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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房屋維修基金哪裡管

發布時間: 2022-07-05 02:24:46

『壹』 維修基金是是交給哪個部門

政府部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1)淄博房屋維修基金哪裡管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貳』 房屋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的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所以,業主交的房屋維修基金是屬於業主自己,交到哪個部門,誰來管理,請參照以上說法。

法律法規來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叄』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交給誰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交給房管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應該由業主委員會在指定銀行設立專戶,將維修基金轉入專戶存放,並按規定使用,房管局相關部門進行監管。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肆』 維修基金交到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通常來說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並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說這筆資金業主是接觸不到的。一般小區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轉到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來行使管理權利。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伍』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5)淄博房屋維修基金哪裡管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陸』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隨著政府監督房屋維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制訂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對於自身應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維修基金所存在的問題將會應迎刃而解。
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規定,業主個人不可申請使用。只有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取得業主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門或機構)辦理維修基金支用審核手續。審核手續辦結後,憑審核手續到指定銀行支取維修基金。

『柒』 公共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公共維修基金交給房管局。
維修基金是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應由業主自行決定將維修基金交給哪個單位代管,但現在一般是交給房管局代為保管,如果小區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讓業主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設一個維修基金專戶,將維修基金存入該賬戶內,並由房管局進行監督。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准具體如下:
1、房屋公共維修基金要按照購房款一定比例來收取,收費標準是按照總房款2%來收取;
2、房屋維修基金收費標准,具體也要看是否為多層住宅,房屋結構不同其收費標准也不同。不同的建築收費標准也不同。為了提高公共基礎建設質量,需要定期做好維護工作,從而提高公共建設質量;
3、我們根據不同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單棟樓房結構等不同設計,其收費標准也有差異,建議大家結合當地收費標准來決定的具體收費內容;
4、房屋維修基金一般由開放商代為收取,主要是用於維修期滿後住宅共用設備的公共設施維修,或是更新改造等。國家規定,維修基金使用所有權歸戶主所有,其它人不能隨意挪作他用,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准也會影響到住宅戶主的利益。
法律法規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捌』 剛剛發布:《淄博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官方解讀來了!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金」和「醫療金」,是老百姓的錢,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多年來,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監管和使用,一直以來都是業主和物業之間頻發糾紛的問題所在。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保障機制,維護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3月29日,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淄博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制定《辦法》依據:

《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立法適用范圍:

《淄博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適用於淄博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屋(含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物業專項維修資交存管理:

1、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存維修資金。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交付房屋。截止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設單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後,購房人應當向建設單位交納該房屋維修資金。

2、房屋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我市房改成本價的2%。

3、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資金專戶下設商品房屋賬戶、已售公有住房賬戶和公共賬戶。

4、業主可以直接向物業主管部門設立的維修資金專戶交納維修資金,也可以委託建設單位代收。建設單位代收業主首期維修資金的,應當自收到維修資金之日起30日內存入物業主管部門設立的維修資金專戶。

5、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方案和續交標准由業主大會決定,在社區居委會的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續交,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組織續交,並向相關業主發出續交通知。業主應當自收到續交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續交的維修資金存入物業主管部門設立的維修資金專戶。

6、本辦法實施前,商品房屋已出售但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補交。

物業專項維修資使用管理:

1、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2、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一般使用、計劃使用和應急使用。

3、業主表決方式可以採取常規表決,即經有利害關系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視為表決通過;也可以採用異議表決,即持不同意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4、涉及全體業主的維修項目和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維修項目,從公共賬戶列支,公共賬戶資金不足的,由全體業主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涉及部分業主的維修項目,從房屋賬戶列支,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已售公有住房賬戶有維修資金余額的,優先分攤使用,余額使用完畢後,業主通過續交、補交等方式建立商品房屋賬戶。物業主管部門應逐步取消已售公有住房賬戶。

5、申請使用維修資金,一般按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人提出使用方案。

(2)申請人對使用方案進行公示並組織業主表決。

(3)申請人按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4)申請人向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維修資金。

(5)備案撥付。物業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審核同意後出具《關於撥付維修資金的公示》。申請人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向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公示期滿撥付維修資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應急維修程序:

(1)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

(2)電梯故障需要立即維修的;

(3)消防設施故障需要立即維修的;

(4)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構件嚴重松動、脫落;

(5)玻璃幕牆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地下車庫雨水倒灌;

(8)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

採取應急維修程序,事前不用表決,事後進行公示。出現需應急維修情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報告社區居委會,經共同現場查驗確認後立即組織維修。

7、因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產生的鑒定和造價咨詢等費用應當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規范房屋維修市場,可以定期公布推薦一批信譽好、能力強的維修企業;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建立維修資金使用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庫,選擇一批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信譽的工程質量鑒定、工程造價咨詢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為維修資金使用提供相應服務。

8、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維修費用;

(4)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鑒定、修復費用;

(5)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物業專項維修資監督管理:

1、物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把資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標列入招標依據,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

2、維修資金賬戶應當通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用於支付維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費用的維修資金只能支付到約定的單位賬戶中。

3、物業主管部門及業主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每月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並每年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情況。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4、維修資金應當建立公示和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公共賬戶和房屋賬戶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5、房屋轉讓時,該房屋賬戶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自動轉移。房屋滅失的,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結余部分按照產權關系返還相應業主。

6、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賬戶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7、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資金歸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監督管理。區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轄區物業項目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玖』 住房維修基金交給哪個政府部門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交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拾』 房屋維修基金歸哪個部門管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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