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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維修基金後權益如何保證

發布時間: 2022-07-05 03:16:06

A. 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汪光燾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B. 為什麼要交維修基金,交的錢給誰了 怎麼保證這部分錢拿有所用。中國最不缺的是人和想法賺昧心錢的人

事情都是兩面性的,就像你買了個電器一樣,壞了,需要維修吧,維修你要給錢吧。而繳納維修基金也是一樣性質,只是它修的整棟樓房或整個社區,因為人的心態很復雜,比方說:小區房子外觀過於陳舊,需要整改,或者小區管道整改,如果說挨家愛護再去收整改費用,我想沒人願意交,為什麼呢,一部分人認為,我過幾天就賣掉了,有的會說我裡面好好的,外面跟我沒關系等等一系列的願意都有的。那麼整改工程直接耽誤下來,年復一年,這事永遠沒完。
中國不缺乏賺昧心錢的人,但同家不同心的人更多,強制性收取,雖說少數人佔了便宜,但得益的畢竟是全小區的人,不能說這些錢全部被人黑去了,但至少也為自己的家園做了建設性的事情。再者,您現在屋裡上個油漆什麼的也多過你繳納的維修基金吧。
現在人宰人的社會,追求公平,公證,透明,難啊!

C. 住宅維修基金由哪個部門管理怎麼保證維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維修基金是以小區的名義在銀行開的賬戶,所有入住的業主的維修基金都存入該賬戶,然後房管局物管科的負責監管,一旦小區需要維修,需要物業公司提出申請,全體業主大會投票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後,再去房管局提取維修基金進行使用。

D. 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買房入住後,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房屋質量問題了。如果出現漏雨漏水等房屋質量問題,房屋就需要維修了,這個時候大家會想到買房時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那麼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一、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分、公用設施和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是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二、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三、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一)維修公用設施,業主攤錢還是動用維修基金?

某小區的張先生打來電話說,他們小區由於監控設備需要更新,物業公司表示,費用問題可以通過每戶業主分攤100塊錢,或動用維修基金兩種方式解決。在小區具有維修基金的情況下,再讓業主分攤公共設施的維修費用是否合適呢?

如果物業公司需要動用維修基金,首先要提出用途及金額申請,隨後領取申請表,待小區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後,中心派專人到現場考察,核實沒有問題之後,再按照程序撥付款項。徵得2/3業主同意的程序肯定得走,關鍵是操作過程的困難太多,時間會拖得較長,尤其是對於服務大型小區的物業公司,更是如此。

(二)動用維修基金程序復雜,操作困難重重

對於這樣的結果,廣大業主雖然能夠理解,但總覺得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像張先生居住的小區,業主有1600多戶,徵得其中2/3的同意,所用的時間可不是一天兩天就能解決的。而較早建成的一些小區,公用設施已進入到更新改造和維修時期,小區物業公司也開始為申請專項維修基金犯難。

物業人士表示,近些年城市所建小區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大,常住率不是太高,就算能找到一棟樓的2/3業主,大家又都願意簽名,花費時間也要數周甚至數月。但是,為了走這個程序,物業公司往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如電話費)去聯系業主,解釋申請維修資金的原因。某些時候,花在聯繫上的費用甚至比維修本身的費用還高。雖然部分開發商在前期願意為物業維修買單,但對過了保修期限的物業,大部分不會再補貼維修費用。維修小區公用部位和公共設施的難題,就擺在了物管企業和業主的面前。

(三)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政府需要靈活運用政策

維修基金政府設置嚴格的維修基金申請動用審批程序,目的是為了保護居民個人的利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2/3以上業主同意的硬性規定,某些時候反而帶來了諸多不便。例如,遇到房子漏雨的緊急情況時,如果再完全按照程序執行,會耽誤不少事情。

針對這樣的情況,有些省市已經採取了靈活的執行方式。比如有些城市規定,市民已經購買產權的房屋在動用專項維修基金時,並不需要所有鄰居簽字。市民在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領取表格後,找合適的工程隊進行預算,將預算總金額根據樓內各戶居民的建築面積分攤到各戶,填寫好《已購自管公房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後,貼在樓下進行5天公示。在公示期間,如果沒有居民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即可按照程序動用專修維修基金。如果有居民認為修繕房屋的預算資金過高,也可以另找一個價格合理的施工隊。

隨著眾多小區公共設施陸續進入修繕高發期,動用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的情況也會日漸增加。如果能夠在保障維修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借鑒一些成功省市的一些經驗,在程序上適當靈活一些,必將對廣大市民帶來很大便利。

以上就是關於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以及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等相關問題的解答。購房指南在此提醒廣大的消費者,房屋維修基金最好繳納,因為一旦房子過了保修期,出現問題,很難讓開發商承擔責任。因此,了解房屋維修基金的相關知識,對於了解購房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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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什麼是專項維修基金業主如何提取和使用

商品房收房時,購房者需支付一大筆專項維修基金,但這筆錢究竟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卻沒有多少人能說得清楚。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八一八公共維修基金的來龍去脈。

什麼是專項維修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在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支取費用需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經過管理部門層層審核。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可以採取一次性表決的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表決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一)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受益;

(二)單項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費用在三萬元以下。

一次性表決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且期限內使用總金額不得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總額的百分之五。

屬於一次性表決范圍內的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不需要業主再次表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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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單位集資建房的維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鞍山市市區內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存儲、分攤核算、劃撥管理及保值增值;負責委託代辦銀行提供專項維修資金的開戶、存儲、支取、計息、分攤、結算等金融配套服務。 鞍山市財政局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管。 第二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統籌 第四條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五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購買人按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按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評估由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六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購買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該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購買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 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公有住房房改購買人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時,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房改售後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餘公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房屋產權人除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外,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向管房單位(含物業服務企業)交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費。 第十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一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應將個人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給房屋產權人。原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第三章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設置和管理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置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託管協議,開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設立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立三級賬戶。 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也相應設置三級賬戶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利息賬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的利息賬戶為二級賬戶;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的利息賬戶為三級賬戶。 第十三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產權人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售房單位代管,設置專項維修資金及其利息三級賬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商品住 宅、非住宅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市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到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申請開戶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戶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公章。 第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市房產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發生合並、分立或撤消時,當事人須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動審核手續。審核通過後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賬戶變更或銷戶手續。 第十八條市房產局應定期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每月專戶管理銀行應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送上個月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計報表。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報送專項維修資金二級賬戶對賬單。產權人可以向專戶管理銀行查詢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額。 第十九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售房單位統籌使用的專項維修資金設置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本市商業銀行簽訂託管協議,開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為二級賬戶。 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也相應設置二級賬戶管理。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利息賬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的利息賬戶為二級賬戶。 第四章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專項維修資金依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三級賬戶利率按人民銀行掛牌活期利率執行。利息每年結算一次,結息日為每年12月20日。結算後轉存到三級利息賬戶。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三級賬戶存儲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及分攤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產權人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房屋產權人所有,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六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原則上按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具體規定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及責任人負擔部分外,由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單幢樓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幢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專屬於一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單元(層)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專屬於一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七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占物業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八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前必須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備案; (二)業主委員會已在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用賬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足額歸集到位,或有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已歸集到位,部分未歸集到位的相關產權人補交專項維修資金或書面承諾按分攤額承擔費用; (四)需要修繕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且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五)專項維修資金已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劃轉完畢。 第二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分攤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G. 物業維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范圍內公布。

2、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維修基金交存情況報上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3、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4、單個業主可憑維修基金發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余額。

H. 維修基金使用必須得到100%業主同意嗎

根據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即不需要100%業主同意,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即可動用維修基金。

I. 物業公司不經業主同意就提取了房屋維修基金應該追究誰的責任

此事物業公司和當地房管部門都有責任,房管部門有監管審核物業維修基金呢提取使用的責任,物業公司無權利私自動用維修基金。所以你們可以聯合全體業主向當地法院或更高一級法院起訴當地房管部門及物業公司。

J. 小區維修基金的使用

一般說應該由物業來修理。
因為這屬於維修基金支出的范圍,也是物業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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