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基金是什麼意思
1. 廈門市副食品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副食品市場的宏觀調控,促進副食品生產穩定增長,維護副食品流通秩序,平抑副食品價格,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副食品風險基金是財政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管理,並對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第三條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來源:
(一)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1000萬元;
(二)從1996年起。每年從市財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中計提5%轉入;
(三)從市級徵收的暫住人口城市增容費中計提10%轉入;
(四)從當年市徵集的副食品生產發展與價格調節基金全部收入轉入;
(五)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存貸增值部分。第四條副食品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政府為穩定副食品生產,平抑副食品價格等支出,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副食品生產單位恢復生產給予的適當扶持。
(二)災害期間,節日和重大活動,因副食品短缺而引起價格上揚,市政府為平抑副食品價格,實施調控措施而形成的價差支出。
(三)經批准簽訂產銷定購合同執行保護價收購而形成的價差支出。
(四)國有豬、蛋、菜基地和經批准簽訂產銷定購合同的副食品生產單位參加生產風險保險,其中由政府扶持支付的部分保險費支出。
(五)副食品生產發展與價格調節基金規定的使用范圍。
(六)其他用於副食品生產發展的扶持。
(七)對發展副食品生產和平抑副食品價格有突出貢獻者的獎勵。第五條在確保副食品市場調控的前提下,暫時閑置的副食品風險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則,可短期周轉,用於解決副食品基地因需擴大生產和副食品流通的臨時性資金困難。第六條副食品風險基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專項存儲。第七條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於市政府,由副食品主管部門具體執行,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使用項目由副食品主管部門提出,由財政部門為主會同計委、經貿委,農委,物價等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並提出實施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後執行。
當年結余的副食品風險基金可轉入下一年度流動使用。第八條財政部門應確保基金來源及時到位,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副食品風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虛報冒領。用款單位應將當年度具體使用情況及其效益書面上報財政部門。有關部門應進行審計和效果考核。財政部門每年應對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向市政府作專題報告。第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陝西省副食品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發展副食品生產,保障副食品市場供應,穩定物價,滿足群眾消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副食品風險基金是省和地市政府專項用於保護生豬、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產,穩定副食品市場的宏觀調控資金。第三條從一九九四年起,建立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省轄市和行署所在市也要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其他市、縣是否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第四條副食品風險基金的籌集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由省財政廳負責籌集。其資金來源是:中央財政撥給地方扶持生豬生產的「議轉平」飼料糧差價款補貼;副食品價格放開後,省財政減少下來的扶持生豬「議轉平」飼料糧差價補貼。
地市的副食品風險基金來源主要是,副食品價格放開後,財政節余的肉食價差補貼和虧損補貼、菜田開發基金。第五條副食品風險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設專戶管理,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調動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以省財政廳為主,會同省計委(物價)、商務廳、農業廳負責管理。地市副食品風險基金,由地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第六條副食品風險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年初財政在編制預算時,應將當年安排的副食品風險基金列入預算,當年節余的副食品風險基金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在確保調節副食品市場和價格及穩定生豬生產所需資金的前提下,暫時閑置的副食品風險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則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可短期周轉使用,用於副食品方面的投資,但不得平衡預算。各地應適當從本級副食品風險基金中劃出一部分資金用於種豬的改良和推廣。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具體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下達。第七條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按照「滾動使用」的原則,對省政府確定委託商業部門為省級儲備的3000噸豬肉和5000噸食糖所需的利息和儲備費用,由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適當代墊,企業要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經營。儲備商品銷售後,商業企業必須如數歸還代墊的風險基金;在副食品市場供需矛盾突出時,省政府為平抑市場價格,決定動用省級儲備的上述商品,若出現售價低於成本價時,價差部分由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支付。地市政府動用地方儲備商品發生的價差,由同級副食品風險基金支付。第八條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是各級政府穩定副食品市場,平抑副食品價格,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戰略舉措。省級和地市各有關部門要在省政府和各地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確保副食品風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與挪用,不得虛報冒領,也不得用於商業企業正常性經營活動。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以往本省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3. 長沙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對放開副食品價格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保持物價基本平穩,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辦函(1992)18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掌握的、用以調控重要副食品市場價格的專用基金。第三條 長沙市物價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監督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對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補貼的商品或建設副食品生產基地的成本、費用進行審核;向市政府報告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收取和使用情況。
市建委、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銀行和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等部門應協助物價部門做好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收取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范圍是:
1、從國家對國營商業企業1992年豬肉、生活用煤的財政補貼基數中提取一部分,1993年至1994年每年提取1000萬元;
2、市區(含郊區、下同)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按實際營業天數,根據不同床位的實際收費標准,價外收取2%;
3、市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按注冊從業人員每人每月收取2.5元;
4、外地駐長機構按核准人數每人每月收取2.5元;
5、外地(含縣、郊)進入我市市區的建築安裝單位,按經定額標准核定後工程總造價收取0.5%。第五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下列部門和單位收取:
1、從豬肉、生活用煤原財政補貼基數中提取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市財政按季撥入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2、從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稅務部門代收;
3、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
4、從外地駐長機構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代收;
5、從外地建築安裝單位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市基本建設專項費用聯合收費辦公室代收。第六條 由有關部門代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市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製作的專用收款收據或發票。所收價格調節基金於收取後次月的15日內解繳到市價格調節基金專戶。第七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范圍是:
1、為平抑主要副食品價格暴漲暴落而採取的臨時性價格補貼;
2、重大節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3、用於發展副食品生產基地及調控市場價格的建設項目。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第九條 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需用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和相關資料送市物價局,由市物價局提出補貼方案,填制《價格調節基金補貼審批表》報市政府審批。第十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使用應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執行。
4. 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主要內容有: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對於政府抑制通貨膨脹,保持人民生活必 需品價格穩定,防止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而是用經濟手段管理價格的有效措施。但由於我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根據改革的需要建立起來的,還處於探索階段,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加以健全和完善。主要工作有:一是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擴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渠道,在鞏固和完善現行的糧食、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同時,逐步建立石油等少數重要資源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二是要改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辦法,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別要防止擠占挪用。三是應使價格調節基金法制化,明確其地位、作用、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並使價格調節基金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批准後才可設立。為進一步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方面的作用,國家正在起草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亂設價格調節基金;對已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合法的要進行規范,非法的要清理、取消。
5.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用途
依據辦法,價格調節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其支出方式分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成都制定《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以下五種情況: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根據供求情況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的補貼;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而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6. 什麼是副調基金
副調基金全稱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副食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7. 什麼叫副食品調節基金
凡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單位)均應繳納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以下五種情況: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根據供求情況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的補貼;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而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其支出方式分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
目的是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