

1、農田水利建設是指為發展農業生產服務的水利事業。基本任務是通過水利工程技術措施,改變不利於農業生產發展的自然條件,為農業高產高效服務。通過興修為農田服務的水利設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澇和防治鹽、漬災害等,建設旱澇保收、高產穩定的基本農田。

2、計稅依據又叫稅基,是指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

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態: 價值形態和物理形態。價值形態包括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等,物理形態包括面積、體積、容積、重量等。以價值形態作為稅基,又稱為從價計征,即按征稅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另一種是從量計征,即直接按征稅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

Ⅲ 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未含稅收益也就是以所得稅銷售總額做為計稅依據。水利基金歸屬於地方性現行政策,有的地方徵收,也是有的地方不徵收。針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率,全國各地或是具有較大的主體性,因而也普遍存在著較大的差別。


以所得稅銷售總額做為計稅依據。銷售總額說白了便是公司的未含稅銷售總額。銷售額測算:銷售總額銷量×均值市場價格。未含稅銷售總額:未含稅銷售總額稅銷售額/(1 徵收率或徵收率)。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項稅款-進項稅。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及稅率計算有這兩種方法: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益。水利建設基金應依照銷售額的0.1%來計提和交納。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依照所得稅、消費稅具體交納額的1%來計提和交納。

Ⅳ 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該如何計算

水利基金是個什麼東西?這個東西它嚴格來說算是稅的一種計稅的依據有兩種,一種是企業去年的銷售額增值額。另外一種就是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兩者按照不同的比例去折算,一般來說這是由當地所在省份的財政廳劃分的。

一般小企業是不會繳納這個東西的,只有大型的上市公司和國企央企之類的這個才會繳納。小規模不繳納。一般納稅人本身不達到一定的增值條件,增值稅都有減免的優惠,更何況是這個水利基金的,我增值稅都沒有交,我所得稅都沒有交,消費稅都沒有交,那我交什麼水利基金呢?所以這個是一個比較冷門的東西,你在學稅法的時候幾乎不仔細找都找不到這個東西。

Ⅳ 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充實完善水利建設基金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第三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
(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Ⅵ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含稅收入還是不含稅收入

1、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

2、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來計提和交納。浙江省是0.01%。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以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6)江蘇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擴展閱讀: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徵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徵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免繳范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Ⅶ 水利建設專項收入計稅依據

水利建設專項收入計提和交納依據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不是稅。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按月徵收。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需要計提和交納水利建設專項收入是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充實完善水利建設基金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Ⅷ 為什麼要交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8)江蘇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第一條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二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Ⅸ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具體如下:
1、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上年度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對沒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業按當期收入計征。
2、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來計提和交納。浙江省是0.01%。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3、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4、水利建設基金的解釋權在省財政廳,如果有何疑問,可以咨詢省財政廳。
5、免繳范圍為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法律依據】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經財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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